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經2009年6月26日重慶市農業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辦理行政許可工作的監督,規範行政許可辦理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委辦理行政許可的具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機關行政許可審批辦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委行政審批大廳(以下簡稱大廳)負責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審查、申請材料的傳遞、許可結果的送達及辦理程式的諮詢服務。
有關處室按照分工負責職責範圍內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實質審查、審核。
委法規處負責許可審批結果的網上公開。
第四條 “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行政許可專用章”,適用受理或不予受理許可審批申請或者肥料備案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行政機關專用章的情形;“重慶市農業委員會行政審批大廳專用章”適用大廳出具申報材料收悉通知書和郵寄送達通知書情形。
第五條 行政許可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向大廳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所需申請材料,並按要求填寫申請表。申請表格式文本由大廳免費提供,也可由申請人直接從網上下載。
大廳形式審查合格後,開具“申報材料收悉通知書”。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申請事項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書面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二)大廳接收申請後,按許可項目類別,即時移送相關主辦處室。主辦處室根據申請人提起的申請事項,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提出需要補充或補正的全部內容,通過大廳告知申請人;逾期沒有告知的,視為材料齊全,申請時間即為受理時間。
(三)主辦處室落實責任人和承辦人,限期審查、核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呈送分管委領導簽署許可決定。
(四)承辦處室根據領導簽署的許可決定,辦理編號、繕印、蓋章和出文、出證手續或者製作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將許可辦理結果移交大廳,由大廳在1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五)承辦處室辦結許可審批項目後10個工作內應當將許可材料交回大廳,由大廳按照檔案歸檔的有關要求,分類立卷歸檔。
第六條 下列行政許可事項,由大廳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呈送主辦處室負責人簽署許可決定:
(一) 變更法定代表人、品種、地址(點)的事項;
(二) 肥料登記備案的事項。
第七條 行政許可審批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八條 大廳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和電子觸控螢幕等,將法律、法規規定的農業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
第九條 大廳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應當熱情接待、微笑服務,申請人有疑難問題的,應當給予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大廳提供農業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申請人可以登入“重慶市農業農村信息網”,通過網上提出申請,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條 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收費,嚴格按照國家財政、物價部門核准的標準和程式收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和非稅收入的銀行代收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市農業局公布的《重慶市農業局行政許可實施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