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規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有關變更的核准。 (三)學籍管理備案制度。 (四)辦學情況報告制度。

渝教外[2005]35號文
各高校、中外合作辦學單位:
為規範我市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單位的管理工作,保證辦學質量,規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20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中外合作辦學單位的實際情況,為規範我市中外合作辦學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領導機構及有關變更的管理

(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負責人的核准。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應當聘任專職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聘任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經審批機關核准。
(二)中外合作辦學機構項目/有關變更的核准。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的變更,應當經審批機關核准,並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以上變更應適時報批。

二、教育教學管理

(一)開設的課程和引進的教材審核、備案制度。
國家鼓勵中外合作辦學單位引進國內急需、在國際上具有先進性的課程和教材,每箇中外合作辦學單位須於每年8月20日前將本學年度開設的課程和引進的國外教材內容上報審核,並將課程和教材清單及說明上報備案。
(二)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制度。
中外合作辦學單位在刊物、各種媒體上發布招生簡章或有關中外合作辦學的廣告,應當在發布之前將招生簡章或廣告內容和樣本上報審核、備案。其內容必須真空準確,對機構名稱、辦學性質及收費、考試、發證等事宜不得含糊其辭,誤導公眾,不得以任何形式作不負責任的許諾。
(三)學籍管理備案制度。
各中外合作辦學單位要依法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學歷生的學籍於每年9月30日前報送,短訓班按培訓期次適時報送。
(四)辦學情況報告制度。
中外合作辦學單位須按年度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辦學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招生情況、課程設定、師資配備、教學質量、內部管理、財務狀況、存在的問題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等。每年1月30日前報送。

三、財務管理

(一)收費管理。取得辦學許可證的中外合作辦學單位,必須憑辦學許可證到物價部門核批收費項目和標準,並上報市教委備案。
(二)財務審計備案制度。中外合作辦學單位須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社會審計機構依法進行審計,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於每年4月1日前上報備案。

四、有關規定

(一)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內部管理,高等學校內部設定的院、系未經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與境外機構開展任何形式的中外合作辦學活動。
(二)對未經批准擅自籌建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開展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違反規定濫收費、濫發文憑(證書)、教育教學質量低下以及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單位,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整改、停止招生以及停辦等相應的行政處罰。

五、其他

本通知中尚未明確的其他管理工作,以《條例》和《實施辦法》為準。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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