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新聞局為積極輔導出版事業,於民國六十五年創設金鼎獎,獎勵在出版領域有卓越表現之出版事業及從業人員,藉以提升出版質量,促進出版事業發展,發揮文化傳播功能,倡導全民讀書風氣,進而建立精緻的書香社會。
「金鼎獎」意取「金言九鼎,文化薪傳」之意。「鼎」為三足兩耳之金屬製品,在中國古代為傳國之重器,古人譔錄先祖之功德,皆刻著於祭祀之鼎,以示不忘,對於中國人而言,鼎乃象徵權威事務的傳承。
歷史
金鼎獎創辦之初,僅有兩項獎勵,即「優良雜誌獎」及「出版品輸出績優獎」;六十九年開始分為「新聞、雜誌、圖書、唱片」四類金鼎獎,每類再細分若干獎項;七十一年開始設立金鼎獎獎金,頒予得獎之出版事業機構及個人;七十四年增設「推薦優良出版品」,評選出得獎作品以外值得向社會大眾推薦之作品,並頒贈獎牌以資鼓勵;八十五年取消「唱片金鼎獎」,將之與金曲獎合併辦理,並增加金曲獎獎勵項目;另增加「金鼎獎特別獎」;九十年取消「新聞金鼎獎」以符合媒體監督政府之精神,另為更具體化「特別獎」的給獎精神,將之更名為「特別貢獻獎」。
以九十一年金鼎獎為例,得獎者可獲頒獎狀乙紙、金鼎獎乙座及獎金(團體獎新台幣十五萬元;個人獎新台幣十萬元;雜誌印刷獎、圖書印刷獎與新雜誌獎新台幣三萬元)。「特別貢獻獎」得獎者獲頒獎座及獎狀。此外,經評審委員會推薦為優良出版品之出版事業,可獲頒獎牌乙座。凡得獎及獲推薦之出版品,得於封面印製金鼎獎標幟,以示榮譽。
獎勵要點
一、 為獎勵優良雜誌與圖書出版事業與其從業人員,及對出版工作有特殊貢獻或成就之團體或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對象:合法發行雜誌、圖書之事業及個人。但政府及公營事業發行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三、 本要點評審工作由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遴聘專業人士組成金鼎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標準由該委員會議定之。
四、獎勵項目:
(一)雜誌類:
1、出版獎:
(1)最佳人文類雜誌獎
(2)最佳文學及藝術類雜誌獎
(3)最佳財經時事類雜誌獎
(4)最佳兒童及少年類雜誌獎
(5)最佳科學及技術類雜誌獎
(6)最佳信息套用類雜誌獎
(7)最佳家庭及生活類雜誌獎
(8)最佳語言學習類雜誌獎
(9)最佳新雜誌獎
2、個人獎:
(1)最佳專題報導獎
(2)最佳編輯獎
(3)最佳美術設計獎
(4)最佳攝影獎
(5)最佳專欄寫作獎
(二) 圖書類:
1、一般圖書類:
(1)出版獎:
(甲)最佳人文類圖書獎
(乙)最佳科學類圖書獎
(丙)最佳社會科學類圖書獎
(丁)最佳文學類圖書獎
(戊)最佳藝術生活類圖書獎
(己)最佳工具書獎
(庚)最佳漫畫書獎
(2)個人獎:
(甲)最佳著作人獎
(乙)最佳主編獎
(丙)最佳美術編輯獎
(丁)最佳翻譯人獎
2、兒童及少年圖書類
(1)出版獎:
(甲)最佳人文類圖書獎
(乙)最佳科學類圖書獎
(丙)最佳文學語文類圖書獎
(丁)最佳圖畫書獎
(戊)最佳漫畫書獎
(2)個人獎:
(甲)最佳著作人獎
(乙)最佳主編獎
(丙)最佳美術編輯獎
(丁)最佳插畫獎
(三) 特別貢獻獎
五、獎勵名額及方式:
(一)出版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乙座及獎金。
(二)個人獎:各獎項得選出入圍作品五名,各頒發獎牌乙面;其中最優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乙座及獎金。
(三)特別貢獻獎:得獎者一名,頒發金鼎獎獎座乙座。
前項出版獎及個人獎入圍名額,評審委員會得為增減或從缺之決定;入圍後,評審委員會應評選出最優者一名。
第一項第(三)款特別貢獻獎,評審委員會得為增額或從缺之決定。
六、各年度金鼎獎報名須知由本局另訂之。
七、入圍者或得獎者有參選身分不符規定、作品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令情形者,本局得於事實確認後,撤銷其入圍或得獎資格,並追繳其已領得之獎牌、獎金或獎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