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印刷行業協會

鄭州市印刷行業協會

鄭州市印刷行業協會是由鄭州市印刷企業、印刷設備、器材的生產經營、印刷科研教育單位和科技與管理工作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民眾性協會,具有社團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成立背景

2003年全鄭州市共有200多家印刷企業,然而由於各企業間缺乏行業組織協調,團隊精神較差,內在潛力發掘不夠,對外市場競爭力不強。為此,經鄭州市委市政府領導批示,鄭州市文廣局籌劃組建印刷行業協會。協會於2003年11月12日正式成立。

主管單位

鄭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發起和組成單位

鄭州日報印刷廠、河南智聚印務有限公司等鄭州市印刷行業領軍企業

協會性質

非贏利性民間組織

領導班子

會長:馬海乾

協會職能與作用

1.為會員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信息、人才培訓和技術引進,廣泛開展行業間的交流,引導全市印刷行業健康、快速發展。2、維護行業利益,反映行業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成為政府與企業溝通的橋樑。3、組織會員單位參與國內外各類博覽會展會。拓寬企業視野,促進行業迅速發展。

曾舉辦的重大活動

2010中部印刷包裝產品博覽會。此次博覽會上,共吸引全國200多家公司參展,千餘種印刷包裝生產設備、相關輔助設備及耗材等在現場展示。

2011中國中部印刷包裝產業博覽會將於2011年9月25日至27日在鄭州國際會展中心盛大舉行。本展會由河南省包裝技術協會、鄭州市印刷行業協會主辦,由鄭州天天廣告有限公司、鄭州天天會展服務有限公司承辦,河南新華印刷物資公司、鄭州瑞光印刷物資、河南北方印刷物資,卡樂普不乾膠標籤印刷有限公司等單位作為本次會議的聯合組織單位,並得到鄭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大力支持。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鄭州市印刷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鄭州市範圍內的印刷企業自願組織並參加的行業性民間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全市印刷業服務,促進企業之間的聯繫與協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增強本行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能力,提高本市印刷企業的總體水平,促進本市印刷業的發展興旺和鄭州的經濟繁榮。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鄭州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鄭州市西太康路1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業務主管部門參與印刷項目調研論證,制訂印刷行業發展規劃,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二)密切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反映企業的意見、建議和正當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企業之間的了解、交流和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

(四)組織本行業的業務技術培訓;

(五)為會員提供信息、技術質量、物資調劑等諮詢和服務;

(六)增進企業與外省市行業的聯繫與協作,推動企業的技術改造和外向開拓;

(七)開展健康有益的聯誼活動,引導會員敬業守法、維護社會公德;

(八)對本行業新辦企業申報進行前期調研,並由行業協會簽署論證意見作為管理部門審批的重要依據;

(九)參與本行業各類標準、經濟標準的制定,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承擔本行業印刷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頓及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相關措施;

(十)接受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為印刷企業團體會員單位。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並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協會反映意見和要求,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要求本協會維護合法權益;

(五)要求本協會組織業務、技術指導等協作;

(六)要求協會的諮詢服務機構在業務範圍內為其提供服務;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二)積極支持並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和學術論文;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組織實施年度計畫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主要負責人;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修改程式及終止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3年11月1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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