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05年12月28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2006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市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市本級決算;撤銷銀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銀川市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對銀川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府財政部門)提交的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和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條 市政府負責市本級預算的編制和執行,預算編制應當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
市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草案的編制和預算的執行,並負責審核、監督本級各部門預算的編制、執行。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有關部門要按
時批覆預算、撥付資金。
銀川市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市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實行審計監督。
第四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和市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調整方案,市政府及其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重大問題,提議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質詢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就預算、決算中有關問題向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接受詢問和給予答覆。
第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揭發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二章 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
第七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向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報送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並提交以下材料及其說明: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
(二)一般預算收支總表和基金預算收支總表。其中,預算收支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或項;
(三)建設性支出、重大項目支出、基金收支類別表;
(四)農業、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公共衛生等重點支出表;
(五)部門預算草案;
(六)本級政府債務資金使用情況;
(七)初步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
(二)預算編制是否符合全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
(三)預算編制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預算收入增長是否與本市經濟成長相適應;
(五)預算支出是否保證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農業、教育、科技支出是否達到法定增長比例,社會保障支出是否落實;
(六)預備費是否按規定比例設定;
(七)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項。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進行調查研究,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的情況介紹;徵詢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的意見;聽取市政府審計部門的意見。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應當向主任會議提出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報告,主任會議聽取審查報告時,市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對提出的問題進行說明。市政府財政部門應根據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決定,對預算草案進行修改,在7日內將意見的採納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報告,對未採納的部分作出說明。
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各部門批覆預算,並將批覆匯總表報送市人大常委會。
市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進行匯總,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一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預算報告的決議情況;
(二)實現預算措施落實情況;
(三)組織預算收入情況;
(四)預算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
(五)接受上級專項撥款、補助款項的安排和使用效益情況;
(六)對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七)預備費和上年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八)農業、教育、科技、文化、社會保障、公共衛生等重點支出情況;
(九)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十)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十一)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況;
(十二)政府採購預算執行情況;
(十三)本級政府債務情況;
(十四)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十二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通報預算執行中的超收收入情況。市政府需要動用超收收入安排當年支出時,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三條 市政府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
市財政部門應當每月向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報送有關預算執行和稅收完成情況,建立與市人大常委會預算信息傳遞網路系統。
第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政府有關預算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三)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聽取審議工作報告和組織代表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查等方式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相關材料。
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可以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事項和特定問題進行調查;也可以對有關部門、預算單位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的使用和專項資金、基金的使用等情況進行調查,並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必要時可以將調查報告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第十六條 市政府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市人大常委會可以就預算執行中的有關重要問題,要求市政府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並報告審計結果。
市政府審計部門應當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原則,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市政府所屬部門應當配合審計部門的工作,認真落實審計決定。審計部門應當及時將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市政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活動和集中採購機構的檢查監督,依法規範政府採購行為。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中,預算收支變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一)預算收入總調減額超過預算額3%的;
(二)預算支出總增加額超過預算額3%的;
(三)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的。
(四)法定的或者應當確保的預算支出項目需要調減的;
(五)增加預備費。
第十九條 市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應當於預算年度的第三季度提出。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級預算調整方案草案;
(二)關於本級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的報告;
(三)其他相關資料和說明。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對預算調整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後,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市政府的預算調整方案及其報告,聽取和審議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報告,並就是否同意預算調整方案作出決議。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條 預算年度執行終了後,市政府應當編制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草案應當依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30日前,將本級決算草案和各部門決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
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根據需要,可以要求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有關材料。初步審查後,財經委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審查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市人大常委會聽取並審議市政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和財經委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報告,根據審議情況,作出是否批准決算草案的決議。審查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
(一)決算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決算數與年初預算數的變化情況;
(三)預算收支是否存在應調未調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式調整的情況;
(四)預算資金撥付和使用效益情況;
(五)預算超收收入和專項撥款的數額及使用效益情況;
(六)預算結餘、結轉情況;
(七)對預算執行中重點支出的保證情況;
(八)市政府債務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九)對審計工作報告提出問題作出的說明。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決算批准之日起20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的決算。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財政部門批覆的決算報表、上級審計機關下達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報送市人大常委會財經委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市政府有關部門限期糾正;情節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一)不按規定提交預算草案及部門預算、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及有關材料和不報送應當備案事項的;
(二)編制虛假預算的;
(三)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調整預算和預算調整方案的;
(四)將應當納入預算管理的預算外資金不納入預算管理,或者不按規定管理使用預算外資金的;
(五)不及時、不如實答覆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詢問和質詢的;
(六)市人大常委會開展有關預算工作的視察、檢查和調查時,向其提供虛假數據或者情況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應當將預算外資金納入預算管理,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應當編制收支計畫和決算,在預算年度執行終了後,將預算外資金使用及其決算的情況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市人大常委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預算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