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為規範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銀川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該《條例》經2006年10月25日銀川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批准。《條例》分總則,村莊、集鎮規劃,村莊、集鎮建設,村莊、集鎮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46條,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銀川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06年10月25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2006年11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村莊,是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條例所稱集鎮,是指鄉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條例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集鎮規劃區的具體範圍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規划行政部門是本市村莊、集鎮規劃的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是本市村莊、集鎮建設的主管部門。
市轄三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德勝、望遠工業園區,河東機場,寧東能源化工基地,賀蘭山、黃河旅遊帶,銀西生態防護林,西夏王陵保護區等重點區域規劃範圍內的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市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轄區人民政府規劃、建設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村莊、集鎮的規劃、建設工作。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由縣(市)人民政府主管規劃、建設和管理的行政部門負責,業務上接受市規劃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和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的實施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農業、交通、財政等行政部門以及電力、電信、郵政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村莊、集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工作。
第五條 村莊、集鎮和村民住宅的規劃建設管理,應當符合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村莊、集鎮和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工作目標,統一部署,按計畫組織實施。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應當服從村莊、集鎮總體規劃;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集鎮規劃建設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村莊、集鎮規劃建設應當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充分尊重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宣傳推廣村莊、集鎮和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工作的先進典型,對在村莊、集鎮和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村莊、集鎮規劃

第十條 村莊、集鎮建設應當編制規劃。村莊、集鎮規劃包括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
編制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產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與基本農田保護、公路建設、環境保護、旅遊開發、扶貧開發、能源利用等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編制村莊、集鎮規劃的技術規範和標準。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鄉(鎮)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布點,村莊、集鎮規模和發展方向,村莊、集鎮和村民住宅的總體風格,村莊、集鎮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電、通信、綠化、企業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廣播電視、消防等設施的配置。
第十一條 縣(市)人民政府編制的縣域規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集鎮的總體格局做出安排,經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 市轄三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德勝、望遠工業園區,河東機場,寧東能源化工基地,賀蘭山、黃河旅遊帶,銀西生態防護林,西夏王陵保護區等重點區域規劃範圍內的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在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同意,經縣(區、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賀蘭縣、永寧縣、靈武市的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縣域規劃組織編制,提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同意,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三條 村莊建設規劃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依據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按下列規定批准後公布實施:
(一)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由鄉(鎮)人民政府報本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二)市轄區內的,經市轄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三)經濟技術開發區,德勝、望遠工業園區,河東機場,寧東能源化工基地,賀蘭山、黃河旅遊帶,銀西生態防護林,西夏王陵保護區等重點區域規劃範圍內的,經所在縣(區、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市轄區集鎮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經市轄區人民政府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縣(市)行政區域內的集鎮建設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報本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的主要內容包括:住宅布局和建築風格、道路走向、寬度,養殖和加工等產業發展用地,供水、排水、供電、通信及其他工程管線和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等生產生活設施的具體安排,企業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和規模。
第十四條 編制村莊、集鎮規劃應當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設計。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地形圖、自然資源狀況及地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管線等有關的基礎資料,並做好村莊、集鎮規劃編制的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的年限一般為20年,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的年限一般為10年。
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確需變更的,經原批准機關同意後按照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三章 村莊、集鎮建設

第十六條 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的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的實施。市﹑縣(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自然條件良好、人口較多、具有區位優勢和發展潛力的村莊、集鎮,採取擴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邊自然村農戶向該地聚居,逐步發展為中心村或者建成小城鎮。
第十八條 現有的建設布局和土地利用不合理、住宅建造不規範、基礎和公共設施不完善的村莊、集鎮,應當按照規劃逐步進行改建、改造,達到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的要求。
第十九條 城市建成區周邊的村莊、集鎮應當依託城市和產業發展進行改建,實現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與城市共享。
第二十條 體現歷史文化風貌和建築特色,有一定保護價值的村莊、集鎮,應當保護原有建築,新建建築應當與原有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 村莊、集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資金的來源:
(一)各級政府安排的專用資金;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渠道籌集的資金;
(三)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允許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和組織農民投勞進行的村莊、集鎮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應當按照村民自願、民主決策、一事一議的方式決定。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村莊、集鎮的供水、排水、環境衛生等公共設施,並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合理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 建設鄉(鎮)村企業或者村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需要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市、縣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出具規劃選址意見書後,依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村莊、集鎮建設過程中應當推廣使用新型建築材料和標準化建築構件,逐步建立村莊、集鎮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體系,提高建築質量,降低建築成本。
第二十四條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工商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應當符合村莊、集鎮建設規劃,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向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設計、施工條件依法審查,頒發施工許可證後,方可開工。工程竣工後由建設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拆除施工時的各種臨時建築物、構築物,清理平整施工現場。
第二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規劃要求和用地調整,積極配合規劃的實施。
因實施村莊、集鎮規劃給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民住宅設計、建設的指導,無償向村民推薦設施完善、使用功能齊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樣、符合不同經濟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設計圖,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能源。
第二十八條 設計村民住宅應當堅持適用、經濟、美觀、安全、衛生、方便的原則,按照村莊、集鎮建設規劃確定的建築風格,結合當地農村生產生活的實際,對房屋結構、庭院、衛生設施、畜禽圈等家庭生產生活設施,合理布局,科學設計,體現民俗特色和時代風貌,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九條 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二層以上住宅,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採用縣級以上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通用設計。
第三十條 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建設住宅需要申請宅基地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原有宅基地、村內空地和其他土地上翻建、新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市轄區內申請宅基地,翻建、新建住宅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委員會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和市轄區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市、縣(區、市)人民政府的宅基地使用批准檔案和規劃建設手續,進行定點放線,定點放線後村民方可開工建設住宅,定點放線時應當確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四至、基礎標高、房屋層高等。
第三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違法多占的宅基地應當交回集體調整使用或者及時復墾。
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設住宅。

第四章 村莊、集鎮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護飲用水源。有條件的村莊、集鎮應當實行集中供水,並使飲用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第三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在村莊、集鎮、路旁、水旁植樹造林,綠化村莊、集鎮,美化環境,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
第三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莊、集鎮環境衛生的管理。村民應當維護村莊、集鎮環境衛生,不得隨意傾倒垃圾、糞便、廢料廢渣和其他廢棄物。有條件的村莊、集鎮應當設立垃圾收集處理點,建設污水排放設施。村民修建廁所、畜禽圈等不得擠占溝、渠、路,占用村莊、集鎮街巷通道。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莊、集鎮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管理,保證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損毀。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村莊、集鎮內的文物古蹟、古樹名木、風景名勝資源、軍事設施和國家公共設施。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村莊、集鎮建設中形成的檔案、圖紙等資料及時整理歸檔。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開展對村莊、集鎮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工作,依法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村莊、集鎮規劃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查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影響村莊、集鎮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工程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嚴重影響村莊、集鎮規劃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
(一)建設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工商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不按照村莊、集鎮規划進行建設的,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上規定予以處罰;
(二)建設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工商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上規定予以處罰;
(三)未經批准建設住宅或者未經組織定點放線,或者不按照確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四至、基礎標高、房屋層高建設住宅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按以上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竣工後未及時清理平整施工現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理,並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人員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二條 在村莊規劃區內亂堆亂倒垃圾、糞便、廢料廢渣及其他廢棄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場所隨意排放生活污水,影響環境衛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5元以上30元以下罰款;損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公共綠化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四十三條 阻撓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村莊、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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