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施工企業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進一步提高我省建設工程質量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優良樣板工程(以下簡稱省優良樣板工程)稱號,是我省在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省級榮譽獎勵。凡被推薦申報此項榮譽獎勵的工程,其質量應達到省內一流水平,按有關規定應進行施工安全評價的,其安全評價應達到合格以上。
第三條 省優良樣板工程的評選,以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及有關行業評優標準為依據,對工程竣工技術資料和實物質量進行綜合驗評,按照“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擇優評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及申報省優良樣板工程的鐵路、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
第五條 省優良樣板工程每年評選一次,由廣東省建設廳分別委託廣東省建築業協會和廣東省市政工程協會具體組織。評選活動接受省建設廳的監督和指導,評選結果經省建設廳核准後公布。
第二章 評選範圍
第六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納入國家、省、市、縣(區)計畫建設的項目及外資、合資、集資的項目,符合下列規定的均可參與申報評選:
一、民用建築工程
(一)有150 間以上的客房的旅業工程,3000 座位以上的體育館,20000座位以上的體育場、1000座位以上的影劇院或禮堂,建築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築。
(二)建築面積在30000平方米以上或由20 棟以上單體建築組成,配套設施齊全並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區或群體工程。
二、工業建築、設備安裝工程
(一)8000平方米以上的生產廠房、倉庫。
(二)投資在500 萬元以上相對獨立的工業設備安裝工程或一條完整生產線。
三、市政園林工程
(一)在我省城市規劃區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橋樑、隧道、給水、排水(包括污水泵站、管線)、防洪、燃氣、供熱、垃圾處理廠(場)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二)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水廠、捷運、隧道等市政工程。
(三)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園林綠化工程。
四、交通建設工程
(一)新建、改建的標準達到二級以上,全長在20 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二)新建、改建的全長400 米或單跨90米以上的獨立大橋。
(三)500 噸級、長60米以上內河港口碼頭工程,1000噸級、長80米以上的沿海碼頭工程。
(四)100 噸以上的船閘。
五、其他工程
(一)獲得鐵路、水利、電力等省級專業部門優質獎的專業工程。
(二)採用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對發展國民經濟有重大意義的工程。
(三)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工程質量優良,具有代表性、標誌性、特別紀念意義的工程。?第七條 下列工程不納入評選範圍。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式的工程。
(二)有質量隱患或技術資料不符合國家驗收標準的工程。
(三)不按有關規定進行施工安全評價,或評價不合格的工程。
? (四)沒有執行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和沒有推廣套用新技術的工程。
(五)出現過重大質量事故的工程。
(六)未按設計圖紙、契約約定完成全部工程量,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
(七)境外企業在我省境內承包並納入施工管理的工程。
(八)竣工後被隱蔽難以檢查的工程。
(九)保密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省優良樣板工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 工程竣工驗收合法,並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
2?工程技術資料基本齊全,質量優良,質量通病治理良好。住宅小區及群體工程環境質量、配套設備狀況完善良好,其單位工程全部達到國家驗收標準,且總體優良率應達到60%以上。
3?必須經過一個冬雨季的考驗,即申報項目應是前一年度內竣工的工程。
4?必須是列入本施工企業創優滾動計畫,並已獲得工程所在地市(省直施工企業主管部門)級優良樣板工程獎的項目或已獲得省級有關專業部門優質獎的鐵路、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項目。
5?應有設計、使用單位、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工程所在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施工企業主管部門、省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工程質量安全的評定意見。
第九條 申報省優良樣板工程必須是本項目工程的承建單位,參建單位必須是合法分包,且完成本項目工程總量20%以上,所施工部分的質量優良的施工企業。每項工程參建單位申報不得超過二家。
第十條 如果多家施工企業共同完成住宅小區群體工程,應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企業申報,如果多家企業完成工程量相同且各單項均已獲得市優良樣板,可由開發單位統一申報。
第十一條 由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主承建企業負責申報,參建單位由申報單位統一匯總申報;由開發單位申報的住宅小區或群體工程,應註明參建的施工企業名稱。申報的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的要求進行初審,擇優統一向省建築業協會和省市政工程協會推薦申報。
第十二條 省直單位(包括各廳、局、集團公司)施工企業施工的工程,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同行專家初審,按本辦法要求擇優統一向省建築業協會和省市政工程協會推薦申報。
第十三條 鐵路、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由省級專業部門組織同行專家初審,按本辦法要求擇優統一向省建築業協會推薦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省優良樣板工程應填報申報表一式兩份,並同時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施工安全評價書、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表和市(省直施工企業主管部門、省專業部門)級優良樣板(優質)工程證書複印件各一份及有關反映工程質量的照片8 張。
第十五條 每年在五月底前報送申報材料,逾期不報材料的市(省直施工企業主管部門、省專業部門)則視為本年度自動放棄或沒有符合申報省優良樣板工程條件的工程。
第四章 評選辦法
第十六條 專家初評:由省建設廳委託省建築業協和省市政工程協會組織有關專業的專家組,負責具體初評工作。初評中,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及行業評優標準,首先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工程項目進行技術資料審查,申報企業必須一次性報齊有關資料,否則按不具備申報條件處理。資料審查通過後,進行實物觀感質量核查。綜合技術資料審查、實物觀感核查的情況,提出初評意見。
第十七條 每項工程專家評審結束時,召開講評會肯定成績,指出存在問題,提出建議,不當場公布評審結果。
第十八條 審定:根據專家組初評意見,由省建設廳組織評審領導小組,進行綜合評定,擇優選出擬獲獎的工程項目,報省建設廳主管領導審批。同時在獲得省優良樣板工程的項目中,選出上報魯班獎和中國市政工程金杯獎的候選工程項目。
第十九條 同時獲得省優良樣板工程和省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樣板工地稱號的項目,由省建築業協會和省市政工程協會推薦為省“金匠”獎的獲獎項目,報省建設廳審定。
第五章 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由省建設廳和省建築業協會或省市政工程協會聯合對獲得省優良樣板工程的承建、參建、監理單位及承建單位的項目經理授予獲獎證書和個人榮譽證書;對獲得“金匠”獎工程的承建、參建單位,授予“金匠”獎盃;對獲得“金匠”獎工程的承建單位,在一年內的投標中,給予一個同等規模項目的免搖珠直接參加投標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獲獎工程的承建、參建、監理單位及承建單位的項目經理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宣傳表彰。
第二十二條 獲獎的項目經理和直接作出貢獻的人員,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 ]59號)給予一次性獎勵,並將獲獎成績記入檔案,作為考核、晉升的參考。
第六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該項目的申報資格。
第二十四條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直有關單位必須嚴格把好初審關,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嚴肅認真,不得弄虛作假。否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直至取消該(部門)全部或部分工程項目的申報資格。
第二十五條 參與省優良樣板工程評審的人員必須秉公辦事、行為規範、保守秘密、廉潔奉公。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參與評審的資格。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獲省優良樣板工程獎的項目,可在建築物適當部位鑲嵌、鐫刻永久性的標誌。
第二十七條 評審結果公布後發現獲獎工程與獲獎條件不相符,經省建築業協會和省市政工程協會核查確定,報省建設廳批准,撤消其獲獎工程稱號,收回獲獎證書、獎盃。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