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江津區審計局

(四)對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七)對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重慶市審計局授權的其他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配合和參與重慶市審計局安排的有關審計項目。 (十)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對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組織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向區政府提交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同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三)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鎮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五)按《審計法》規定和重慶市審計局的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按重慶市審計局和區政府交辦,對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以及區級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監督。
(七)對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重慶市審計局授權的其他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配合和參與重慶市審計局安排的有關審計項目。
(八)對區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九)按重慶市審計局授權對移民資金等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對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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