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分工
鄧齊(局長、黨組書記):主持局全面工作;張進洪(副局長、黨組成員):負責政府投資審計業務、中介機構管理等工作,分管政府投資審計科、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聯繫德感工業園、濱江新城、市區級重點工程;
曹樹容(副局長、黨組成員):負責社會保障審計業務、經濟責任審計業務、局機關財務管理等工作,分管社會保障審計科、審計中心,聯繫雙福新區、珞璜工業園;
廖胤(副局長、黨組成員):負責綜合信息、財政審計業務、審計項目計畫、審計法制等工作,分管綜合科、財政審計科,聯繫白沙工業園、現代農業園;
劉德福(紀檢組長、黨組成員):負責紀檢、監察、黨務、信訪、安全、精神文明建設、機關後勤、黨支部、監督檢查審計“八不準規定”等工作,分管辦公室、監察室、黨建辦;
陳家富(局長助理、黨組成員):負責政府直屬特設機構財務收支和企業、金融審計業務、機關工會等工作,主管局工會,分管經濟責任審計科;
何樹春(副調研員):協助分管政府投資審計科、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局領導分工實行AB角工作制度:鄧齊←→張進洪、曹樹容←→劉德福、廖胤←→陳家富。
機構設定
審計局下設五科兩室一中心,分別為財政審計科、經濟責任審計科、社會保障審計科、政府投資審計科、綜合科、辦公室、監察室、審計中心。科室職責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秘、政工(人事、工資)、信訪、財務(醫保、統計)、檔案、保密、政務信息、綜治安全、精神文明建設、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會務、接待、後勤保障等。
二、監察室
監督檢查本單位內設機構及工作人員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受理對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本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督促本單位工作人員遵守廉政、勤政方面的規章制度;承辦本單位黨組、紀檢組和上級紀委監察組織交辦的其他事項。承擔局內黨建相關工作。
三、綜合科
負責審計項目計畫管理、法制建設(法律法規)、審計項目審理會會務和記錄、審計覆核、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辦理、審計信息(外宣)、審計統計、案件移送管理登記、內部審計指導等。
四、財政審計科
負責對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區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以及使用財政性資金的社會團體的單位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五、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對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障基金,救濟、救災、扶貧等社會救濟資金,社會福利資金,政府部門管理(包括有關組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捐贈資金、彩票收益資金及其他公益性資金,住房公積金、廉租住房資金、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城市拆遷補償資金、征地補償資金,農業、林業、水利、環保、教育、科技、文化、衛生、人口和計畫生育、體育等財政專項資金以及經區人民政府確認的對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資金等社會公益性資金和其他專項資金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六、經濟責任審計科
根據安排實施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對德感工業園、雙福工業園、珞璜工業園、濱江新城管委會、現代農業園區管委會等政府特設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華信資產經營(集團)有限公司等政府融資平台和政府出資組建的擔保公司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對區屬國有企業或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根據授權安排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七、政府投資審計科
負責對全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包括農林水、城建環保、教科文衛等專項資金的建設性項目)結(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移民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八、審計中心
組織實施區管領導幹部、區屬事業單位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區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監督;負責收集匯總全區經濟責任審計情況並撰寫工作總結、報告;建立全區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檔案;承辦區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完成區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職能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組織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二)向區政府提交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同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三)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鎮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對區管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區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五)按《審計法》規定和重慶市審計局的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按重慶市審計局和區政府交辦,對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六)對使用財政資金的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以及區級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監督。
(七)對區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重慶市審計局授權的其他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配合和參與重慶市審計局安排的有關審計項目。
(八)對區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區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九)按重慶市審計局授權對移民資金等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計監督;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對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區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