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醫師執業地點刊載於《醫師執業證書》,當醫師的從業地點發生變動時,應依法及時向註冊部門提出變更執業地點的申請,經審批後方可在新的從業地點繼續執業。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准,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範圍內的診療活動時,要按照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