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璧山縣發改委

(十三)負責全縣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和綜合平衡。 (十六)負責全縣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工作。 (十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

重慶市璧山縣發改委職能
(一) 研究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組織編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以及基礎產業、支柱產業等專項發展規劃。負責計畫的綜合平衡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巨觀管理。協調和指導行業、街道(鎮鄉)的發展規劃。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國民經濟的預測、監測和發展趨勢分析及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總量平衡和經濟結構重大比例關係的協調。研究提出經濟總量、發展速度、增長方式、結構調整和人口控制、勞動就業等調控目標及可持續發展的措施,引導和促進全縣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負責全縣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戰略研究、重點項目策劃,協調推進全縣實施西部大開發工作。
(四)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的責任。研究經濟運行和推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建議。組織擬定並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
(五)承擔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調控,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的責任。負責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和辦法。負責辦理除工業企業技術改造項目以外的其他各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和備案手續。負責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承擔全縣全社會投資、資金、資源的綜合平衡工作。
(六)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重點建設項目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組織或參與縣級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評審,協助項目業主籌措和爭取項目建設資金。審批或推薦、轉報重點建設項目、限額以上投資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外資項目,負責重點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實施中的監督稽查。
(七)指導、協調、綜合監督全縣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貫徹執行《招標投標法》及配套法規、綜合性政策。
(八)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組織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協調解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九)研究社會事業發展戰略、布局和重大政策,制定社會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各項社會事業改革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研究能源發展的重大戰略規劃問題、能源節約和能源開發問題,按規定許可權核准能源投資項目。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市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
(十二)擬訂全縣的價格改革計畫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實施價格和收費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
(十三)負責全縣價格總水平的調控和綜合平衡。研究提出全縣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及價格調控措施。負責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參與政府價格調控措施的研究和實施工作,參與建立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並執行相關的管理辦法。
(十四)按照重慶市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定價目錄和管理辦法,負責管理人民生活必需品、自然壟斷經營商品、重要的公用事業、重要的公益性服務等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貫徹執行上級物價管理部門制定的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作價原則和作價方法;協調、管理、引導已放開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
(十五)負責管理全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收費許可證收費年度審驗制度和收費許可證收費統計報告制度。
(十六)負責全縣市場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工作。加強對重要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監測,跟蹤反饋國家重要經濟政策在價格領域的反映,做好價格預測預警。研究市場價格變動對本縣價格的影響度提出政策建議。發布價格信息,引導經營者價格行為。
(十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縣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價格、收費違法行為。負責全縣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商品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推進價格誠信建設。負責建立和完善價格監督網路,受理價格舉報投訴,協調解決價格、收費矛盾糾紛。組織、指導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十八)負責縣管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制定和管理過程中的定價成本的監審及調查工作。負責全縣重要的農副產品、工業品、公用事業、房地產等的價格、成本和流通費用的調查工作。負責價格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涉案物品的價格認證工作,指導價格評估、鑑證工作,指導價格諮詢、服務等價格事務工作。
(十九)指導、協調和監督縣級各業務部門和各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的價格和收費工作,處理價格爭議,指導行業組織的價格工作。
(二十)負責審批全縣汽車客運票價和城市燃氣系統天然氣的銷售價格。負責確定全縣天然氣、自來水安裝服務和殯葬服務的收費標準。
(二十一)參與國防動員工作,具體承擔國民經濟的應急動員和調度工作。
(二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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