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發文單位: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 號:鄭政辦[2004]39號
發布日期:2004-6-22
執行日期:2004-6-22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內容簡介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實施意見
(市教育局、市編辦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物價局、市規劃局、市工商局 二00四年六月六日)
隨著我市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問題日顯突出。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8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豫政〔2003〕36號)精神,依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4〕57號)要求,現就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加快我市城鎮化進程、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將把這項工作列入對各縣(市)、區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年度目標考核,加強管理。各級人民政府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認真紮實地做好這項工作。
二、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入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流入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和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建立完善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機制,使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受教育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程度達到當地水平。
三、流入地縣級人民政府要將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納入本地義務教育工作規劃,積極協調有關方面,切實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疇和重要工作內容,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進行合理安排,落實招生學校,指導、協調和督促中國小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公安部門要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作優先安排。規劃部門將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使學校建設與居民小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合理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務院令第364號)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等制定有關收費標準並檢查學校收費情況。教育督導部門要加強督導檢查,督促各地和學校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流入地縣級人民政府的社區派出機構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社區進城務工就業農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
四、充分發揮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辦中國小在嚴格控制班額,確保教學質量的前提下,要充分利用和挖掘教育資源,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儘可能多地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有招生能力的學校不得拒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需持父母身份證、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證明、《外來人員就業證》和父母一方與用人單位簽訂並在勞動保障部門備案的勞動契約或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準予在鄭就讀證明,經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安排到指定學校就讀。學校要針對這部分學生的實際情況,完善教學管理辦法,做好教育教學工作,原則上與城市學生混班組織教學。要為在校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辦理學籍,其畢業和升學參照當地有關借讀生的規定執行。要維護接受義務教育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正當權益,在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學校要做到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要加強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家庭的聯繫,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幫助他們克服心理障礙,儘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
五、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流入地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從預算內安排專項經費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城市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
六、採取措施,切實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費用負擔。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校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收費要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到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安排的公辦中國小就讀免收借讀費。根據學生家長務工就業不穩定、住所不固定的特點,有關費用應分期收取。要通過設立助學金、減免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等方式和開展“手拉手”、“一對一結對子”等活動,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對違規收費的學校,教育、監察等行政部門要及時予以查處。
七、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出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流出地縣級人民政府)要積極配合流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做好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流出地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登記制度,並妥善管理好他們的學籍檔案。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比較集中的地區,流出地縣級人民政府要派出有關人員了解情況,配合流入地加強管理。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並督促學校及時辦理入學等有關手續,禁止在辦理入學、轉學手續時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八、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問題。進行體制創新,可以依託名校辦分校,或採取民辦公助等形式舉辦針對這部分學生的學校。對民眾自發舉辦的以接受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讀為主的民辦學校,要加強扶持和管理。流入地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這類學校納入民辦教育管理範疇,使其享受民辦學校的有關優惠政策,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要求,儘快制定這類學校的審批辦法和設定標準,設立條件要酌情放寬,但師資、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要對這類學校集中時間進行清理登記,符合標準的要及時予以審批;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並妥善安排好在校學生的就學。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校,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統一安排,可舉辦招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分校,解決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問題。要加強對這類學校的督導工作,規範其辦學行為,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這類學校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幫助,在辦學場地、教學設施設備、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招生考試等方面予以支持、指導和幫助。對辦學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獎勵。
九、各級人民政府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改進工作方法,廣泛動員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要將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作為城市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充分發揮各種宣傳媒體的作用,宣傳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的方針政策、工作規劃、辦法措施和實際工作中取得的成績和經驗,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