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污水、廢氣、垃圾)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污水、廢氣、垃圾)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是一項政府通知。

渝府辦發〔2014〕178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污水、廢氣、垃圾)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並經市委第110次常委會議審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1日

重慶市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污水、廢氣、垃圾)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4〕38號)和《中共重慶市委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渝委發〔2014〕19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則

(一)目的意義。

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經核定、允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是將公共環境資源作為生產資料進行有償分配,並將其作為無形資產進行交易。

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我國環境資源領域的一項重大、基礎性機制創新和制度改革,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對於建立推動環境資源和資本有序流動、高效配置的市場機制,健全環境成本合理負擔機制和污染減排激勵約束機制,降低污染治理社會平均成本、最佳化產業結構、轉變發展方式、改善環境質量和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基本原則。

有償使用原則。排污單位需按規定有償取得排污權。未有償取得排污權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有償取得排污權的排污單位,不免除其法定的污染治理責任及依法繳納排污費、污水處理費、垃圾處置費等相關稅費的義務。

總量控制原則。約束性指標在全市範圍內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有償分配的初始排污權總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我市的總量控制政策。

市場主體和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排污單位作為市場主體按照市場規律參與排污權交易,政府制定政策、核定和分配總量、搭建平台、統籌監管。

差異化政策原則。結合五大功能區域發展戰略,在排污權儲備、收益分配等方面實行有利於環境資源和資本在城鄉之間、五大功能區之間有序流動的差異化政策。

循序漸進原則。妥善處理好制度改革創新與保持經濟社會穩定發展的關係,把握好改革的時機、力度和節奏,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加以推進。

(三)工作目標。

1.改革排污權分配製度和使用方式,建成全市統一、公平、公正、透明的排污權一級市場。

2.健全排污權交易制度,建成管理規範、交易順暢、健康運行的排污權二級市場。

3.建立排污權儲備調控機制,構建環境資源和資本在城鄉之間、五大功能區之間有序流動、最佳化配置的市場機制。

(四)實施對象。

實施對象為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即排污單位)。本方案具體涵蓋的行業類別及其污染物指標包括:

工業:現有和新建的工業企業,污染物指標包括污水(化學需氧量、氨氮)、廢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工業垃圾(一般工業固體廢物)。

畜牧業:現有和新建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污染物指標包括污水(化學需氧量、氨氮)。

服務業:現有和新建服務業企業,污染物指標包括污水以及生活垃圾。

二、排污權的取得、使用及管理

(一)排污權的取得、使用和處置。

1.排污權的取得。

初始排污權是指排污單位通過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允許其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數量。

現有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從排污權交易平台(以下簡稱交易平台)以排污權交易基準價格(以下簡稱交易基準價格)購買;新建排污單位的排污權,以及現有排污單位因改擴建、擴大生產等的新增排污權,以競價的方式從交易平台獲取。

2.排污權的使用和處置。

排污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對有償獲取的排污權擁有使用、轉讓、結轉、質押和申請回購等權利。

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使用排污權。排污單位在申領、變更、換髮排污許可證時,以及履行清繳義務前,其排污權賬戶中持有的排污權數量不得低於其排污許可量。

排污單位履行清繳義務後結餘的排污權,在規定時間內可進入市場轉讓,也可申請回購,或者結轉至後續排污許可有效期使用。逾期未轉讓、未回購、未結轉的結餘排污權,由交易平台自動結轉至後續排污許可有效期。排污權回購價格按交易基準價格執行。

對排污權賬戶中扣除排污許可後的排污權,排污單位可用於質押。用於質押的排污權,在質押期間不得轉讓,不得用於履行清繳義務,也不得結轉或申請回購。

(二)排污權的管理。

1.註冊登記制度。市環保局建立排污權註冊登記系統,對全市排污權進行統一登記和管理。

排污單位應當在註冊登記系統註冊唯一的實名排污權賬戶,其排污權的取得、轉讓、變更、清繳、結轉、質押、註銷等行為以及與此相關的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自登記日起生效。

排污權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市環保局另行制定。

2.核查制度。環保部門應當結合排污許可管理的有關工作,在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到期前,對其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間的排污權實際使用量進行核查和核定。

3.清繳制度。排污單位應在其排污許可證到期時,根據環保部門對其有效期內排污權實際使用量的核定值,通過註冊登記系統履行清繳義務。

排污單位用於清繳的排污權,在註冊登記系統內註銷。本單位排污權數量不足以履行清繳義務的,通過交易購買排污權用於清繳。

三、初始排污權的分配和有償使用

(一)分配原則。

初始排污權的核定、分配和使用,應在符合國家和我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產業政策和有關的法律法規標準的基礎上,按照統一的分配原則、技術方法和操作規程開展。

約束性指標不得超過國家確定的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核定和分配,並符合國家總量控制要求。不得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排污單位核定、分配排污權。

(二)分配程式。

排污單位初始排污權的分配和有償使用按申報、核定、購買、登記等步驟執行。

排污單位初始排污權的申報,應結合排污許可管理工作,在排污單位申領、變更、換髮排污許可證期間開展。

排污單位初始排污權的核定,應以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現狀為基礎,綜合考慮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環境質量改善、產業布局等因素。

初始排污權應通過交易平台向交易機構購買。排污單位在首次提交初始排污權購買申報前,應當在註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中開設排污權賬戶和交易賬戶。

排污單位初始排污權交易資金通過交易系統交割後,市環保局應及時通過註冊登記系統在排污單位排污權賬戶中對其初始排污權進行登記。

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初始排污權,原則上一次性購買。

(三)計算方法。

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有償使用費=初始排污權核定量×交易基準價格。

四、排污權交易

(一)交易範圍。

排污權交易原則上在全市範圍內開展,但不得賣向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流域或區域。

火電企業(包括其他行業企業自備電廠,不含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原則上不得與其他行業企業進行涉及大氣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

(二)交易主體。

排污權交易主體包括排污單位、政府,以及符合條件的其他法人主體、合格投資者。

被列為環保信用不良、實施環保掛牌督辦、污染源限期治理、區域限批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交易的排污單位,在整治完成前不得進行排污權交易。

(三)交易產品。

排污權交易產品為排污權指標。按污染物類型,排污權指標包括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以及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等種類。

未通過有償方式獲取的排污權,不得進入交易市場轉讓。

(四)交易申報。

排污單位擬交易排污權的,應向交易機構提出交易申報。新建排污單位在首次提交排污權購買申報前,應當在註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中開設排污權賬戶和交易賬戶。

(五)交易平台及交易方式。

1.交易平台。排污權交易須在市政府指定的交易機構的交易平台上進行,嚴禁場外交易。交易機構應為排污權交易提供交易系統、行情系統和通信系統等平台設施,以及信息發布、清算交割等相關平台服務,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活動。

2.交易方式。排污權交易按照公開、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採取公開競價、協定交易以及符合國家和我市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六)交易價格。

排污權交易價格實行政府指導下的市場定價機制。排污權交易成交價格不得低於交易基準價格。

五、排污權的儲備

(一)儲備指標的來源。

市政府建立排污權儲備和調控機制。市政府儲備的排污權指標主要包括以下來源:

1.通過依法取締、關閉污染企業回收的排污權;

2.從排污權交易市場回購的排污權;

3.通過建設運營生活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處理場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獲取的排污權。

(二)儲備程式。

通過從依法取締、關閉污染企業以回收方式儲備排污權的,由市環保局進行核定和登記。

通過從排污權交易市場以回購方式儲備排污權的,以及通過建設運營生活污水處理廠、生活垃圾處理場的方式儲備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污權的,由市環保局通過交易平台統一組織實施。

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污權儲備的實施細則由市環保局另行制定。

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污權儲備的價格按交易基準價格執行,儲備收入用於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處置設施的運營。

(三)儲備指標的使用。

政府儲備的排污權指標,重點為保障城市建設提供環境容量支持。也可適時投入排污權交易市場,以激活和調控市場,或者保障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科技示範、重大民生等項目的建設。

六、監督管理

(一)管理及職責分工。

市環保局負責全市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和儲備工作的指導、組織和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和發布全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政策制度、管理細則和技術規範;負責對區縣(自治縣)、交易機構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督查核查;負責應由市環保局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的核定和分配、排污權實際使用量的核查、排污權清繳義務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排污權註冊登記系統的管理;承擔市政府儲備的排污權的管理工作,並代表市政府參加相關排污權交易活動。

市財政局、市農委、市商委、市市政委、市金融辦、市物價局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和儲備的相關管理工作。

交易機構負責對全市排污權交易進行組織實施,包括為排污權交易提供交易場所、系統設施和交易服務,組織並監督交易、結算和交割,對交易過程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污權儲備的具體工作。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區縣(自治縣)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組織和監督管理;負責應由本區縣(自治縣)管理的排污單位的初始排污權的核定和分配、排污權實際使用量的核查、排污權清繳義務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等;負責本區縣(自治縣)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污權儲備的申報和管理。

(二)污染源管理。

排污單位應當如實計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動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並嚴格按規定履行排污權清繳義務。

環保部門應加強污染源管理。建立完善排污權管理台賬,健全排污量監測監管執法體系,強化排污單位排污權實際用量的核查以及排污權清繳義務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要加大執法監管力度,對未按規定履行排污權清繳義務的、超排污權排放的排污單位,要責令其限期足額補交與其超額排放量相當的排污權,並按排污許可管理的相關規定依法處理。

環保部門應嚴把排污許可關。對排污權賬戶內持有的排污權數量不足或未按規定履行排污權清繳義務的排污單位,不得核發、變更、換髮其排污許可證。

(三)交易管理。

市環保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配套政策和規章制度,加強對全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組織、監督和管理。

交易機構應當配備專業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內部監督管理,定期向市環保局報告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等情況。

交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排污權交易的各項制度和規則。

(四)風險管理。

市環保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形勢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排污權儲備和市場調控機制,切實採取措施維護排污權交易市場的穩定。

交易機構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建立配套的風險管理制度。

(五)信息公開。

市環保局要及時公開排污權核定和分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收取和使用以及排污權交易和回購、回收等情況,確保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公開透明。

七、資金管理和使用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市財政統籌。主要用於環境基礎設施運營、工業污染防治、跨區縣河流綜合治理、民眾投訴熱點環境問題整治,以及市政府排污權的儲備、交易平台的建設和運行等,並根據五大功能區的差異化發展戰略,適度向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和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的農村地區傾斜。

八、其他規定

(一)排污權價格管理。

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環保局,根據我市污染物治理的平均社會成本、環境資源稀缺程度、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測算並公布交易基準價格。

(二)排污權變更。

排污單位合併的,其依法獲取的排污權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的單位或者新設的單位承繼。排污單位分立的,應當制定合理的排污權分拆方案,並按排污許可管理許可權報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其擁有的排污權及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分立後的單位承擔和享有。

排污單位解散、註銷、停止生產經營或者遷出我市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按排污許可管理許可權向環保部門報告排污權使用情況。環保部門應按規定組織對其排污權實際使用量進行核查。排污單位應根據環保部門的核定結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排污權清繳義務,其排污權結餘量按規定轉讓或申請回購。

(三)抵押融資。

鼓勵銀行等金融機構優先為排污單位提供與節能減排項目相關的融資支持,探索開展排污權擔保融資等新型金融服務,鼓勵社會資本有序參與污染減排和排污權交易。

(四)減免政策。

市財政局應會同市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排污單位排污權有償使用費減免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的排污單位應按規定提出減免申請。通過減免政策獲取的排污權不得用於交易或轉讓,也不得申請回購。

九、實施步驟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按照“循序漸進、積極穩妥”的原則分步實施、有序推進。

工業企業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於2015年1月啟動;其他行業排污單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在條件成熟後實施。

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污權儲備先在渝東南生態保護髮展區和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的農村地區實施。

十、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

市環保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重慶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實施細則》。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制定《重慶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資金管理辦法》。交易機構牽頭制定《重慶市排污權交易規則及程式規定》。

(二)機構保障。

市環保局應進一步強化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技術支撐機構的能力建設,加強對全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導、組織和監督管理。

組建重慶資源與環境交易所,作為專門的排污權有償使用交易平台,對全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進行統一組織和實施;在新的平台組建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在重慶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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