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金昌市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請認真貫徹落實。 市長:鄭玉生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主題詞
城鄉建設 防空 設施 規定
分送:永昌縣、金川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中央、
省屬在金各單位;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市中級
法院,市檢察院,金昌軍分區。
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內容
金昌市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規範防空警報設施管理行為,發揮防空警報設施戰時防空、平時防災的作用,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實現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標準化,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與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是指用於戰時防空與平時防災的警報信號的發放、控制設備以及相關的通信、供電線路、構築物等附屬設施。
第四條 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社會化管護。
第五條 金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人防辦)是金昌市防空警報設施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和警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縣、區人民防空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區人防辦)是縣、區防空警報設施的管理部門,負責所在區域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金川集團有色金屬公司(以下簡稱金川公司)、八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冶公司)人防辦負責本公司所屬廠礦防空警報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設有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單位,負責防空警報設施的日常管護。
第六條 城建、電信、電力、無線電管理單位和新聞媒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做好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防空警報設施建設和維護經費依法列入各級財政年度預算。
第八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制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和金昌軍分區批准後實施。
防空警報設施規劃每十五年修訂一次。
第九條 市人防辦根據市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縣、區、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辦根據市人防辦的年度實施計畫,完成防空警報設施建設。
第十條 規劃中確定為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設點單位,設點單位應當為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阻撓。
確定為設點單位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高層或多層建築頂層,應當修建符合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要求、使用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的房間,作為人民防空警報終端設備用房,建房費用由該設點單位負擔,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給予適當補助;防空警報設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購置,日常維護管理由設點單位負責。
被確定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高層或多層建築為兩個以上單位共有的,頂層所在單位為設點單位;頂層所在單位在兩個以上的,按照便於管理,便於使用的原則,選擇其中一個單位為設點單位。
建設、開發單位新建民用建築,應按防空警報建設規劃在符合安裝條件的位置,購置、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防空警報設施,並由人防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納入全市防空、防災警報網。
第十一條 市人防辦負責對防空警報設施建設組織檢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在限期內整改。
第十二條 人民防空警報所用的專用頻率,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干擾。
第十三條 電力部門應當保障平時與戰時使用警報設施的電力供應;在調整警報網點、遷移或新安裝警報設施時,應當協助架設電力供應線路。
第十四條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制訂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管理制度和標準,並對縣、區人防辦,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辦設點單位的防空警報設施管理、維護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
縣、區人防辦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設點單位的防空警報設施管護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辦應對本公司所屬廠礦設點單位的防空警報設施管護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設點單位應當確定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專職或者兼職管護人員,落實管護制度、措施和經費,確保防空警報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防空警報設施維護經費按照防空警報設施造價的3—7%計算。防空警報設施維護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防空警報設施不得擅自拆除。
確因建築物改造或者市政動遷需要拆除或遷移防空警報設施的,拆除單位應向所在地的縣、區人防辦或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辦提出書面申請,縣、區人防辦或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辦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轉報市人防辦審批。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在收到申請和審核意見書10個工作日做出書面審批答覆。
拆除或遷移所需經費由拆除單位負擔。
第十七條 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築物權屬發生變更時,權屬變更當事人應當共同就防空警報設施及維護管理責任移交到縣、區、金川公司、八冶公司人防辦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戰時防空警報信號的發放,由市人民防空指揮機關決定。
平時重大災害和組織演練的警報信號發放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後實施。
第十九條 每年6月20日為全市防空警報試鳴日,試鳴前5日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二十條 各新聞媒體、移動、聯通、電信及有關部門,必須根據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制定接收、傳遞、發放防空警報信號方案,並參加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的演練,戰時必須優先傳遞、發放人民防空警報信號。
第二十一條 警報設點單位接到市發放警報信號的指令後,必須按規定作好發放準備,並及時發放警報信號,不得延誤或擅自變更。
第二十二條 對在人民防空警報設施建設與管理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履行保護人民防空設施義務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市人防辦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 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的建築物權屬發生變更,權屬變更當事人不按本管理規定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由縣、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補辦手續,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設點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因管理不善、違章操作或者失職造成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損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造成損失的,設點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阻撓安裝人民防空、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甘肅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由市或縣、區人防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並對個人處以100—5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1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擅自拆除防空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甘肅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的規定,由市或縣、區人防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0—5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個人罰款1000元以上,對單位罰款30000元以上的,被處罰個人或單位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金昌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