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璽詔書(1356)

金璽詔書(1356)

正文

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四世(1347~1378在位)於1356年頒布的帝國基本法,又名黃金詔書,因詔書上蓋有黃金印璽,故名。
其主要的內容是確定皇帝選舉法和規定諸侯許可權等。1356年 1月和12月分別在紐倫堡和梅斯的帝國議會上公布。金璽詔書除序言外,共31章。規定:皇帝由當時權勢最大的7個選帝侯(聖職選帝侯:美因茨、科隆、特里爾三大主教;世俗選帝侯:波希米亞王、萊茵的巴拉丁伯爵、薩克森公爵和布蘭登堡的邊地伯爵),在法蘭克福城選舉產生。選舉會議由美因茨大主教召集並主持;帝位加冕禮在亞琛舉行;德意志國王即是神聖羅馬帝國皇帝,不再需要羅馬教皇的承認。還規定世俗選帝侯由長子繼承、男性相續,領地不可分割。選帝侯在其領地內政治獨立,擁有徵稅、鑄幣、鹽、鐵礦開採等國家主權,以及獨立的、不準臣民抗訴的最高司法裁判權;未經特別許可,不準城市結盟;不準封臣反抗領主。選帝侯擁有監督帝國的新的職權。
金璽詔書從法律上確定了德意志侯國的分立體制,是侯國實行君主體制的法律根據。它進一步削弱了皇權,加劇了德意志的政治分裂。1806年神聖羅馬帝國滅亡後,此詔書失去意義。金璽詔書的原件今保存在維也納國立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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