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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 2月 2日 衛生部、財政部發布)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醫院財務管理是醫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適應衛生工作改革的需要,切實加強醫院的財務管理,建立醫院財務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促進醫院經濟管理的深入開展,保障醫療衛生事業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院是醫治和預防疾病、保護人民健康的社會主義福利事業單位,同時又是獨立的經濟核算單位。因此,醫院的財務管理必須堅持社會主義辦院方向,必須按照客觀經濟規律,在國家計畫的指導下)積極合理地組織經濟活動。
第三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任務是,按照勤儉辦事業的方針,以貨幣形態對醫院的經濟活動進行綜合性管理。合理組織收入,努力節約開支,正確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嚴格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遵守財經紀律,保護醫院財產物資的安全;認真編制和執行財務預決算;加強經濟核算和經濟責任制,推行目標管理,認真做好財務監督、檢查和經濟活動分析;進行經濟預測,參與經濟決策;做好醫療收費的管理工作;以社會效益為最高準則,不斷提高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證醫療、科研、教學、預防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四條 醫院財務管理的範圍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貨幣資金管理等,以及財務分析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醫院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原則,並實行總會計師責任制。要正確處理好集中管理與分工負責、專業管理與民眾管理相結合的關係,以及國家、醫院、職工個人3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係。
第六條 醫院財務管理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的領導和監督。並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醫院各項會計事務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醫院會計制度辦理。
第二章 財會機構和財會人員
第八條 為了對醫院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進行統一領導,要根據醫院規模,設定相應獨立的一級財會機構。
第九條 按照《會計法》規定精神,300張床以上(含三百床)的大、中型醫院應建立總會計師負責制。總會計師或具有會計師(含會計師)以上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並按照總會計師條例行使職權。
第十條 財會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收入核算、費用核算、往來結算、藥品衛生材料核算、住院結算、門診收費、物價管理、總帳報表、成本核算、科室核算、稽核等。這些崗位的設定,應根據單位大小、業務量繁簡情況,本著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原則來確定。可以1崗1人,1 崗多人或1 人多崗。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債權、債務管理、帳簿登記以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醫院的財會人員編制,參照下列原則配備:
財務科(處、室)人員配備:
100張病床(不含一百床)的醫院設4至5人;
100至199張病床設6至7人;
200至299張病床設8至9人;
300至399張病床設10至11人;
400至499張病床設12至13人;
500張病床以上,每增加100張病床,增加1人。
門診收費處人員配備:日門診量500人次以下設4至5人,每增加150人次增加1人。
住院結算人員配備:100張病床設4人,每增加50張病床增加1人。
醫院其他部門的財會人員(藥品會計、財產會計、基建會計、一伙食會計等),納入相應科室的人員編制,行政上歸各部門領導,業務上受財會部門的指導。醫院工作量超出規定定額時,應相應增加財會人員。
第十二條 財會崗位應根據崗位工作需要和責任輕重合理配備高、中、初級財會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三條 財會人員的任免應按《會計法》規定辦理。財會部門負責人及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的任免應經過上級財會主管部門同意。上級財會主管部門有權責成醫院對受到錯誤處理的財會人員予以糾正,對不宜擔任財會工作的人員予以撤換。
第十四條 財會人員在工作調動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一般財會人員在辦理交接手續時,應由財會負責人、財會主管人員監交;財會負責人、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院長監交,必要時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派人監交。
第十五條 財會機構的任務
1.負責醫院財務預、決算編制和執行工作。
2. 負責醫院財務管理工作,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認真貫徹增收節支、勤儉辦事業的原則,反對鋪張浪費。
3.做好會計核算工作,為經濟管理和經濟決策提供準確的會計資料和經濟信息。
4. 進行財務分析,對經濟前景和經濟活動進行科學預測,並參與經濟決策。
5.醫院報送各類會計報表、簽訂承包契約和經濟契約,要由財會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並由院長、總會計師審批和簽字。
6.負責對醫院有關部門財會人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7.負責對財會人員的培訓和業務考核,並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工作。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醫院是差額預算管理單位。國家對醫院實行“全額管理,差額(定額、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醫院的各項收支均納入預算內管理。
第十七條 醫院預算編制的原則
1.醫院預算是國家預算的組成部分。醫院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按照主管部門下達的事業計畫指標、任務,本著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醫院預算。
2.醫院在編制預算時,收入預算要參考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和對預算年度的預測編制。支出預算要量人為出,要正確處理好需要與可能的關係,分輕重緩急,把有限的資金安排到最需要的地方。
3.要堅持勤儉辦事業的原則,開源節流,增收節支,挖掘內部潛力,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果。
第十八條 醫院預算的編製程序
1.醫院預算的編制,要採取領導、財會部門、業務部門相結合的辦法。一般先由財會部門根據年度事業計畫、工作任務,提出預算指標建議,再由主管部門下達預算指標,醫院根據上級有關編制預算的要求,擬定醫院年度預算,由主管院長或總會計師審查並經院務會審議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後由財會部門統一掌握執行。
2.醫院預算在執行過程中,由於客觀因素影響,預算變化較大時,由財會部門在認真核算的基礎上,及時提出調整預算和財務收支計畫的意見,由主管院長或總會計師審查後,經院務會審議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
3.醫院預算編制科目,按醫院會計制度規定的收、支科目執行。對於大型修繕和購置科目,應附列明細項目表,並簡要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醫院收入預算的編制
醫院收入預算的編制,應參考上年度實際收入水平,結合預算年度醫院事業發展和工作任務計畫,以及醫療收費標準等因素確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 醫療收入
(1)門診收入。以全年計畫門診人次數為基礎,按每一門診人次計畫收費水平(不含藥費)計算。
(2)住院收入。以全年計畫病床占用日數為基礎,按病床日計畫收費水平(不含藥費)計算。
(3)其他醫療服務收入。
2.藥品收入。以上年度每門診人次和每占用床日藥費的實際收入水平為基礎,結合預算年度工作量計畫變動因素計算。
3. 製劑收入。應根據醫院預算年度製劑生產計畫計算。
4.其他收入,包括救護車收入、進修培訓收入、廢品變價收入、賠償收入以及其他項目收入。預算編制應參照上年度實際情況,並根據預算年度有關因素計算。
5.差額預算補助。根據主管部門核定的預算補助指標編制。
6.專項補助。包括木修、大購及清理欠費基金和其他專項補助。按照上級和有關部門下達的預算指標編制。
第二十條 醫院支出預算的編制
醫院的支出預算應本著既要保證醫療業務活動需要,又要合理節約的精神,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計畫、工作任務、人員編制、有關開支定額標準和物資供應計畫及價格變化因素等情況計算編制。內容包括:
1.工資。包括國家和集體人員的工資。根據預算年度平均職工人數和上年末平均工資水平,並根據國家規定的調整工資因素計算。
2.補助工資。根據預算年度醫院職工人數和上年度平均開支水平和有關定額標準計算。
3.職工福利費。根據預算年度醫院職工人數,按國家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提取額度及有關因素計算。
4.離退休人員費用。根據預算年度醫院離退休人員數及國家有關開支標準計算。
5.公務費。根據預算年度醫院平均職工人數和上年度人均實際支出水平和預算年度業務發展情況,按照一定的定額標準計算。
6.藥品費。根據預算年度藥品收入預算和國家規定的藥品加成率,參考上年度實際的藥品加成率或藥品差價率合理計算。
7.製劑原材料,根據預算年度製劑生產計畫計算。
8.衛生材料費。在上年度實際工作量和實際支出數的基礎上,根據預算年度的工作量計畫及有關因素計算。
9.其他材料。根據上年度執行情況及預算年度計畫計算。
10.低值易耗品。根據上年度執行情況及預算年度業務工作量計畫和有關定額標準計算。
11.業務費。在上年度實際支出數的基礎上,根據預算年度業務工作量計畫合理計算。
12.一般修繕購置費。按業務收入比例提取,提取比例由各地自定。
13.大型設備更新維護費。按固定資產原值的一定比例,從該部分收入中計提(指按不含工資的成本收費項目使用的設備),提取比例由各地自定。
14.租賃費。參照上年度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實際需要計算。
15.其他費用。參考上年實際支出及預算年度有關因素編制。
16.差額預算補助。參考上年實際支出及預算年度有關因素編制。
17.專項補助支出。包括大修、大購、清理欠費及其他專項補助。按上級下達的預算指標編制。
第二十一條 專用基金收支預算的編制。醫院的專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購基金、大型設備更新維護基金、事業發展基金、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院長基金等。應根據有關規定,按提取的比例、額度及專項用途編制預算。
第二十二條 物資供應計畫。根據醫療業務正常開展的需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由醫院各職能科室按照預算控制指標,合理安排採購計畫,編制分期資金使用計畫,交由財會部門審核安排支出預算。
第二十三條 醫院年度決算的編制。醫院應按下列要求,認真、及時、準確地編報年度決算。
1.要認真總結醫院預算安排及執行情況,財務管理及資金使用效果等方面的經驗教訓,並系統的整理、分析財會基礎資料。
2.醫院在編報財務決算時,必須做好以下各項基礎工作:
(1)醫院在年度終了時,應做好同開戶銀行的對帳工作,並主動同主管部門核對各項撥款數額,做到不重不漏。
(2)認真做好財產物資清查工作,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庫存藥品、衛生材料、其他材料以及專項物資進行盤點,做到帳實相符;及時清理各種往來款項;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做好決算前有關帳務核算、調整工作;對庫存現金要進行清查、核對,確保帳款相符。
(3)編報的年度決算,必須分清資金渠道,做到報表齊全,內容完整、準確,帳表相符,表表相符,並附有詳細的決算說明。
(4)年度決算由院長、總會計師和財會負責人簽章後及時報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年終結餘計算及分配。醫院年終結餘包括業務收支結餘和專項收支結餘。醫院業務收支結餘,是指業務收入加差額預算補助減業務支出並扣除當年病人欠費後的餘額,其分配應按醫院會計制度有關規定轉入專用基金,包括事業發展基金、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院長基金。具體分配比例,由各地衛生部門與財政部門研究確定。醫院的專項收支結餘,要結轉下年度繼續專項使用。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條 醫院收入管理的原則有。醫院是向病人提供醫療服務的衛生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收費標準收取醫療服務費用,用以補償醫療服務消耗。
1.要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嚴格執行醫療收費標準,做到應收則收,應收不漏。
2.醫院要本著救死扶傷的精神,正確處理好治病和收費的關係。對危重病人在不影響搶救治療的前提下,及時收取醫療費用。要及時結算住院病人的醫療費用。
3.要堅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藥、檢查、治療的原則,不斷改善服務態度,提高醫療質量。
4.要充分挖掘和利用現有人力、設備和技術條件的潛力,擴大醫療服務項目,增加業務收入。
5.醫院新開展的各項檢查、治療服務項目,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規定,實行按成本(不含工資)收費。
第二十六條 為了切實加強門診、住院的收費管理工作,醫院要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積極合理地組織收入。
第二十七條 要切實加強涉外醫療收費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收入憑證的管理制度。醫院要加強對收入憑證的管理,特別要加強定額、有價憑證的管理工作。嚴格憑證的印刷、保管、編號、領發、登記、銷號等制度。防止錯收錯發,以堵塞漏洞,提高收費工作的質量。
第二十九條 醫院為保障資金周轉的需要,應建立住院病人預交金制度。收取預交金時,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確定收取額度。
第三十條 醫院對門診、住院病人發生的醫藥費,原則上應當日發生當日人帳,並定期結算。
第三十一條 凡醫院從醫藥部門購人的藥品,其零售價格應按國家規定的加成率計算。醫院自製藥品,凡規格、含量與醫藥部門銷售藥品相同的,應按上述零售價格計算;凡醫藥部門無售價的自製藥品,由各地制訂計價辦法。
第三十二條 醫院開展的家庭病床、各種形式的承包責任制、業餘醫療服務、橫向醫療聯合、諮詢服務等所得收入,均納入預算內管理,由醫院統一核算,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訂。
第三十三條 經有關部門批准,醫院附設的其他服務和生產單位要“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三十四條 要加強病人醫療欠費管理和催收工作,經核實確實無法收回的自費病人醫療欠費,在核定的醫療欠費基金中核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三十五條 醫院的支出,是醫療業務活動正常開展所必需的物質保證。支出的管理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規章制度,按照主管部門核定的預算,本著少花錢、多辦事、把事辦好的原則,合理安排使用。
第三十六條 醫院支出的管理原則
1.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計畫所規定的用途,建立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續,講求資金使用效果。
2.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制度和開支標準及開支範圍。
3.各項資金的使用要劃清資金渠道,分別列支。
4.醫院購置大型、貴重儀器設備和大型修繕,要事先進行可行性論證和專家評議,並提出兩個以上方案,報衛生主管部門審批後,專項安排支出預算。一般性購置和修繕,要經常進行,以保證醫療工作需要。
5.醫院要積極開展科室核算和醫療成本測算工作,有條件的應進行成本核算。
第三十七條 支出管理
1.統一領導。醫院的各項支出要在院長統一領導下,由財會部門統一安排、掌握使用。
2.分級歸口管理。醫院根據批准的預算,分級歸口由有關職能部門負責,按有關制度規定及定額標準,實行指標控制。各項支出報銷憑證要由有關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以資證明。
3.醫院各職能科室預算內的開支,要事先提出使用計畫交由財會部門審核後執行。涉及開支計畫調整,在預算範圍內的由財會部門審批;超預算或計畫外開支,要由有關科室提出書面報告,交財會部門審核後,由院長批准執行。
4.支出管理的要求
(1)人員經費(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離退休人員費用),應嚴格按照批准的勞動工資計畫和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
(2)公務費,應嚴格按照核定的預算,採用定額管理的辦法控制支出。
(3)業務費,應在保證業務需要的基礎上,採用確定消耗定額和消耗比例以及“以收定支”等辦法進行管理。
(4)專項資金(專項補助、專用基金、專項借款、其他專項資金等)要專款專用,計畫安排。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支出管理
醫院的專項資金要根據先提後用、量人為出、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用途和開支範圍以及標準辦理支出。包括以下各項資金管理:
1.一般修購基金,按照批准的預算數和年初計畫安排使用。
2.大型設備更新維護基金。專門用於按成本收費設備的更新維護。
3.事業發展基金、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院長基金。從當年“業務收支結餘”中,按照有關規定的提取比例提取,並按有關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專項列支。
4.專項補助。按指定的用途專項列支。
5.其他專項資金。應按照指定的用途專項列支。
6.醫院的外匯支出,要嚴格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條例合理使用。
第六章 財產物資管理
第三十九條 醫院財產物資管理應實行“統一領導、計畫供應定額配備、歸口負責”的原則醫院財產物資管理包括固定資產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藥品管理、衛生材料管理、其他材料管理和專項物資管理。
第四十條 固定資產管理
1.固定資產標準是:通用設備單價在50元以上,醫用設備單價在200元以上,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單價在20元以上,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
2.固定資產應歸類管理,一般可分為:
(1)房屋及建築物類;
(2)貴重儀器設備類;
(3)一般專用設備類;
(4)家具類;
(5)被服裝具類;
(6)交通工具類;
(7)圖書類;
(8)其他設備類。
3.醫院固定資產管理要做好以下工作:
(1)設定專門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管理帳卡,實行三級帳卡制度,即財會部門負責總帳;財產管理部門負責明細帳;使用部門負責建卡(台帳)。
(3)實行責任制管理。醫院的貴重儀器、設備要指定專人管理,制訂操作規程,建立技術檔案和維護、保養、交接以及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4)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與財會部門要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核實,做到帳實相符、帳帳相符。
(5)固定資產的購置和修繕要充分考慮工作需要和財力可能,根據醫療任務、技術條件和配套設施確定。特別是對萬元以上大型醫療儀器設備的購置要進行科學論證,防止盲目性。
(6)新建房屋要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報主管部門審批;新增加的固定資產要及時組織驗收入帳並及時投入使用。
(7)固定資產的拆遷、調出、報廢必須報主管部門審批。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轉入專用基金,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
(8)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均應查明原因,按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低值易耗品管理
1.低值易耗品是指能多次使用而不改變其實物形態,但單位價格低於固定資產價值起點或價格雖較高,但易於損壞,需要經常補充和更新的物品。其管理原則是“定額管理、定期核銷、科室核算”,醫院應根據業務活動需要編制“低值易耗品供應計畫”,在保證業務活動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庫存占用,加強在用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2.低值易耗品的分類管理
(1)一般用品可採用“以舊換新”的管理辦法。
(2)消耗性低值易耗品應按定額進行管理,實行科室核算,根據各科室的實際消耗情況,核定消耗定額,按定額領用。
3.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要建立低值易耗品情況記錄表,註明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況。
第四十二條 藥品管理
1.藥品管理要遵循“定額管理、合理使用、加速周轉、保證供應”的原則。
2.藥品應根據醫療活動需要,實行計畫採購、計畫供應的辦法。
3.藥品購人和領用,必須健全出入庫手續,藥品應定期進行盤點。對盤盈、盤虧的藥品要查明原因,按規定及時進行帳務處理。
4.醫院的藥品管理要按以下要求進行:
(1)按照核定的藥品周轉金定額組織藥品儲備。合理劃分藥庫和藥房儲備金額。
(2)嚴格執行國家《藥品管理法》和公費醫療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
(3)醫院自製藥品一律按批發價辦理入庫手續,然後再出庫使用。
第四十三條 醫院的藥品必須按規定實行“金額管理、重點統計、實耗實銷”的管理辦法。
1.“金額管理”是按購進價或零售價進行金額核算,控制藥品在醫院流通的全過程。,‘重點統計”是指藥房對各種毒、麻、劇、限及稀缺貴重藥品的領退、銷售、消耗、結存都必須按數量進行統計。“實耗實銷”是指藥房必須根據實際銷售、消耗的藥品按金額列報支出。
2.醫院會計應設定“藥庫藥品”、“藥房藥品”、“藥品進銷差價”三個總帳科目,藥庫藥品按批發價或實際購進價計價,藥房藥品按零售價計價,藥品管理部門設藥品會計,對藥品的增減情況進行核算和監督。正確計算每日處方銷售額並與收款核對。
3.醫院會計必須正確地核算藥房藥品的銷售情況,並按月計算藥品綜合加成率或差價率,核算藥品費用並結轉支出,同時結轉已實現的藥品進銷差價。
第四十四條 衛生材料和其他材料要按照“計畫採購、定量定額供應”的辦法進行。防止盲目購進,造成積壓、浪費。
第四十五條 醫院要建立必要的獎懲制度,對玩忽職守,違反財產物資管理制度和規定造成的經濟損失,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貨幣資金管理
醫院的貨幣資金管理包括:銀行(專項)存款管理、現金管理、周轉金管理、往來款管理、專項資金管理。
第四十六條 銀行(專項)存款管理
1.醫院銀行(專項)存款要嚴格遵守銀行的有關制度,接受銀行的監督。
2.醫院的銀行(專項)存款管理要做好如下工作:
(1)銀行(專項)存款的收支要在取得憑證後立即人帳,並每日結出餘額。
(2)財會人員要及時進行銀行(專項)存款對帳工作,定期編制銀行(專項)存款調節表,並及時清理未達帳項。
(3)嚴格加強支票管理,不得簽發空白、空頭、遠期支票,作廢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和處理。
(4)不許向外單位、個人轉借帳戶,或代存、代領現金。
第四十七條 現金管理
1.醫院收入現金要當日存入銀行,不許坐支。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不得以白條抵現金。
2.現金必須按規定的使用範圍使用。凡超出現金支出限額的支出,必須通過銀行劃撥。
第四十八條 往來款的管理
1.往來款項是待結算資金,醫院要加強對往來款項的管理,及時處理債權、債務。
2.對應收款項要及時收回,對長期呆帳確認無法收回的,要經過清查,分清責任,報經衛生主管部門核准後核銷。個人不得挪借公款。
第四十九條 周轉金管理
1.周轉金是醫院為維持正常業務活動而設定的具有專門用途,可以不斷循環使用的資金。主要包括藥品、材料和結算周轉金等。
2.醫院的各項周轉金由衛生、財政部門根據醫療業務活動開展的正常要予以核定。除新建擴建醫院由財政部門核撥外,醫院周轉金不足的,首先由事業發展基金中補充;確有困難的,由財政、衛生主管部門逐年撥給。
3.藥品、材料周轉金的核定方法:一般以上年度最高兩季度的藥品、材料實際消耗金額為計算基礎,求出每日消耗量,再乘以規定的儲備天數計算。儲備天數的確定應根據前後兩次供應間隔期,再加上一定的保險儲備期計算。
4.結算周轉金的核定辦法:一般根據上年的各類應收款和暫付款的每月平均餘額,減各類預收款和暫存款的每月平均餘額乘規定的周轉期確定。
第五十條 專項資金管理
1.專項資金是指由國家撥入的專項補助款、由醫院內部形成的專用基金、以及由其他方式取得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專項資金的管理應遵循“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
2. 以下各種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是:
(1)專項補助應按照主管部門規定的用途使用。
(2)專用基金包括一般修購基金、大型設備更新維護基金、事業發展基金、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院長基金等,上述各項基金應專項提取,專款專用。
(3)事業發展基金、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院長基金由醫院業務收支結餘中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具體提取比例由各地衛生、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4)一般修購基金可根據近幾年業務支出中一般修購費占業務收入的比重確定提取比例,主要用於醫院的中小型修購資金的開支,具體提取比例由各地衛生、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5)大型設備更新維護基金,是從已按不含工資的成本收費的大型檢查、治療項目使用的設備原值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基金。主要用於這些設備的維護和更新,具體提取比例由各地衛生、財政部門研究確定。
(6)院長基金主要用於對外業務往來的必要開支。
3. 專項撥入的醫院教學、科研資金,要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以保證這些工作的正常開展。
4.為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醫院應當積極吸收各種社會醫療保健投資,並專項合理使用,充分發揮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
第八章 財務分析與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醫院的財務分析與監督檢查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促進醫院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財會機構應統一負責,積極組織各有關部門對經濟活動資料進行收集和分析。分析結果應及時反饋給院領導和有關部門。
第五十二條 財務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執行情況分析,收入、支出及資金運用情況分析等。通過財務分析反映醫院業務活動和經濟活動的效果。
第五十三條 財務分析指標一般包括:職工平均工作量指標;公務費占業務支出的比重;周轉金周轉次數;藥品加成率;病床與人員之比;病床與門診人次的比例;病床周轉次數及使用率;病人平均經濟負擔水平;病床占用固定資產數;按床位計算的差額預算補助水平;大型儀器設備使用率等。
第五十四條 醫院的財務分析一般採取用指標對比法、因素分析法,並注意採用現代科學分析方法。
第五十五條 財務監督、檢查要以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財政制度、財經紀律以及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為依據,實事求是,嚴肅認真地對單位財務收支、財產物資管理、各種專項獎金的使用,以及醫療收費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章 考核和獎懲
第五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對醫院財務工作要實行考核和獎懲制度,以保證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保證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五十七條 考核醫院財務工作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管理要求及有關分析指標進行。具體辦法由各地衛生和財政部門制訂。
第五十八條 醫院對財會人員的考核,主要根據崗位責任制的內容和要求進行。具體考核標準和辦法,由各地衛生主管部門研究制訂。
第五十九條 醫院的獎勵制度,要兼顧國家、醫院、職工三者利益,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和按勞分配的原則。具體辦法,由各地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訂。
第六十條 醫院對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損壞公共財物等責任事故,使國家財產或工作遭受損失的人貝,應扣發、不發獎金,情節嚴重的,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違反財政法規的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各地有關部門研究制訂。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全民所有制醫院。集體所有制醫院可參照執行。
第六十二條 各地衛生部門和財政部門依照本辦法精神,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六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六十四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