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市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我市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是為切實加強我市民辦高校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國辦發〔2006〕101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民辦高校規範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有關工作通知。

主要內容

一、充分認識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民辦高等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直轄以來,我市民辦高等教育穩步發展,為重慶培養了大量適用人才,對深化我市高等教育改革,滿足人民民眾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樣化需求,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我市少數民辦高校辦學指導思想不夠端正,黨建工作不落實,招生行為不規範,辦學資源條件不充實,內部管理機制不完善,法人財產權不明晰,安全穩定工作機構不健全;部分民辦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學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亂現象。這些問題如不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勢必影響我市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規範民辦高校管理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按照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市第三次黨代會關於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要求,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加大對民辦高校管理力度,促進我市民辦高等教育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採取有效措施,規範民辦高校辦學行為和內部管理

(一)嚴格準入制度。嚴格民辦高校的準入條件和審批程式,建立民辦高校審批“風險保證金”制度,對申報學校的有效資產進行依法審計、評估,嚴格控制辦學動機不純和資金實力不強的機構和個人進入民辦高等教育領域。

(二)規範招生行為。嚴格民辦高校的廣告審批,實行事前備案制,民辦高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經市教委備案後方可發布,發布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必須與備案內容相一致。對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以虛假廣告騙取錢財的,由審批機關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適度控制民辦高校招生增長幅度,相對穩定學校規模。認真做好民辦高校的招生管理,建立和完善民辦高等教育招生學校公示制度,將民辦學校招生資格和計畫、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學生入學條件和錄取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加強對民辦高等學校招生計畫和錄取工作的管理,加強對各校招生計畫執行情況的監督,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錄取工作程式。嚴格執行新生學籍電子註冊制度,實行電子註冊與招生計畫掛鈎。對採取虛假宣傳,未經市招辦同意擅自超規模違規錄取的學生不予電子註冊,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和影響由招生學校全部承擔。堅決制止與民辦高校招生錄取工作有關的亂收費行為,杜絕民辦高校亂招生現象發生。對混淆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及不同辦學形式招生、委託中介或個人進行有償招生的,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三)加強教學管理,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民辦高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公益性原則,全面推進素質教育。要牢固確立教學在學校日常工作中的中心地位,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充實和完善辦學條件,加大教學投入,強化教學管理,深化教學改革,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素質,全面提高教學質量。要嚴格執行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和學歷證書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和規範我市民辦高校的學籍和學歷證書管理。

(四)加強黨建工作。民辦高校要建立健全黨團組織,明確黨組織的隸屬關係,加強黨務幹部隊伍建設,抓好民辦高校黨員教育、管理和發展,切實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理論課建設,認真開展學生心理健康教育。

(五)完善內部管理。民辦高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設立理事會或董事會等決策機構。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中1/3以上的理事或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必須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依法行使決策權。學校校長負責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學校日常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校長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任命應報審批機關核准。加強學校工會、教代會、學生會等群團組織建設,充分調動教職員工的辦學積極性。學校決策機構、管理機構、監督機構要明確分工、協調配合,形成新形勢下理事會或董事會、黨團組織、行政組織齊抓共管,教職工民主參與,和諧共榮的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六)加強財務監管。民辦高校要落實對出資人投入資產、國有資產、受贈財產以及辦學積累的法人財產權。出資人應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投入學校的資產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其中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委託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評估作價,核實財產。要進一步理順出資人和民辦高校的財產關係,出資人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應將資金足額存入民辦高校的銀行賬戶;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出資人不得抽逃資金,不得挪用辦學經費,違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經出資人提出,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審批機關核准,可以變更出資人或調整出資人出資比例。

民辦高校要加強財務管理,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定期進行審計,公布審計結果,並報審批機關備案。

民辦高校收費、退費必須嚴格按照《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我市民辦高等學校學費標準的通知》(渝價〔2000〕685號)和《重慶市物價局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重慶市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價〔2005〕487號)執行。收取的各項費用應按規定進行公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七)建立督導制度。從2007年起,試行市教委向民辦高校委派督導專員,督導專員一般任期三年。其主要職責是:加強教育行政部門與民辦高校之間的聯繫,督促學校提高辦學質量,幫助民辦高校解決教育教學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

(八)確保全全穩定。民辦高校應設立安全保衛工作機構,落實安全穩定工作責任。專職保衛人員按師生員工人數的1‰配足配強,保全隊伍按實際需要,原則上按不低於3‰―5‰的標準配備。民辦高校保衛處(科)機構人員設立、變動要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建立健全民辦高校安全穩定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與綜治、維穩、宣傳、公安、工商、衛生、物價、安監、消防等有關部門的聯繫與合作,建立安全穩定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互通情況,反饋信息,制定措施,切實維護學校的安全穩定。要建立安全穩定預案制度,定期開展民辦高校穩定工作的調研和督查,及時排查各類不穩定因素。

(九)加強對獨立學院的管理。對學校自有土地和教學行政用房不達標、資產尚未過戶的獨立學院,要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方案,儘快充實辦學條件,依法完善過戶等有關手續,確保高等教育的規格和質量。

三、落實各項扶持政策,促進我市民辦高校健康發展

繼續抓好《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支持社會力量辦學的意見》(渝府發〔2002〕50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支持高校學生公寓及配套服務設施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府發〔2001〕71號)的貫徹落實,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確保民辦學校在規劃建設、土地徵用、校舍配套費稅減免、水電氣安裝和使用、教師評職、評優、師生權益等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優惠政策,促進我市民辦高校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要依法落實民辦高校的稅收優惠政策。捐資舉辦的民辦高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依法享受與公辦高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高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高校所在的人事部門所屬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負責管理民辦高校教師的人事檔案。民辦高校教師職稱評定參照同級同類公辦高校教師評聘辦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捐資舉辦民辦學校表現突出或為發展民辦高等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教育、勞動保障等部門共同制定。

四、加強領導,落實民辦高校管理的部門職責

今後一個時期,民辦高校發展的重點要轉移到穩定規模、規範管理、提高質量上來。市政府有關部門應明確對民辦高校的監管職責,定期研究、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積極構建政府依法管理、民辦高校依法辦學、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民辦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教育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門管理機構,配齊工作人員,切實做好對民辦高校的管理工作。要建立有效的管理機制,嚴格民辦高校的準入和過程監管,實行民辦高校年檢制度,定期發布民辦高校的辦學信息。對存在問題的民辦高校,及時進行相應處理。

財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民辦高校財務管理辦法,會同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民辦高校的財務監管。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民辦高校的收費管理,嚴格審核收費標準,規範收費行為,對民辦高校收費情況及收費公示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監督,對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收費、退費的民辦高校,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查處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民辦高校財務的監督,加大內部審計工作力度,對學校的資金運作情況和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及早發現和糾正問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民辦高校利用新聞媒體、網路、戶外、印刷品等形式發布廣告的監督管理,將民辦高校招生簡章納入印刷品廣告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民辦高校、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公安部門要會同教育、民政等部門依法查處非法辦學機構和非法中介,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有關部門要持續開展民辦高校及周邊環境整治,大力推進警務進校園工作。建立教育與公安、工商執法聯動制度,嚴厲打擊中介招生和買賣生源行為。要建立工作預案,有效防範和處置突發事件。

建立健全民辦高等教育行業組織。民辦高校要建立全市性民辦高等教育行業組織,充分發揮民辦高等教育行業組織在為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提供決策諮詢、制訂行規行約、實行行業自律、開展業務培訓、實施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水平評估以及信息交流、教研科研等方面的作用。民辦高校要依託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行業組織對學校資產和財務進行審計監督,對審計出的問題要及時整改。民辦高校要聘請法律顧問,及時調解各類民事糾紛,維護學校、師生的合法權益。

新聞媒體要堅持正確導向,遵守新聞紀律,大力宣傳黨和國家關於促進、引導和規範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積極宣傳我市加強民辦高校規範管理的措施辦法,營造有利於民辦高校健康發展的輿論環境。未經教育部門備案,各類媒體不得刊發民辦高校招生簡章和廣告。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民辦高校校園周邊環境的治理,為民辦高校營造安全穩定的環境。

本通知所稱民辦高校是指實施本、專科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和獨立學院。其他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頒發日期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