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責
主要職責是負責對烏江渝境內188Km航道的建設、管理、維護及科技興航。其中:直屬所負責涪陵河口至大溪河30km航道管理、維護,武隆所負責大溪河至木棕河79km航道管理、維護,彭水所負責木棕河至龔灘79km航道管理、維護。彭水通航管理處主要負責對彭水樞紐通航建築物的通航監管及調度管理工作。確保渝境內烏江航道的暢通安全,達到國家法定的通航保證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行使航道行政管理,負責航道及航道設施的保護,制止偷盜、破壞航道設施、侵占和損壞航道的行為,協助審批與通航河道有關的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徵收有關規費;組織航道大、中型工程項目實施並負責工程質量及驗收等工作。
工作內容
(一)航道行政管理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對烏江188km航道行使航道行政管理,負責航道及航道設施的保護,制止偷盜、破壞航道設施、侵占和損壞航道的行為,協助審批與通航河道有關的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要求,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徵收有關規費;加強對碼頭、取水口、橋樑等涉航建築的日常監管,監督臨、跨、攔河工程施工,制止向航道內棄渣棄石棄土,嚴格管理在航道內和影響航道安全的采沙取石,以及占用航道修築建築物和非法設定躉船設施。
(二)航標維護
烏江河口至白濤27.5km航道,屬三峽電站回水區,航標按一類航標配布和維護,現配置發光航標135座,其中:浮標90座,岸標45座,白濤以上至彭水水電站壩下118.5km航道,屬山區急流航段,航漕易發生淤積變化,航段受雨季變化影響較大,洪期河水陡漲陡落,變化較大,航標容易受損,只在枯水期設定航標,按重點航標配布和二類維護,標誌類型為棒標,共設定27座;烏江彭水水電站庫區支持保障系統按一類航標配布和維護,目前正處於建設施工階段。白濤至白馬17.5km航道按一類航標配布和維護,目前處於設計階段。
(三)導航信號服務
烏江由於三峽電站回水及彭水水電站庫區形成,船舶航行條件得到較大改善,現有信號台15座,設定11處控制航段,對航行船舶實施單向控制航行,其中:單台7處,聯台4處,控制時間按各台控制水位天明至天黑,充分發揮信號台功能,保證及時、準確、無誤地向過往船舶揭示導航信號。
(四)助航絞灘服務
烏江屬山區河流,灘多流急,各灘成灘水位不一,絞灘時間短,經多年航道整治,烏江航段內現有2座岸絞設施,即涼水井、錢糧鋪絞灘站,位置處於三峽電站156-175m回水變動段。由於受三峽電站泄水防洪影響,每年4至10月對過灘船舶進行助航絞灘服務,確保船舶及時安全通過灘險。
(五)航道整治疏浚
烏江航道處配備有抓揚式疏浚船舶和自卸泥駁、拖輪等設備齊全的疏浚設備和航道整治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烏江重慶段維護性疏浚,確保航道暢通,保障船舶安全。
(六)港航維護
烏江處負責履行烏江重慶段港航維護工作任務,確保沿江涉航建設工程各施工單位順利施工和烏江航道的暢通安全。負責對各建設施工單位監督、檢查,同時對施工單位亂向航道丟棄棄渣、破壞航道安全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罰。目前設定有涪豐高速公路烏江大橋、烏江白濤大橋(舊橋)、銀盤電站、烏江王沱電站等港航維護站。
(七)通航管理
根據市港航管理局與大唐彭水公司簽訂的委託管理協定,烏江處具體負責對彭水電站通航建築物(船閘和升船機)的通航監管和調度管理,確保烏江航道暢通和船舶安全、及時過壩。
組織機構
內設機構
通航安全科
通航處業務管理,全段安全生產管理(含船舶和船員管理)。
科長:冉斌
辦公室
組織協調段機關工作。負責文秘、收發、黨務、政務、信息、檔案;組織人事、勞資保險、信訪穩定、前台接待、後勤服務、車輛管理、文明單位以及基本建設等工作。
主任:黃波
生產技術科
負責航道建設規劃和航道工程計畫的編制和部署,指導、協調和處理轄區航道日常維護與管理,安全監督與檢查、技術資料的形成和物資設備管理等工作。
科長:陳立軍
執法大隊
負責烏江航道行政管理以及執法監督等工作。
隊長:彭世奎
財務科
負責財務計畫、財務收支、財務決算、財務審計監管;票據保管、發放、稽核、銷號以及固定資產管理等工作。
科長:趙樹林
直屬機構
直屬所
負責烏江河口—大溪河口30公里涪陵片區航道安全生產工作和後勤保障工作。
地址:涪陵區清溪溝36號
武隆所
負責大溪河口—木棕河口79公里武隆片區航道安全生產工作和後勤保障工作。
地址:武隆縣羊角鎮花園街30號
彭水所
負責木棕河口—龔灘79公里彭水片區航道安全生產工作和後勤保障工作。
地址:彭水縣白門街62號
彭水通航管理處
(一)負責通航調度管理工作,協調通航管理處同大唐彭水電廠、重慶市港航管理局、流域海事部門、航政部門、重慶市及地方各級政府、船舶及船員的關係;
(二)依照《彭水水電廠船閘、升船機管理辦法》、《彭水水電廠船閘、升船機安全管理規定》、《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依法做好船閘、升船機調度工作中的現場管理,確保船閘運行的安全暢通;
(三)負責全水域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同時加強對船舶、船員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組織制定並執行通航建築物行政管理、船舶調度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培訓管理人員;
(五)負責船舶過壩的組織管理,包括登記、編組(隊)、調度指揮;
(六)編制通航建築物年度運行方式調整方案;
(七)按時向相關部門報送各種統計報表和年度總結報告;
(八)制定通航建築物的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相應的應急設施和器材;
(九)負責在泄洪前及時向社會和等候過壩船民通告出庫流量;
(十)定期召開通航建築物調度工作會議,不斷建立健全與生產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