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城市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會

鄒城市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會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促進會簡介

鄒城市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會官網
本會以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宗旨,充分發揮社團組織作用,動員全市文化及相關行業力量,以打造我市特色文化品牌為重點,大力實施文化走出去戰略,積極組織開展對外文化交流、招商引資、理論研討、項目策劃、人員培訓、信息服務等文化活動,充分調動民間力量和資源,為宣傳鄒城、推介鄒城、服務鄒城,推動我市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加快文化名市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會標詮釋



會標詮釋:
一、本會會標設計側重於展現行業特徵和識別性,造型簡潔、結構嚴謹、具有穩重的視覺感,體現了文化產業的行業特徵。
二、整體設計由“鄒城文化產業”六個漢字的漢語拼音首字母“ZCWHCY”變形而來,整體外形酷似中國龍紋,體現了中華傳統文化的特徵,展現了鄒城文化人不畏艱難、頑強拼搏、銳意進取、勇往直前的精神風貌。 標誌外形為字母"Y"變形的圓形,展示了本會團結穩定,事業富有朝氣,充滿活力的社團形象以及管理規範、追求卓越的文化氛圍。

會員證

鄒城市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鄒城市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會
英文譯名:ZouCheng Culture Domain Develop Promotion Society
英文縮寫:ZCCDDPTS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鄒城市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會是由文化產業的經營者、研究者和愛好者共同自願聯合組成的、經業務主管部門批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准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鄒城市文化產業發展促進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共產黨政策允許範圍內,在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開展工作,在大力弘揚民族傳統文化和發展現代文化的基礎上,通過各種專題的文化產業研究開發和不同形式的社會活動,竭力成為社會各界和相關產業發展的後盾和橋樑,為社會各界提供一個無限展示自我、塑造品牌戰略的空間和平台,為經濟建設服務,為社會各界服務,為人民民眾服務,以促進文化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鄒城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登記管理機關鄒城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鄒城市鳳凰山路896號。郵編:27350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發掘、整理、研究文化遺產,組織優秀的民族文化藝術節目、作品等,組織並推進與現代文化建設事業相關的文化研究開發活動。
(二)舉辦各種類型的商務文化活動和學術講座(論壇)及短期培訓、公益活動。
(三)承辦(承接)有關方面委託的科研、調研課題(專題)和文化諮詢服務。
(四)協助政府宣傳鄒城歷史文化,發掘、保護鄒城的民間文化、民間藝術,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規範行業經營行為。
(五)廣泛開展各種類型的文化交流活動,積極與各地區的機構團體、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建立友好的交流與合作關係。
(六)編輯以文化學術門類為主的書刊、畫冊、圖表,編輯文化名人的史傳、地方史、志等。
(七)培養、推薦文化、藝術新秀人才並向國家和社會輸送。
(八)策劃、設計、論證、開發企業文化和經營管理課題項目,協助企業總結研究企業文化經驗,宣傳企業文化建設成就,以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九)提供圖書發行代理、商務活動代理、廣告傳媒、網路文化、會展慶典、法律事務、人才交流、勞務輸出等中介服務。
(十)為政府提供行業研究需要的各種資料信息,並代表行業向政府反饋會員建議。
(十一)接受會員的委託,協調會員間的矛盾。監督會員依法經營,依法保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
(一)個人會員;
(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社會各界有意於發展文化產業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公告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事理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理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事理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事理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連選可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產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障、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1月1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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