定義
目的是為了適應華東三省一市區域內經濟活動的需要,促進華東三省一市票據業務發展。
適用範圍
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單位和個人可辦理華東三省一市銀行匯票(以下簡稱銀行匯票)業務。單位和個人在華東三省一市區域內的人民幣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銀行匯票。
業務說明
機構定義
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代理付款行是指代理出票銀行審核支付匯票款項的銀行。
業務機構
華東三省一市區域內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均可簽發銀行匯票。簽發銀行匯票應履行以下手續:
(一)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南京分行、杭州中心支行、合肥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申請印製、訂購銀行匯票;
(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統一規定刻制匯票專用章;
(三)完善行內密押系統,使之具備自動加編、核驗密押的功能。
辦理渠道
跨系統銀行匯票原則上應依託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系統內銀行匯票也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依託小額支付系統辦理銀行匯票業務是指代理付款行與出票銀行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銀行匯票信息的實時核對和資金清算的業務。依託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的銀行匯票業務不受金額限制。
以直聯方式接入小額支付系統的代理付款行受理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時應見票即付。見票即付是指代理付款行或出票銀行在受理收款人或持票人提交的銀行匯票時,審核無誤後按實際結算金額將票款即時解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行為。未以直聯方式參加小額支付系統的銀行受理跨系統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業務,應通過票據交換系統或其他方式將銀行匯票提交給出票銀行審核支付後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