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以及《河北省紅十字基金會章程》設立河北省重症肝病醫療救助基金,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症醫療救助基金是有效控制重症肝病蔓延,保障人的生命安全,提高重症肝病患者的生存質量,推進平安健康,對貧困重症肝病患者進行一次性醫療救助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河北省紅十字基金會醫院為重症肝病醫治定點醫院。
第二章 肝病救助基金的來源
第四條:河北省紅十字基金會醫院出資啟動資金。
第五條:社會愛心企事業單位和各界愛心人士自願捐款。
第六條:發展社會公益活動進行募捐。
第三章 使用範圍及救助標準
第七條:肝硬化、重症肝炎(肝衰竭)、肝臟腫瘤貧困患者可獲得救助金1-3萬元。遵守扶危濟困的原則,充分體現人道主義精神。凡經重症肝病醫治定點醫院診治肝硬化、重症肝炎(肝衰竭)、肝臟腫瘤貧困患者均可申請一次性救助。
第四章 管理
第八條:河北省紅十字基金會設立重症肝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
1、負責重症肝病醫療救助基金的統一監管和重大問題的決策;
2、研究重症肝病醫療救助僅僅可持續運行策略;
3、組織大型重症肝病醫療救助基金的大型募捐活動;
4、負責貧困肝病患者申請救助審批。
第九條:重症肝病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項管理,保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和理由改變其用途。
第十條:定期向社會公布重症肝病醫療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申請及審批程式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重症肝病醫療救助基金,需向醫治定點醫院提出申請,定點醫院根據申請人醫治費用和貧困情況進行審核後報重症肝病醫療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批准。申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重症肝病醫療救助基金申請表;
2、重症肝病醫療救治定點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3、申請人及委託人身份證,並留存複印件;
4、鄉、村或單位出具的貧困證明;
5、病情醫治病歷及相關的檢查結果。
第十二條:救助申請被審批後,申請人持醫療定點醫院的結算票據到河北省紅十字基金會領取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