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財政資金直接補貼農民發放管理暫行辦法

第五條直補資金的申報。 第六條直補資金的公示。 第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市)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直補資金的申報、審查、公示的管理監督。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財政部《關於開展對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實行獎勵扶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退耕還林糧食補助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4〕34號)和重慶市政府有關規定,改革財政補貼資金撥付辦法,逐步推行財政支持“三農”資金直接補貼農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政資金直接補貼農民是指將財政部門安排的發展農業生產、扶持農民、支持農村社會事業的資金,委託給金融機構直接發放給農民的管理方式。
第三條直接補貼農民的財政資金(以下簡稱直補資金)實行“政府制定補貼政策、社會公示、主管部門監督審核、財政部門核撥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直補資金的範圍:
(一)試點縣(市)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資金。
(二)退耕還林現金補助和補助糧食折現資金。
(三)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金。
(四)恢復耕種撂荒地種植糧食的補貼資金。
(五)種植再生稻的補貼資金。
(六)其他經市政府審定納入的直補資金。
第五條直補資金的申報。直補資金原則上由農民申報;不需要農民申報的,由社、村、鎮(鄉)代為如實填報。申報內容包括農民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居住地詳細地址(區縣、鄉鎮、村、社)、申報內容及數量、補貼金額等(參見附表)。
第六條直補資金的公示。為便於農民民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直補資金申報情況經鄉鎮政府匯總後,由鄉鎮政府、村委會按項目和補貼金額在財務公開欄張榜公示,公示的時間不得少於7天。區縣(自治縣、市)主管部門、鎮(鄉)政府要設立舉報電話,安排舉報接待人員,及時調查和糾正公示期間民眾舉報的問題,並將核查情況予以公布。
第七條直補資金工作的職責分工。
市級主管部門負責對本系統的直補資金的政策、申報、審核、公示、匯總、上報等作出具體規定,審核、匯總各區縣(自治縣、市)上報的直補資金資料並抄送市財政局。
區縣(自治縣、市)主管部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負責指導本系統直補資金的具體工作,審核、匯總、會商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上報有關直補資金資料。
鎮(鄉)政府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組織實施補貼對象的申報、審核、公示、匯總、上報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按照主管部門核實的直補資金資料進行資金審核、撥付和預算安排,負責與委託發放直補資金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代辦機構)簽訂委託發放協定、結算資金等工作。
第八條直補資金的發放程式。鎮(鄉)政府按本辦法的要求組織申報、公示、審查後,逐級匯總、上報區縣(自治縣、市)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市)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審查、匯總直補資金髮放清冊,經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覆核簽章後,將直補資金髮放清冊匯總上報市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後抄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的資金髮放清冊及有關政策向各區縣(自治縣、市)下達資金計畫(或預算)。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收到經市級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的直補資金髮放清冊後,提交給代辦機構,同時撥付資金。代辦機構收到資金後,在規定期限內按直補資金髮放清冊發放補貼並告知農民,同時,向市、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反饋發放情況。在發放過程中,鎮(鄉)、村、社應予以協助。每年11月前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憑代辦機構有關憑據向市財政部門辦理預算結算事宜(直補資金髮放程式流程圖附後)。
第九條直補資金按規定的標準發放給農民,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貸款、借款、農業稅等款項。
第十條代辦機構的選擇。由市財政部門按政府採購方式確定代辦機構。市、區縣(自治縣、市)財政部門與之簽訂委託協定,明確代辦機構和財政部門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市)相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直補資金的申報、審查、公示的管理監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的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的一律從重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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