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區濱河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給市民提供優美整潔的遊憩場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濱河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濱河公園,是指金水河、熊兒河、東風渠濱河公園以及市區其他河道的濱河公園。
濱河公園的界限範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濱河公園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應當服從鄭州市防洪規劃,濱河公園內的防洪、行洪設施必須服從市防汛指揮機構的調度指揮和監督。
第四條濱河公園為開放式公園,遊人免費入園。濱河公園實行統籌規劃,統一管理。
第五條市濱河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濱河公園的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市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濱河公園的建設與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公園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
(二)負責濱河公園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與管理;
(三)負責公園內園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四)負責公園的水源開發和水體保護;
(五)負責公園內的防洪、行洪設施的維修、養護與管理;
(六)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濱河公園的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檢舉、揭發的權利。對檢舉、揭發有功者,市濱河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並為其保密。
第八條沿濱河公園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濱河公園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濱河公園的規劃建設應服從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市建設相協調。
第十條濱河公園總體規劃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濱河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在濱河公園內禁止新建非公園設施。已有的不符合濱河公園建設規劃的建(構)築物不得改建、擴建,違法建築應當在限期內拆除。
第十二條濱河公園內鋪設各種管線,必須經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在濱河公園內實施挖掘行為的,應當徵得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繳納修復費用。
第十四條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在規劃紅線上設定明顯的界限標誌。
禁止損壞或擅自移動界限標誌。
第三章 水源開發與水體保護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達標的工業循環水、淨化處理廢水、地下水、人防工程積水、地表水等多種方式為濱河公園提供水源,並保證適當水量。
第十六條市濱河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防汛指揮機構擬定濱河公園內的河道防洪方案,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濱河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及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河道設計要求做好濱河公園內河道的護砌、疏浚、清污分流等工作,改善水質。
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蓄水、排水,保持河道內常年有水,並及時打撈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潔。
第十八條禁止向濱河公園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河道內漂洗髒物。
第十九條禁止擅自從濱河公園河內引水,確需引水的,應經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的人行道、照明設施、井泵及其附屬設施等的養護、維修,保證其處於完好狀態和正常運轉。
第二十一條禁止破壞、占用人行道。確需臨時占用人行道的,必須經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批准,按規定繳納占道費。
第二十二條禁止機動車、架子車、三輪車、畜力車在濱河公園禁行區段通行,確需通行的應經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同意。老年人乘坐的三輪車和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禁行區段兩端設立明顯的禁行標誌。
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設定供遊人休息、娛樂的公用設施,並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在濱河公園內禁止開辦各類交易市場。
為滿足遊人需要,確需在濱河公園內開辦服務性經營活動,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美化園容、不污染環境的原則,經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濱河公園園林綠化規劃,建設遊覽景區、公共綠地、建築小品等園林設施。
第二十六條園林綠化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景石、亭台、雕塑等景物。
第二十七條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園林綠化植物及設施的養護,對枯死缺株、損壞的應及時補植、維修。
第二十八條因建設施工確需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壇、花帶、草坪、綠籬的,必須報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批准,並按規定標準補償。
第二十九條禁止占用公園綠地。因建設施工等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經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批准,繳納綠地占用費,並在限期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條禁止下列損壞綠化植物和設施的行為:
(一)折采樹枝、花果、剝刮樹皮、攀爬樹木;
(二)放縱畜禽啃咬樹木、花草;
(三)踏踩明示禁止入內的草坪;
(四)損壞草坪、綠籬、花壇、圍欄;
(五)在綠地上淋石灰、熬瀝青;
(六)污染、損壞建築小品及其他園林綠地設施;
(七)其他損害綠化植物和設施的行為。
提倡和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劃營造紀念林,栽種紀念樹,修建園林景觀。 第六章 園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二條濱河公園管理機構負責濱河公園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
第三十三條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濱河公園環境衛生規劃,設定公共廁所、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負責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在濱河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垃圾、隨地吐痰、隨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菸蒂等廢棄物;
(二)焚燒落葉枯草及其他廢棄物;
(三)在園林綠化設施、公共設施上亂貼、亂畫、亂刻、亂掛;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禁止擅自在濱河公園內設定廣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損壞濱河公園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修理、更換、重作、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危害濱河公園行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委託濱河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向公園內排放污水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用管道排污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以運輸工具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可以暫扣運輸工具,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實施挖掘行為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占用公園用地的,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五)損壞公園固定設施的,處以修復費用二倍的罰款;
(六)盜竊、擅自砍伐花木的,責令補種盜伐花木株數十倍的花木,處以花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七)破壞或擅自拆除花壇、花帶、綠籬、草坪的,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八)機動車、架子車、三輪車、畜力車擅自在公園禁行區段通行,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九)焚燒落葉枯草及其他廢棄物、在河道內漂洗髒物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十)折采樹枝、花果、隨地便溺、亂扔垃圾、瓜果皮核、菸蒂等廢棄物或在公園設施上亂貼、亂畫、亂刻、亂掛及踏踩明示禁止入內的草坪的,處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濱河公園管理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防洪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汛期調度運用計畫的;
(二)違反規劃,改變綠地和公園設施用途的;
(三)濫用職權,侵犯遊人權益的;
(四)管理不善,使公園設施遭受較大損失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罰款的;
(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制止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26日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的《鄭州市金水河濱河公園建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