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汽車機車下鄉實施辦法

根據《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於〈印發汽車機車下鄉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建[2009]104號)精神,現制定我市汽車機車下鄉工作實施辦法如下:
一、政策目標
實施汽車機車下鄉政策的宗旨是,提高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汽車機車產品技術更新換代,實現汽車機車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實現內外需協調發展。
二、政策內容
一)補貼行為及對象
凡我市具有農業戶口的農民(以下簡稱“我市農民”)在規定時間及重慶市範圍內的任何銷售網點購買或換購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均可以按照規定申領財政補貼: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市農民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以下簡稱“換購輕型載貨車”)。享受補貼的輕型載貨車每戶限購一輛。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凡我市農民購買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後享受財政補貼,每戶限購一輛。
3.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機車後享受財政補貼,每戶限購兩輛。
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本辦法所稱的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於1.8噸但不超過6噸、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本辦法所稱的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
在2009年3月1日後至本辦法下發前農民購買或換購的補貼類汽車,可以按照規定申領財政補貼。在2009年2月1日後至本辦法下發前農民購買的補貼類機車,可以按照規定申領財政資金補貼。
(二)補貼產品確定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第一批汽車機車下鄉生產企業名單及產品目錄的通知》(財建[2009]153號)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機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補貼類產品目錄應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和農民民眾公告。
換購輕型載貨車,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車主應當提供必備的要件,將報廢的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回收拆解,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註銷證明。
下鄉產品目錄內汽車生產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汽車機車下鄉”產品標識及使用規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同式樣製作,並隨車提供給經銷商(網點),經銷商(網點)應按規定的方式使用下鄉產品標識。經銷商(網點)在將下鄉產品銷售給農民時,須按照《關於“汽車機車下鄉“產品標識及使用規範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指定位置標註下鄉標識。農民購買或換購補貼類汽車和購買機車請認準標識。
(三)補貼比例及金額
1.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實行定額補貼。報廢三輪汽車每輛給予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給予補貼3000元。
2.對購買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購買微型客車單價5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
3.對購買機車,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購買機車單價5000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650元。
(四)補貼資金籌集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市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市級財政負擔20%。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五)補貼資金申報
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我市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已報廢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註銷證明,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
購買微型客車、機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發票,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
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審核補貼時,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核查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複印件加蓋公安交管部門業務專用章):“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項大於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確認為輕型貨車;“車輛型號”項為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的,確認為微型客車。
(六)補貼資金審核兌付
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的情況下,採取“鄉(鎮)級審核、鄉(鎮)級兌付”的方式。鄉鎮(街道)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符合補貼要求的,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折賬戶,並報所在區縣(自治縣)財政局覆核備案。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之當事人。補貼資金通過汽車機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進行審核,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撥款。汽車機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未啟動前,暫用手工辦理補貼資金審核兌付。要結合實際增添便民措施,逐步提高工作效率。
三、銷售管理
(一)生產銷售企業確定
生產和銷售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並同意對產品質量、產品價格、銷售網點、售後服務、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並與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簽訂協定書的企業,均可以參與我市汽車機車下鄉產品生產和銷售。生產銷售企業具體包括:中央在渝生產和銷售企業,本市生產和銷售企業,市外在渝生產和銷售企業,在渝設立了經銷商、代理商或辦事處的其它省、自治區、直轄市生產企業。凡是願意在我市參與汽車機車下鄉的生產銷售企業,須將企業與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簽定的協定書(複印件)及在我市銷售網點布局情況報市家電下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備案,並與市家電下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簽定《重慶市汽車機車生產銷售企業銷售服務責任書》、《重慶市汽車機車生產銷售企業銷售服務承諾書》。
(二)銷售網點確定
凡是符合以下條件的銷售網點均可以成為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銷售網點:必須是汽車機車生產銷售企業的直營、加盟或授權的網點;必須配備聯網設備和電腦操作人員;必須具備開具稅務發票的能力;無違規及不良記錄;法律法規要求的其它條件。凡願意在重慶轄區內銷售補貼類汽車機車的銷售網點,均要向區縣(自治縣)家電下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其中銷售我市汽車機車整車生產企業補貼類產品的銷售網點,可由我市汽車機車整車生產企業統一向市家電下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由整車生產企業統一管理,並簽訂《銷售網點銷售服務責任書》、《銷售網點銷售服務承諾書》。
(三)銷售網點建設規範
凡被確定為銷售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的銷售網點,必須在銷售網點的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銷售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標示牌,張貼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告示和購買須知,向農民民眾明示本網點銷售汽車機車的生產企業、產品型號、價格及補貼資金申領程式、辦理購買或換購機動車相關手續等情況。
(四)銷售行為規範
增強服務意識,各生產銷售企業和銷售網點要落實導購人員向農民講解購買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的注意事項。準確開填票據,發票除完整清晰填寫品名、規格型號、價格、購買日期,還需註明購買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健全完善售後服務體系,各生產銷售企業要健全汽車機車維修服務體系,方便農民維修服務。要建立24小時服務熱線,並從企業總部到區縣(自治縣)級和鄉鎮級銷售網點,公布投訴電話,落實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受理和限時妥善處理投訴。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汽車機車下鄉工作納入市家電下鄉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日常工作納入市家電下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牽頭。各區縣(自治縣)家電下鄉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推進此項工作的順利實施。同級財政應給予必要的工作經費。
(二)加強協作配合
各級家電下鄉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汽車機車下鄉的牽頭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補貼資金的監管。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汽車機車價格監管,參與汽車機車下鄉聯合監督檢查;各級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要對汽車機車下鄉產品及企業準入嚴格管理;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為享受補貼的車輛辦理牌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按規定程式嚴格辦理登記;各級商貿流通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防止虛假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行為,規範和完善汽車回收拆解網點建設;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汽車機車銷售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各級質監部門要對汽車機車下鄉產品和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嚴格執行“三包”有關規定,加強缺陷產品召回工作,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戶;各級宣傳部門要加強汽車機車政策宣傳工作;各級監察局要加強汽車機車下鄉工作紀律檢查;市審計局要加強補貼資金的審計監管;市國稅局、市地稅局要加強發票的監管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家電辦、財政、物價、經委(經貿委)、公安、商貿、工商、質監等部門要協作配合,加強對補貼資金、車輛報廢、購買、轉讓過戶以及市場秩序、價格、產品質量等的管理與監督檢查,防止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
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加強產銷銜接
各級商貿、經信委(經委、經貿委)要指導汽車機車生產企業加強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生產,保障市場供應;要根據我市農村生產生活消費特點,向汽車機車生產銷售企業提出生產和銷售建議,保證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適銷對路;指導協調好汽車機車生產企業與銷售企業、銷售網點的關係,確保產銷銜接順暢,產品種類豐富,充分滿足農民消費者購買需求。
(四)加強政策宣傳
各級商貿、宣傳部門和鄉鎮、汽車機車生產銷售企業、銷售網點要緊緊圍繞汽車機車惠農政策,建立宣傳工作機制,加大宣傳工作力度,開展多形式、立體式、廣覆蓋宣傳。汽車機車生產銷售企業要儘快引導所屬銷售網點每個員工深入系統地了解汽車機車下鄉政策,充分利用其直接面對農民消費者的優勢加強政策宣傳,確保在最短的時間內將汽車機車下鄉政策內容、申領補貼資金程式、銷售網點布局、補貼類汽車機車產品型號、性能、價格、質量及售後服務等情況宣傳到村、到戶,讓每戶農民能夠深入系統地了解汽車機車下鄉政策。嚴格宣傳紀律,如實宣傳政策,正確引導農民民眾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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