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警示約談辦法(試行)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五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警示約談辦法(試行)的通知
鄭政辦[2010]16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鄭州市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警示約談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鄭州市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警示約談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嚴格耕地保護,防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令)和《河南省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警示約談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警示約談是指針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發生嚴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對有關縣(市、區)及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分管國土資源工作的負責人實施的告誡性談話。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警示約談由鄭州市人民政府授權鄭州市監察局和鄭州市國土資源局共同組織實施。
第四條 縣(市、區)或其鄉(鎮)、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啟動約談警示機制:
(一)一個自然年度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轄區內違法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0%以上或雖未達到10%,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二)落實耕地保護責任、土地執法監察責任等不力,沒有完成預期工作任務的;
(三)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上級掛牌督辦、交辦、轉辦、媒體曝光和民眾舉報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較多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需要警示約談的事項。
第五條 警示約談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發現有關縣(市、區)或其鄉(鎮)、街道辦事處轄區內出現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達到約談條件的,啟動警示約談程式,鄭州市監察局和鄭州市國土資源局應共同擬定約談方案,明確約談對象、約談事由、約談參加人員、時間和地點等內容。
(二)警示約談前,鄭州市監察局通知被約談人,告知約談時間、地點和約談內容,被警示約談的縣(市、區)或其鄉(鎮)、街道辦事處按有關規定和要求提供本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新增建設用地計畫使用情況、土地違法違規案件查處情況等相關材料。
(三)鄭州市監察局和鄭州市國土資源局警示約談時,向被約談對象出示決定進行警示約談而聯合簽發的檔案,按檔案規定進行約談。
(四)實施警示約談後,鄭州市國土資源局在收集、匯總和綜合分析被警示約談縣(市、區)或其鄉(鎮)、街道辦事處報送的相關統計報表和材料的基礎上,結合民眾舉報、媒體曝光或各類土地專項執法檢查等情況,在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與鄭州市監察局共同提出警示約談書面整改意見。
(五)鄭州市監察局和鄭州市國土資源局對被警示約談的縣(市、區)或其鄉(鎮)、街道辦事處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查,並組織檢查驗收和評估。
(六)對沒有按照警示約談書面整改意見進行自糾整改或整改效果達不到規定要求,符合15號令處分條件的,鄭州市監察局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
第六條 警示約談不得干擾被警示約談的縣(市、區)或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正常工作,警示約談內容不得超出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範圍。
第七條 被警示約談的縣(市、區)或其鄉(鎮)、街道辦事處完成整改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報告。
第八條 警示約談實行迴避制度,約談需要迴避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迴避。
第九條 警示約談不代替對違反土地管理行為依法進行的行政處罰、紀律處分等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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