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1945年8月在本溪煤鐵公司技術工養成所讀書、 當工人,1945年9月~1947年8月在家打鐵; 1947年9月~1947年11月在遼寧省第三專署受訓,1947年12月~1948年3月參加土改, 1948年4月參與創辦連山關完全國小,先後任教員,教導主任。1949年12月調入本溪縣人民法院,後入遼東省行政幹部學校司法班學習。1950年6月任本溪縣人民法院科員, 1952年12月任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1955年6月在遼寧省政法幹校學習, 12月在本溪市委參加肅反工作。1959年1月後任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副科長、 審判員。1960年10月任本溪市平山區人民法院副院長,1964年7月任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副處長。 1970年1月在本溪縣清河城公社插隊落戶,期間曾任公社革委副主任。 1972年10月任本溪縣公安局局長。1979年2月任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1981年2月任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1990年1月離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