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入渝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管理,營造公平、公正的造價諮詢市場環境,維護我市建築市場秩序,根據《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渝府令第 251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重慶市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1年12月12日由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渝建發〔2011〕132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登記備案管理、監督管理3章21條,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通知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建發〔2011〕132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入渝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管理,維護我市造價諮詢市場秩序,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委制定了《重慶市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並經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同意登記,登記號為“渝文審[2011]90號”。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慶市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入渝登記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入渝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管理,營造公平、公正的造價諮詢市場環境,維護我市建築市場秩序,根據《重慶市建築管理條例》、《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定》(渝府令第 251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入渝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辦理入渝登記備案手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是指具有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資質證書,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
第四條 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鄉建委)負責對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入渝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對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其所轄區域內的工程造價諮詢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登記備案管理

第五條 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入渝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實行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管理,並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甲級資質證書;
(二)有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
(三)在本市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
(四)分支機構技術負責人,應取得註冊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並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五)工程造價專職專業人員不少於6名,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4名,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3名;
(六)近三年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無不良行為記錄;
(七)法律法規和市城鄉建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分支機構登記備案的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應向市城鄉建委提交書面申請材料,市城鄉建委依照本辦法對申請資料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20個工作日內頒發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書。
第七條 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取得入渝登記備案證書後,方可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
第八條 分支機構入渝登記備案證實行年度覆核制度。有效期內在我市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且無不良行為記錄的企業,如需在渝繼續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應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城鄉建委申請入渝登記備案延續;逾期未提交年度覆核申報材料的,其入渝登記備案證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
第九條 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的企業名稱、註冊地址、註冊資本、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自變更批准之日起10日內將相關情況抄報市城鄉建委。
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入渝登記備案證書交回市城鄉建委予以註銷。
分支機構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辦公地址發生變化的,應報市城鄉建委審核;企業撤銷分支機構的,應在辦理工商註銷手續後15日內,將入渝登記備案證交回市城鄉建委予以註銷。
第十條 分支機構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工程造價諮詢企業負責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諮詢契約、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分支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訂立工程造價諮詢契約、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檔案。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取得入渝登記備案證後,應進入重慶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網誠信檔案系統註冊,將企業及分支機構相關信息數據錄入誠信檔案系統,接受誠信評價動態管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渝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工程造價諮詢企業管理辦法》等國家及本市的工程造價諮詢管理規定,自覺接受市城鄉建委和工程所在區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市城鄉建委對入渝從事工程造價的分支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市場行為等方面進行動態監管。凡發現有不符合入渝登記備案條件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註銷其入渝登記備案資格。
第十四條 各區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其所轄區域內的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人員、管理、市場行為等方面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抓好管理。
第十五條 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在渝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必須遵守國家和我市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依法接受建設、工商、稅務、公安、衛生、勞動等有關部門的監督,加強行業自律,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
第十六條 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入渝登記備案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入渝登記備案,該企業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入渝登記備案。
第十七條 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未辦理入渝登記備案手續擅自入渝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在我市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活動,可處以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罰款,並將處理結果報市城鄉建委。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入渝登記備案證書》,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轉讓證書;
(二)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業務;
(三)以商業賄賂、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工程造價諮詢成果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六)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市外工程造價諮詢企業,市城鄉建委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告誡談話、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的處理,情節嚴重或性質惡劣的,予以取消入渝登記備案資格,並將相關情況抄告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被取消入渝登記備案資格的企業,三年內不予辦理入渝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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