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重慶市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和重慶市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的通知

市統計局、市經委和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重慶市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和《重慶市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已經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渝府發〔2008〕64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統計局、市經委和市發展改革委制訂的《重慶市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和《重慶市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已經市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充分認識建立節能降耗統計指標體系與監測體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到2010年,單位GDP能耗降低20%以上,是我市“十一五”規劃綱要提出的重要約束性指標。建立科學、完整、統一的能源消耗統計指標、監測和考核體系(以下稱“三個體系”),並將節能降耗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各地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作為政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實行嚴格的問責制,是強化政府和企業責任,確保實現“十一五”節能降耗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三個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全面紮實推進“三個體系”建設。

二、切實做好能耗統計、監測和考核工作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兩個實施方案的總體要求下,2008年6月底前完成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建設和能耗監測體系建設的各項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全市實際情況的能耗統計制度,按規定做好各種能源的統計和監測工作,按時報送數據。對節能降耗各項數據要進行質量控制,嚴禁隨意修改統計數據,杜絕謊報、瞞報,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準確。監察部門和統計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統計執法檢查和巡查,嚴肅查處節能降耗考核工作中的弄虛作假行為,確保考核工作的客觀性、公正性和嚴肅性。要嚴格節能降耗考核工作紀律,對列入考核範圍的節能降耗指標,未經市統計局審定,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對各地區和重點企業節能降耗目標完成情況、“三個體系”建設情況以及節能降耗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嚴格執行問責制。

三、加強領導,密切協作,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節能降耗的工作合力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把“三個體系”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周密部署、科學組織,儘快建立並發揮“三個體系”的作用。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三個體系”建設負總責,加強基礎能力建設,保證資金、人員到位和各項措施落實,加強本地區節能降耗目標責任的評價考核和監督核查工作。市政府各部門要根據職能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密切協作配合,抓緊制定配套政策。市經委和市統計局要加強指導和監督,跟蹤掌握動態,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充分調動有關協會和企業的積極性,明確責任義務,加強監督檢查。要廣泛宣傳動員,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努力營造全社會關注、支持、參與、監督節能降耗工作的良好氛圍。

市政府督查室要會同市統計局、市經委和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落實兩個實施方案的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並將工作完成情況作為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八年六月六日

重慶市單位GDP能耗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根據國家統計局制定的能源消費總量核算方法,結合我市各行業的能耗特點,從能源生產、供應和消費等環節逐步建立健全以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和重點調查等相結合的、覆蓋全社會的能源統計調查體系。

二、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各部門、行業管理協會、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能源統計調查方案的總體要求,在2008年6月底前,建立和完善適應全市節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能源統計制度,做好能源生產、流通和消耗的統計工作。

(二)市政府各部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從人力、物力和財力等方面進一步充實能源統計力量,配備專職的能源統計人員和必要的現代化辦公設備。

(三)各能源生產和用能單位要從人員安排、儀器儀表配置、商品檢驗、原始記錄和統計台賬等基礎工作入手,全面加強能源生產、利用的計量、記錄和統計工作,依法履行統計義務,如實提供統計資料。

三、指標體系

(一)建立健全能源生產統計制度。

1.進一步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產品產量統計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能源產品的中小類統計目錄。

2.建立規模以下工業企業主要能源產品產量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生產量、銷售量、庫存量,發電量,天然氣生產量。

調查範圍:規模以下(年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下)的煤炭生產企業和電力企業。煤炭產品產量調查的範圍按照安監總局核定的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的規模以下煤炭生產企業名單確定。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二)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統計制度。

建立健全能源在區縣(自治縣)間的流入與流出統計和能源流通統計制度,掌握分區縣(自治縣)能源供應總量。

1.煤炭。將現有市及區縣(自治縣)間煤炭流入與流出統計範圍由重點煤礦擴大到全部煤炭生產和流通企業。

調查內容:全市及分區縣(自治縣)煤炭銷售量。

調查範圍:全部煤炭生產、流通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經委組織全面調查。

2.成品油。成品油是由石油經銷企業專營的產品。成品油地區間流入與流出量通過建立“批發與零售企業能源商品購進、銷售與庫存”統計制度取得。

(1)在經商務部批准的經營成品油批發業務的企業範圍內,建立成品油購進、銷售、庫存統計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成品油全市購進量、區縣(自治縣)購進量,全市銷售量、區縣(自治縣)銷售量,庫存量等。

調查範圍:經商務部批准的經營成品油批發業務的全部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商委組織全面調查。

(2)在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範圍內,建立成品油銷售、庫存統計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成品油銷售量、庫存量等。

調查範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3.天然氣。重點是全市天然氣生產、消耗及區縣(自治縣)之間的供應情況。

調查內容:全市天然氣生產量,全市及各區縣(自治縣)、重點企業天然氣消耗量等。

調查範圍:本市範圍內全部天然氣生產和供應企業。

調查頻率:季、年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經委牽頭組織全面調查。重慶燃氣集團、西南油氣田分公司重慶氣礦、西南油氣田川東開發公司等天然氣開採、供應單位協助。

4.電力。重點是全市電力生產、購進、消耗及區縣(自治縣)間供應情況。

調查內容:全市電力發電量、購進量、銷售量及各區縣(自治縣)、重點企業銷售量等。

調查範圍:全市電力生產、供應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電力行業協會和市電力公司組織全面調查。重慶烏江電力有限公司、重慶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涪陵水利電力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協助。

5.液化油氣製品。主要包括液化石油氣和液化天然氣。

調查內容:液化油氣製品全市購進量、銷售量及分區縣(自治縣)銷售量等。

調查範圍:全市經營液化油氣製品的全部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商委組織全面調查。

6.其他能源品種。洗煤、焦炭、其他焦化產品、煉廠乾氣和其他石油製品等產品統計數據,目前主要利用工業企業能源消費統計報表中的有關指標加工計算取得。

(三)建立健全能源消費統計制度。

1.完善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能源購進、消費、庫存和加工轉換統計調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熱值燃料和工業廢料等調查目錄,增加餘熱余能回收利用統計指標。

2.建立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焦炭、天然氣、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範圍:規模以下工業企業和個體工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重慶調查總隊組織抽樣調查。

3.建立農林牧漁業生產單位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範圍:從事農林牧漁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單位。

調查頻率:年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重慶調查總隊組織重點調查。

4.建立健全建築、房地產業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1)建築業。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範圍:資質以內的建築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2)房地產業。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範圍:資質以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

調查頻率:半年報,2007年年報正式實施。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

5.建立健全第三產業能源消費統計調查制度。

(1)餐飲業。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範圍:限額以上企業(從業人員40人以上,年營業額200萬元以上),限額以下企業。

調查頻率:2007年為年報,2008年起限額以上企業為季報,限額以下企業為年報。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組織全面調查和重點調查(抽樣調查)。

(2)住宿業。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範圍:星級企業,星級以外和個體住宿企業。

調查頻率:2007年為年報,2008年起星級企業為季報,星級以外和個體住宿企業為年報。

調查方式:市統計局、市旅遊局組織全面調查和重點調查(抽樣調查)。

(3)交通運輸業。

①鐵路。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等。

調查範圍:鐵路運輸企業。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鐵道部門組織全面調查。

②航空。

調查內容:煤炭、煤氣、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等。

調查範圍:重慶行政區域內航空運輸企業和航空機場。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民航重慶監管辦組織全面調查。

③公路、水上運輸和港口。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市交委負責對城市公交企業、重點專業客貨運輸企業和港口組織實施全面調查,對從事公路、水上運輸的個體專業運輸戶實行抽樣或典型調查。

6.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統計制度。

(1)城鎮居民生活用能。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柴油、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範圍:與現有城鎮住戶調查範圍相同。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重慶調查總隊組織抽樣調查。

(2)農村居民生活用能。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範圍:與現有農村住戶調查範圍相同。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國家統計局重慶調查總隊組織抽樣調查。

7.建立健全主要建築物耗能統計制度。

調查內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力、水消費量及分區縣(自治縣)消費量等。

調查頻率:季報,2008年起實施。

調查方式:各主管部門組織全面調查。

(1)市國土房管局負責組織對大型寫字樓、物業管理公司的耗能統計調查;

(2)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對專科醫院、綜合醫院的耗能統計調查;

(3)市教委負責組織對大中國小校的耗能統計調查;

(4)市文化廣電局負責組織對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影劇院、圖書館等單位的耗能統計調查;

(5)市旅遊局負責組織對公園、旅遊景區的耗能統計調查;

(6)市市政委負責組織對市政設施、道路照明的耗能統計調查;

(7)市科委負責組織對全市科研院所的耗能統計調查;

(8)市體育局負責組織對體育場館、大型運動設施的耗能統計調查;

(9)市機關事務局負責組織對市級黨政機關、團體的耗能統計調查。

8.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統計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統計主要是指單位產品能耗、單位業務量能耗統計。目前國家統計局在年耗能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工業企業範圍內建立了25種重點耗能產品、108項單位產品能耗統計調查制度。從統計改革發展的趨勢來看,單耗統計範圍會逐步擴大,將由年耗能1萬噸標準煤以上工業企業逐步擴大到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並逐步增加耗能產品的統計品種。產品單位能耗統計技術性強,難度大,需要有關技術標準部門配合,制定統一規範的計量和統計標準。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組織編制有關的技術標準,待國家統計局有關的統計制度出台以後,再結合我市實際建立相應的統計調查制度。

9.完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統計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質能、水能、風能、太陽能和地熱等。目前,除核電、水電有規範的統計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數量較少,缺乏統一的統計計量標準,統計制度尚不健全。目前,國家統計局正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有關統計標準、統計指標和調查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將會完整地納入正常能源統計調查體系。

10.建立季度全市能源消費總量以及單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建立並逐步完善科學、統一、符合重慶實際情況的全市季度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GDP能耗核算制度。

11.制定年度分區縣(自治縣)能源消費總量核算方法,滿足年度核算區縣(自治縣)能源消費總量和發布GDP能耗公報的需要。在現行的《能源統計報表制度》與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和調查體系的內容全面實施以後,我市能夠基本適應當前節能降耗工作的需要和建立能耗監測體系和考核體系的需要,達到保障全市和各區縣(自治縣)能源統計數據質量和時效性的基本要求。

四、責任分工

市統計局、市經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全市能源統計的組織協調工作。市統計局負責全市能源統計調查總體方案的制訂和實施;負責全市能源生產、流通、消耗統計數據的匯總和核算;負責各區縣(自治縣)、各部門、各行業能耗統計數據的審核和評估;負責部門、行業能耗統計指標的設計並協助和指導各部門、行業管理協會制定有關能源統計調查制度。各區縣(自治縣)、各部門、各行業管理協會及有關單位按全市能源統計指標體系實施方案的要求,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和本行業能源統計調查制度的制定和組織實施,按時向市統計局提供所需資料。所提供資料和信息由有關參與部門共享。

有關能源統計調查制度、統計報表由市統計局另行印發。

重慶市單位GDP能耗監測體系實施方案

一、總體思路

在建立健全全市能耗統計指標體系的基礎上,通過對各項能耗指標的數據質量實施全面監測,評估各區縣(自治縣)、各行業和各重點企業能耗數據質量,客觀、公正和科學地評價節能降耗工作進展,全面、真實地反映全市、各行業、各區縣(自治縣)以及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降耗進展情況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

(一)市統計局、市經委、市發展改革委要在加強能耗各項指標統計的同時,對能耗指標的數據質量進行監測,確保各項能耗指標的真實、準確。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標與有關經濟指標的關係,科學設定監測指標體系。根據國家統一的能耗指標與GDP核算方案,從核算基礎、核算方法、工作機制等方面對單位GDP能耗及其他監測指標的核算進行嚴格規範,不斷完善主要監測指標核算的體制和機制。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嚴格的數據質量評估辦法,切實保障數據質量。節能降耗指標及其數據質量分別由上一級統計部門認定並實施監測。全市73家重點耗能企業主要由市統計局和市節能辦負責監測,對重點耗能企業的能源審計工作應包括能源統計的數據監測。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重點耗能企業進行監測,各行業主管部門也要對本系統的節能降耗工作進行監測。

(三)從2008年起,全市建立統一、科學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費總量和單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全市工作特點的能耗數據質量評估辦法。各區縣(自治縣)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儘快制定能反映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工作特點的能耗數據質量評估辦法。

三、監測範圍

(一)監測全市及各區縣(自治縣)節能降耗進展情況。

監測指標:主要能源品種消費增長及結構變化情況;單位GDP能耗、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單位GDP電耗及其降低率;單位產品能耗、重點耗能產品產量及其增長速度;重點耗能行業產值、增加值及其增長速度等。

監測頻率:全市按季度,區縣(自治縣)按年度。

監測部門:市統計局、市經委(市節能辦)。

(二)監測主要耗能行業節能降耗進展情況。

監測指標:火力發電、建材、化工、煤炭、礦採選、鋼鐵、有色金屬、石油加工、造紙等行業主要能源品種消費增長及結構變化情況;單位產值能耗、單位增加值能耗和單位產品能耗及其降低率等。

監測頻率:每季度。

監測部門:市統計局、市經委(市節能辦)、各行業主管部門。

(三)監測重點耗能企業。

監測對象:年消耗1萬噸標準煤以上的重點耗能企業。

監測指標:主要能源品種消費增長及結構變化情況;單位產值能耗、單位產品能耗及其降低率;能源加工轉換效率;節能降耗投資完成情況等。

監測頻率:每季度。

監測部門:市統計局、市節能辦負責對列入國家重點監控的13家重點耗能企業和市重點監控的60家重點耗能企業的監測,其餘重點耗能由企業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監測。

(四)監測主要能源品種消費情況。

監測指標:煤炭、油料、天然氣、電力等消費量及其增長率等。

監測頻率:每季度。

監測部門:市經委(市節能辦)、市商委、市電力公司。

(五)監測資源循環利用狀況和節能降耗重點項目落實情況。

監測指標:資源循環利用指標;全市節能降耗重點項目的節能量等。

監測頻率:每半年。

監測部門:市經委、市節能辦。

(六)監測建築企業節能降耗進展情況。

監測指標:單位建築業總產值能耗、單位施工面積能耗及其降低率。

監測頻率:每半年。

監測部門:市建委、市統計局。

(七)監測批發和零售企業、餐飲企業節能降耗進展情況。

監測指標:單位銷售額能耗、單位營業額能耗和單位營業面積能耗及其降低率等。

監測頻率:每半年。

監測部門:市商委、市統計局。

(八)監測交通運輸、港口企業節能降耗進展情況。

監測指標:客貨車輛數;單位貨物周轉量能耗、單位旅客周轉量能耗及其降低率;汽車、輪船百公里油耗及其降低率;單位港口吞吐量能耗及其降低率等。

監測頻率:每半年。

監測部門:市交委、市統計局。

(九)監測機關、學校、醫院、酒店、科研院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公園、大型寫字樓等主要建築物節能降耗進展情況。

監測指標:車輛數、百公里油耗及其降低率;單位面積能耗及其降低率;人均耗水量和人均能耗及其降低率等。

監測頻率:每半年。

監測部門:市國土房管局、市衛生局、市教委、市文化廣電局、市旅遊局、市市政委、市科委、市體育局、市機關事務局等部門。

四、監測方法

(一)對GDP的監測。

第一組:GDP總量的逆向指標,用於檢驗GDP總量是否正常。

1.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各項稅收占第二和第三產業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增加額占GDP的比重。

第二組:與GDP增長速度相關的指標,用於檢驗現價GDP增長速度是否正常。

1.各項稅收增長速度。

2.各項貸款增長速度。

3.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

4.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

第三組:與第三產業增加值相關的指標,用於檢驗第三產業增加值是否正常。

1.第三產業稅收占全部稅收的比重。

2.第三產業稅收收入增長速度。

(二)對能源消費總量的監測。

1.電力、油品、煤炭、天然氣消費占終端能源消費的比重,用以監測終端能源消費量是否正常。

2.規模以上工業能源消費占地區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用以監測地區能源消費總量是否正常。

3.火力發電、供熱、煤炭洗選、煤製品加工、煉油、煉焦、制氣等加工轉換效率,用以監測涉及計算各種能源消費量的相關係數是否正常。

4.三次產業、行業能源消費增長速度、工業增加值增長速度,用以監測各產業、行業能源消費量增長速度與增加值增長速度是否銜接。

5.居民生活電力消費量增長速度,用以監測生活用能源消費量是否正常。

6.主要產品產量、單位產品能耗,用以監測重點耗能產品能源消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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