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生育服務證》是本市育齡夫妻享受生殖保健免費服務或者優惠服務的憑證。
第三條《生育服務證》的發放和管理應依法進行,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做到便民、及時、免費發放。
第四條與單位形成勞動契約關係的到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
無工作單位的育齡夫妻到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
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戶籍在本市的,可以到男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領取《生育服務證》。
第五條 合法結婚且無子女(含親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的夫妻,自願領取《生育服務證》的,應向發證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寫雙方都是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聲明;
(二)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及其複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兩張;
(三)結婚證(屬再婚的還需提供離婚證及離婚協定書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原件及複印件;
第六條 育齡夫妻提供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發證機關應當場發給《生育服務證》。對於材料不齊、不符合規定形式或者需要對提供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出具受理回執,並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發給《生育服務證》。未發給《生育服務證》的,應出具說明理由的書面決定書。
第七條 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不得對未持《生育服務證》且雙方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已婚育齡夫妻進行任何形式的處罰。
鄉(鎮)、街道辦事處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定期對持有《生育服務證》的婦女進行免費生殖健康服務。
第八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生育服務證》的,申領的《生育服務證》無效,並按《重慶市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條 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收取工本費及其他費用,不按規定辦理《生育服務證》,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生育服務證》的,應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生育服務證》有效期為1年,由重慶市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統一印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