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章程

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章程

《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6年第2次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序言

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以下簡稱學校)創建於1984年,原為民政部直屬的重慶民政學校,屬於中等專業學校。1986年學校首屆招生,2000年學校由民政部劃歸地方,實行部市共管、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2001年升格為重慶社會工作職業學院,2006年更名為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2009年整體搬遷入駐重慶大學城。2008-2013年學校完成重慶市市級示範性高職院校建設項目,2010-2014年完成國家示範性骨幹高職院校建設項目。

學校秉承“敏學致用、厚德篤行”的校訓,“和諧共進、求實創新”的校風,“博學、善導、育人”的教風和“修身、重道、強能”的學風,弘揚“能強技精、追求卓越”的傳統和“愛心、責任、服務、奉獻”的社會工作人文精神。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和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簡稱重慶城管職院),英文名稱:Chongqing City Management College。英文縮寫CQCMC。

學校是公辦全日制普通專科高等職業學院,是非營利性事業法人單位,住所地:重慶市沙坪壩區虎溪大學城南二路151號。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黨的教育方針,堅持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服務地方經濟社會建設,發展社會主義高等職業教育事業。

第四條 學校立足現代城市管理服務和民政社會工作,面向城市發展、公共事業管理和服務一線,培養現代服務業和社會公共服務需要的高素質技術技能人才。

第五條 學校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舉辦,民政部和重慶市人民政府共建,重慶市教育委員會主管。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開放合作,尊重學術自由,保障教授治學。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職責與任務

第七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活動。

第八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學校自身發展需要,依法設定、調整學科和專業,建立學科專業自我發展、動態調整、交叉融合、多元投融資等機制,促進學科專業規模、結構、質量、效益協調發展。

第九條 學校堅持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培訓教育協調發展。

學校教育形式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普通專科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形式,成人專科學歷教育採取非全日制形式。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舉辦多種類型的非學歷培訓。

第十條 學校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政府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法確定招生的層次、結構、方案和模式,依法自主開展招生錄取工作,自主調節專業招生比例,建立科學的多樣化招生體系。

第十一條 接受學歷教育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成績及思想品德合格者,由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發給相應的畢業證書。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學生,由學校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套用研究導向,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服務社會。

第十三條 學校開展與國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以及國際高等職業教育組織與機構之間的產學研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學校構建具有歷史傳承、時代特徵和學校特色的校園文化體系,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系引領校園文化風尚,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把握校園文化建設發展的正確方向。

第三章 學生與教職工

第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本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公平接受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2.按照規定申請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3.按規定申請各類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校內勤工助學崗位;

4.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5.按規定申請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6.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7.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8.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生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2.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教育教學和社會實踐活動;

3.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5.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6.學校依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並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環境、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二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程式受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全員崗位管理和聘用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2.按照規定申請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3.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4.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5.按照規定申請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6.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7.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8.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9.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2.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3.尊重和愛護學生;

4.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5.遵守職業道德、學術規範和社會公德;

6.學校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 學校規範教師的學術行為,引領教師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設立教師申訴委員會,按程式受理申訴,建立教職工的工資增長機制和福利保障制度,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章 管理與機構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研究決定學校的辦學指導方針,審定章程等基本規章制度,審定發展規劃和重大改革發展舉措,決定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幹部任免,承擔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負責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其他重要事項。學校依法制定黨委會議事規則。

學校黨委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或由黨委書記指定的副書記)召集並主持召開。

第三十條 學校定期召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學校的年度工作計畫和具體規章制度,教育教學、學術研究的計畫和安排,教職工的聘任和解聘,學生的學籍管理,師生員工的獎勵和處分,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擬訂和執行,校產保護和管理,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務。學校依法制定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或校長委託的其他校領導)召集並主持召開。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履行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職責。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由學校工會牽頭實施,學校工會在上級工會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會的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獨立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機構設定、學術評價、學術交流、學術發展、科研計畫方案制定等方面的權力,充分發揮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教授代表組成。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四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負責審議本校人才培養、學科專業建設、實習實訓、教改研究等重大方案,檢查、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師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對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諮詢建議。

教學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和職務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三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教學督導委員會,負責全面指導教學的各級各類評估評價工作,並對學校教學質量改進提出諮詢建議。督導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和職務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三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生代表大會,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履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職責。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由其常設機構學生聯合會(以下簡稱學生會)負責,學生會在學校團委的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重慶城市管理職業學院委員會在上級團委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團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在規定的限額內自主設立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和學術支撐機構,在學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運行,面向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學校依法設立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四十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體制。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發揮二級教學單位辦學主體作用。二級教學單位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二級教學單位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人才培養方案;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制定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管理本單位人員;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就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產;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校內各二級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集體決策下的分工負責制,通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討論和研究決定本單位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黨的建設、意識形態、隊伍建設、績效分配、安全穩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五章 學校與社會

第四十四條 學校面向公眾合理開放辦學資源,依法實行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眾在參與學校事務、共享學校辦學資源的同時,應遵守學校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 學校依法設立合作發展理事會,理事會為非行政性的常設機構。理事會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科研機構、企業家、知名專家學者、教師和學生代表等組成。理事會設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等機構。學校為理事長單位,學校校長擔任理事會理事長。

第四十六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和自身章程開展活動。

校友系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獲得過學校名譽學位或榮譽職銜、為學校的建設發展或校友工作做出較大貢獻的人士。校友應遵守學校校友會有關規章,關心支持本校的建設發展,維護本校聲譽和利益。

第四十七條 學校成立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管理捐贈項目和基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四十八條 學校與政府機構、社會(國際)組織等開展互利合作,可根據需要同政府機構、社會(國際)組織及個人聯合設立雙邊或多邊的合作機構,並可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國內有關聯盟和組織。

第六章 財務資產與後勤

第四十九條 學校對學校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管理和使用,保護併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

第五十條 學校依法開闢教育經費的來源渠道,通過開展社會服務、引入社會投資和捐資助學等增加辦學經費。

第五十一條 學校依法依規建立健全財務預算和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資金的使用效益。學校依法建立財務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二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公共資源使用效率。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深化後勤社會化改革,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標識與校慶日

第五十四條 學校校徽為中嵌“城”字紅色古印的簡潔圓面,圓邊上半部有紅色字型的中文標準字校名,下半部有黑色字型的學校英文名稱。

徽章為題有學校橫式中文標準字校名的長方形證章和圓形證章兩種。

校旗為學校標準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印有學校標誌與橫式中英文標準字校名左右標準組合。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公曆4月29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五十七條 學校設立章程委員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出本章程的解釋草案,報學校黨委會審定;

(二)監督本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

(三)提出本章程的修訂動議,起草修訂案。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建議由學校章程委員會提出,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後提交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並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據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凡原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章程為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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