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入罪

醉駕入罪

醉駕入罪,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車、飆車等嚴重危害民眾利益行為定為犯罪,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該刑法於2011年5月1日實施。

概述

醉駕入罪 醉駕入罪

醉駕入罪,“醉駕”入刑法,拘役治醉駕,讓人看到了制度性求解之道。這意味著今後凡是醉駕將被認定為犯罪行為,並將接受司法審判、刑事懲罰。而據此今後如果再有公務員醉酒駕駛,那么除了“處以拘役”,“開除公職”也將成為其難以避免的命運,因為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雖然這新法規還有不盡完善的地方,但比以前當做一般違法和行政處罰意義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有了質的飛躍。

社會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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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什麼要“醉駕即入罪”,本來就是以預防為目的的法律,不能總等造成了惡劣後果後,再來展示處罰的威力,那樣的話抱著僥倖心理的人絕不會停下酒駕和醉駕的車輪。而醉駕不止,就沒人能保證哪天不會發生悲慘的事故。這樣的邏輯和因果關係,在對“醉駕即入罪”的討論中,應該得到共識。

2、既然醉駕的危害和預防醉駕的必要性已無需贅言,那就無疑要將所有人都納入預防的範疇內。不可能說因為你是公務員,你醉酒駕車對他人造成的危險係數就低。而且從一些已被披露的酒駕案件看,我們甚至有理由認為相比普通人,公務員醉酒駕車,還常常因自持身份的特殊,對他人造成的危險更大,而從其職責和職務來看,知法犯法就更是不該,所以公安部的五條禁令里早就有禁酒,北京也在2010年3月規定,公務員酒駕公務車情節嚴重將辭退。

3、揣測一下提出這種擔憂的委員,若不是擔心自己自律性不夠,以致哪天會觸犯到這條刑法,就是源自根深蒂固的特權思維,認為公務員就該有高於普通人的法律豁免權,縱使一些人平日裡習慣了拿著公權當私器,習慣了身份一擺萬事搞定,但從法律和常識上說,他們和普通駕駛者是一樣的。所以我們就更該警惕這種隱藏著特權思維的擔憂,在委員建言的外衣下,影響到法律的公正。

引起爭議

醉駕入罪 醉駕入罪

1、近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的審議中,委員們對醉駕的界定及情節有不同意見,有委員認為醉駕即入罪對公務員來說“後果很嚴重”,因為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因此有人建議在情節把握上更加細化,加上“情節嚴重”以免擴大打擊面。也有人認為公職人員更應模範遵守法律。

2、醉駕入罪擴大打擊面,有些委員贊成醉駕入罪,但建議慎重考慮是否不分任何情節的只要醉駕即入罪,目前不管是駕車剛剛啟動就被制止住了也好,還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長時間,並造成交通擁堵,馬上就定罪拘役,同時處以罰金。在對醉酒駕車入罪的問題,建議在情節把握上更細化,建議加上“情節嚴重”,以免擴大打擊面。

3、也有委員建議對醉駕入罪能否給予一定的過渡規定,目前醉駕即入罪,而國家公職人員在犯罪後一般都會面臨開除公職的處分,後果很嚴重。比如國務院2007年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同時國家公務員招考時,目前也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報名。

不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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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些委員對此認為,醉酒駕駛的行為本身是可以避免的,而國家公職人員更應模範遵守法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表示,此前法律委員會開會時,亦曾討論過該問題,他認為國家公職人員應率先垂範,其行為才有公信力,對他們的道義要求高於一般人是沒有問題的,中國目前處於社會轉型期,而轉型社會也意味著風險社會,運用刑罰手段對一些嚴重的突出的社會問題給予嚴厲的壓制,也是可以接受的。

2、醉駕狀態很難判斷,醉酒的狀態到底怎樣界定是一個科學問題,從醫學角度來判定醉酒沒醉酒很難,身為病理學和法醫學專家的叢斌說,每個人對酒精的耐受量不一樣,有些人超過200毫克照樣很清醒,也不是醉酒狀態,而有人達到20毫克就不省人事。

3、提了完善該規定的兩個方式,一是單純規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過多少毫克,用定量的方式確定犯罪主體。二是將醉酒改為酒後,只要飲酒後駕車上路,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失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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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飆車、醉駕列入犯罪行為,並規定了量刑標準。

2、刑法修正案(八)則增加了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3、有關調查顯示,2009年全國查處酒後駕駛案件31.3萬起,其中醉酒駕駛4.2萬起。

4、現行的刑法規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後逃逸等行為的量刑標準。刑法修正案(八)則增加了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5、刑法修正案(八)同時規定,有飆車、醉駕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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