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 272 號《重慶市主城區塵污染防治辦法》已經 2013 年 5 月 29 日市人民政府第 11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長黃奇帆
2013 年 6 月 8 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防治主城區塵污染,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塵污染,是指在工程建設、建(構)築物拆除、土地整治、綠化建設、物料運輸與堆放、清掃保潔、采(碎)石取土、餐飲經營、工業生產等活動中產生的揚塵、粉塵、油煙、煙塵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監督檢查。
第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塵污染防治規劃、年度目標及任務分解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塵污染防治監測,並每日公布相關信息;
(三)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對塵污染防治情況巡查、督辦、考核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生產經營企業固定場所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政、公安、交通、水利、發展改革、國土房管、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經濟和信息化、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市和主城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塵污染防治資金投入,保障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塵污染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投訴。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承擔塵污染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設立監督電話和舉報信箱並向社會公布,受理檢舉和投訴。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條工程建設、建(構)築物拆除、土地整治、綠化建設等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概算,並在施工承包契約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塵污染防治義務。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塵污染防治技術規範,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制定塵污染防治方案,編制塵污染防治預算,在開工前分別報市政管理部門和對本工程塵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施工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地周圍按規範要求設定不低於1.8米的圍牆或者硬質密閉圍擋;
(二)對工地進出口及場內道路予以硬化,並採取沖洗、灑水等措施控制揚塵;
(三)設定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溝,對駛出工地的車輛進行沖洗;
(四)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應當配備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防止泥漿外流,廢漿應當用密閉罐車外運;
(五)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漿、灰膏等易揚撒的物料以及48小時內不能清運的建築垃圾,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密閉圍欄並對堆放物品予以覆蓋;
(六)建築面積1000平方米或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
(七)禁止從3米以上高處拋撒建築垃圾或者易揚撒的物料;
(八)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採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
第十條房屋建設施工應當隨建築物牆體上升,同步設定高於作業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網。
建築垃圾應當在申請項目竣工驗收前清除。
第十一條市政工程建設以及維護施工需要開挖的,應當分片或者分段開挖。
廢料和棄土應當於當日清運;當日不能清運完畢的,應當進行覆蓋。
第十二條拆除建(構)築物應當對裸露泥地進行覆蓋、簡易鋪裝或者綠化。
第十三條未開工或者停工的建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綠化;超過3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
第十四條綠化建設施工,除遵守本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待用泥土或種植後當天不能清運的余土以及48小時內未種植的樹穴,應當予以覆蓋;
(二)對行道樹池進行綠化或覆蓋;
(三)綠化帶、花台的種植泥土不得高於綠化帶、花台邊沿。
第十五條適宜綠化的裸露地,責任人應當在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綠化;不適宜綠化的,應當硬化處理。
責任人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裸露地在機關、企事業等單位的,該單位為責任人;
(二)裸露地在居民小區內的,該小區物業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三)裸露地在道路兩側、河道兩岸等公共區域的,該道路、河道管理者為責任人。
第十六條易產生塵污染的露天堆場、倉庫,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地面進行硬化;
(二)設定不低於堆放高度的密閉圍欄並對堆放物品予以覆蓋;
(三)在貨物裝卸處配備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並確保正常使用;
(四)在進出口處設定車輛清洗設施,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五)及時清除散落物質,保持堆放場及道路清潔。
現有露天堆場、倉庫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本辦法公布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整改。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應當採用具有吸塵降塵功能的材料鋪設路面。
連線主城區城市道路的未硬化路口,應當進行硬化。
第十八條清掃保潔作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城市環境衛生作業規範。
第十九條運輸建築垃圾、泥漿和易撒漏揚散物質,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定的密閉運輸車輛。
市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行駛的運輸建築垃圾、泥漿和易撒漏揚散物質車輛是否符合規定要求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按照規劃設立,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城區道路、居民社區相連線部分設定不低於1.8米的硬質密閉圍擋;
(二)出口及場內道路予以硬化並按控塵規範要求進行灑水或者沖洗;
(三)設定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四)對非作業區進行綠化或者鋪設防塵網。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采(碎)石區域內,不得從事采(碎)石生產。
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限制采(碎)石區域內,不得擴大采(碎)石場生產規模;現有的采(碎)石生產應當配套建設、使用塵污染治理設施,達標排放。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主城區、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無公共煙道的綜合樓、住宅樓內新建、擴建餐飲、加工、維修等產生油煙、廢氣、異味的項目。
第二十三條禁止新建、擴建燃煤火電廠和機立窯、濕法窯、立波爾窯、乾法中空窯等水泥生產線以及其他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業設施。
現有的機立窯、濕法窯、立波爾窯、乾法中空窯等水泥生產線應當按照產業政策要求予以淘汰。
現有的燃煤火電廠以及其他污染大氣環境的工業設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配套建設污染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第二十四條禁止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使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在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無煤區銷售、使用燃煤。禁止在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的基本無煤區新建、擴建產生煙(粉)塵的燃煤設施;現有的,應當限期轉產或搬遷。
第二十五條工業生產排放的煙塵、粉塵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控制。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房管、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等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塵污染防治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塵污染防治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房管、交通、水利、園林綠化等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發現塵污染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市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主城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在大氣污染預警與應急處置預案中納入塵污染預警與應急處置內容,並根據大氣環境污染預警等級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九條企業因塵污染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拒不改正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將企業不良行為信息納入企業聯合徵信系統並依法公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中由國家機關任命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市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關單位代履行,費用由負有綠化或者硬化責任的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塵污染的,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關閉,限期恢復植被,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恢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託有關單位代履行,費用由負有恢復植被責任的單位承擔。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市主城區以外區、縣(自治縣)的鎮、街道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範圍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主城塵污染防治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