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協定定點供貨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工作中辦公自動化設備、空調、公務用車和辦公用紙、公務印刷的協議定點採購的管理,規範採購行為,提高採購工作效率和資金利用率,促進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鄭州市人民政府採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採購辦公室)根據平等競爭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擇優選定協定定點供貨單位。每年對協定定點供貨單位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獎優汰劣。
第三條 2006年確定的協定定點供貨有效期,為自發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二、適用範圍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直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市直單位)及辦公自動化設備、空調、公務用車、辦公用紙、公務印刷的協定定點供應商(以下簡稱協定定點供應商)。
第五條 市直單位所發生的辦公自動化設備、空調、公務用車、辦公用紙、公務印刷的採購,適用於本辦法。
第六條 市直單位可在確定的協定定點企業範圍內根據其業務範圍、能力、價格、服務等情況自主選擇。特彆強調的是,協定定點供應商承諾的優惠率是供需雙方平等協商價格基礎上的優惠,即政府採購價=供需雙方平等協商價格×(1-優惠率),市場價和媒體報價僅作為參考。同時,協定定點供應商所承諾的優惠率是最低優惠率,採購單位實施採購時可以與供應商做進一步地談判和協商,在談判和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優惠。
三、程式及付款
第七條 採購人依據政府採購計畫,辦理採購資金確認後,向市政府採購辦公室提出申請。市政府採購辦公室於當日批覆,採購人憑批覆後的政府採購申請表,自主選擇協定定點供應商,並與其簽訂契約。市直協定定點供應商,須在每一項交付市直單位的業務單據後詳細說明所發生的一切消耗材料、應收費用等。
第八條 市直單位從協定定點供應商處採購所發生的費用,用公用經費結算的,由各單位按有關規定自行支付;需用財政專項資金支付的,由市直單位向財政部門提出財政直接支付申請,並攜帶發票複印件、供貨契約(原件)、驗收證明等到市政府採購辦公室和市財政國庫支付中辦理支付手續。
第九條 確屬協定定點供應商無法承接的採購項目,或採購價格確低於協定定點供應商承諾價格的採購項目,市直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市政府採購辦公室,經批准後方可選擇協定定點供應商之外的企業,但非定點企業必須提供優質的服務。在鄭州市以外發生的業務,可選擇當地的協定定點供應商。
四、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協定定點供應商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可拒絕接受採購單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二)對採購單位在政府採購過程中有索要回扣、強要禮品等行為,可向市政府採購辦公室及相關執法機關舉報。
第十一條 協定定點供應商有以下義務:
(一)熱情承接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委託服務任務,必須做到:時間快、質量優、服務佳、價格合理。
(二)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嚴格遵守各項財經紀律,堅決杜絕送禮、回扣、報銷費用等一切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嚴格按照投標檔案承諾價格執行,各項收費在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基礎上,按其承諾予以優惠,不得擅自提價。如發現多收費用問題,將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認真把好服務質量關,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質量問題,嚴格按投標檔案承諾予以解決。
(五)嚴格按招標檔案要求與投標檔案承諾的服務執行,自覺接受市政府採購辦公室的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直單位有以下權利:
(一)在服務定點企業範圍內擇優選擇協定定點供應商,按照供應商承諾的價格、服務質量享受優惠。
(二)對協定定點供應商不按其投標檔案及其承諾執行的,服務質量差、價格有問題或採取不正當手段經營的,可向市政府採購辦公室投訴或舉報。
第十三條 市直單位有以下義務:
(一)嚴格執行政府採購制度和費用結算制度;
(二)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加強對協定定點採購業務的管理,嚴格控制經費支出;
(三)嚴禁要求定點單位虛開發票;
(四)嚴禁向定點企業索要“好處”、“回扣”、“禮品”,或要求協定定點供應商為本單位提供規定服務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務;
(五)未經批准不得與非定點企業發生採購業務關係。
五、信息反饋
第十四條 各協定定點供應商必須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與市直單位發生政府採購業務情況上報市政府採購辦公室。對於不按規定報送的,市政府採購辦公室將視其具體情況在中國河南政府採購網、鄭州財政網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直至取消其協定定點資格。
六、監督及考核
第十五條 建立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市政府採購辦公室將會同有關部門於每季度終了對協定定點供應商的服務承諾執行情況進行檢查或不定期抽查。
(一)檢查協定定點供應商的發票、記錄等;
(二)公布舉報、投拆電話,聽取市直單位意見;
(三)調查落實有關投拆問題,協定定點供應商及相關單位應予以配合;
(四)聽取新聞單位及其他採購人的監督意見;
(五)監督市直單位協定定點採購業務是否通過協定定點企業採購,是否要求虛開發票、強行索賄、吃拿卡要等;
(六)不定期召開協定定點供應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聽取意見及建議,完善管理措施;
(七)不定期召開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了解對各協定定點供應商服務情況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對每次檢查情況,市政府採購辦公室將在中國河南政府採購網、鄭州財政網上或以其他形式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定點服務有效期末,市政府採購辦公室將對定點企業一年中的服務質量、價格、業務發生數量等情況進行評比,列出最好及最差(排名),並進行公布。評比內容包括價格、服務質量、業務量、市直單位的反饋意見、社會各界的監督等情況。在年終評比中最好的三家企業可直接進入下一年度的定點單位;最差的三家企業將取消其下一年度的投標資格。
七、違規處理
第十八條 協定定點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一經調查屬實,第一次通報批評,列入不良記錄;第二次取消其協定定點資格,並在二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活動。
(一)沒有及時按統一服務承諾規定為採購單位提供優質服務;
(二)未按中標的價格進行優惠;
(三)向採購人供應未中標產品的;
(四)其它有礙契約公正履行的行為。
第十九條 協定定點供應商有下列行為之一,一經調查屬實,即取消其定點資格,並在二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活動。
(一)違反國家規定或契約承諾的質量標準,以次充好,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二)為採購單位多開發票;
(三)拒絕接受政府採購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協定定點供應商未按規定向市政府採購辦公室報送第十四條所要求信息資料的,將在中國河南政府採購網、鄭州財政網上予以警告,警告超過兩次,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二十一條 市直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一經調查屬實,將進行通告,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准選擇協定定點供應商以外的企業進行採購的;
(二)向協定定點供應商索要“好處”、“回扣”、“禮品”,或要求協定定點供應商為本單位提供規定服務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務;
(三)要求協定定點供應商虛開發票的。
八、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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