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紹
廣州一家度假村餐館取名叫做“釣魚台酒家”,遭到釣魚台經濟開發公司侵權索賠110萬元。被一審法院判決賠償60萬元後,餐館方面不服提出抗訴。
原告索賠
釣魚台經濟開發公司稱,釣魚台國賓館是由外交部釣魚台賓館管理局設立的,是黨和國家領導人舉行國務和外事活動以及接待外國國家元首和政要的場所,在普通民眾乃至海外人士中形成了極高的知名度。2005年,國家工商總局把“釣魚台”商標確認為馳名商標,該商標是釣魚台國賓館無形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司是外交部釣魚台賓館管理局授權的唯一代表,負責釣魚台國賓館名稱、品牌形象和名譽”。但是,公司發現,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在廣州市黃浦區,廣州市長洲文化旅遊度假村有限公司(簡稱度假村公司)和一個人開設了一家名為“釣魚台酒家”的餐館,常年對外經營。
釣魚台經濟開發公司以侵害外交部釣魚台賓館管理局品牌形象及名譽權為由,起訴度假村公司及一個人,索賠經濟損失及訴訟費用支出總計人民幣110萬元。
同時,原告方提供了“釣魚台酒家”門面懸掛牌匾、及印有“釣魚台”字樣的菜牌、點選單、紙巾等物品。
一審判決
此案一審時,兩被告並未出庭答辯。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註冊的酒家名稱中非法使用“釣魚台”的商標,並在其經營場所內的牌匾及菜牌、點選單、牙籤、紙巾等物品外包裝上均印有“釣魚台”字樣,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外交部釣魚台賓館管理局的商標專用權,損害了其名譽權,並造成外交部釣魚台賓館管理局一定的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兩被告停止使用“釣魚台”字樣、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60萬元的經濟損失。
被告抗訴
一審宣判後,兩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一中院提出抗訴。
抗訴方(一審被告方)認為,“釣魚台酒家”主要經營地的當地俗名就叫釣魚台,並且成立在“釣魚台”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之前。因此,“釣魚台酒家”有權使用釣魚台字樣。即使使用,釣 魚台酒家的風格與釣魚台國賓館差異較大,也不構成對釣魚台國賓館社會評價的降低和名譽的貶損,不會使顧客混淆。所以,要求法院駁回一審原告方的全部訴訟請求,被抗訴方釣魚台經濟開發公司則認為,“釣魚台”字樣代表了國賓館級別的服務和服務最高品質,抗訴方使用“釣魚台”作為餐館名稱,降低了釣魚台國賓館的社會評價,要求法院維持原判。
因雙方爭議較大,未達成調解協定。2012年11月,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