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協定

《金融服務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議定書),是世界貿易組織1997年12月13日談判達成的協定,於1999年3月1日生效。協定要求放寬或取消外資參與本地金融機構的股許可權制,放寬對商業存在(分支機構、子公司、代理、代表處等形式)的限制,以及對擴展現有業務的限制。

簡介

《金融服務協定》(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即《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議定書),是世界貿易組織1997年12月13日談判達成的協定,於1999年3月1日生效。“第五議定書”本身很簡短,僅規定了生效時間等程式性事項,協定的主要內容是所附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關於金融服務的具體承諾減讓表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豁免清單。協定要求放寬或取消外資參與本地金融機構的股許可權制,放寬對商業存在(分支機構、子公司、代理、代表處等形式)的限制,以及對擴展現有業務的限制。協定不僅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金融服務的主要領域,而且包括資產管理、金融信息提供等其它方面。承諾成員允許外國公司在國內建立金融服務公司並按競爭原則運行;外國公司享受與國內公司同等的進入市場的權利,取消跨邊界服務的限制;允許外國資本在投資項目中的比例超過50%。同時,成員政府有採取審慎措施,保證金融體系完整和穩定的權利,如為保護投資者、儲戶、保險投保人而採取的措施。金融服務的範圍包括:銀行和其它金融服務,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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