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功能分區

鄉村功能分區是在鄉村地區範圍內,按其職能和作用而進行的區域劃分,即按基層行政單位進行的鄉村分類。

鄉村功能分區是在鄉村地區範圍內,按其職能和作用而進行的區域劃分,即按基層行政單位進行的鄉村分類。長期以來,鄉村的職能主要為經營農業,包括農、林、牧、副、漁業。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鄉村已從單純經營農業發展到經營鄉村工業、運輸業、建築業、商業、旅遊業、採礦業等多種產業,其職能發生了深刻變化。為更好地規劃和指導鄉村經濟的發展,需要按鄉村的資源條件和產業發展方向,劃分不同功能的鄉村區域,為鄉村總體規劃提供科學依據。世界上對鄉村功能分區的研究處於開始階段,其中以波蘭研究較多。1979年,波蘭科學院地理研究所農業地理和鄉村區域室在波蘭東北部蘇瓦烏省進行了鄉村地區功能分類的嘗試,並選用以下8項指標:①農用地占土地總面積的比重;②每百公頃農用地就業人數;③林地占土地總面積的比重;④每平方公里內旅遊和休養中心的床位數;⑤非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⑥從事工業和建築業人口占總人口的比重;⑦每千名居民中從事服務業人數;⑧每千名就業人口中外出工作的人數。以此為依據,將該省的38個鄉社劃分為8個功能類型區,包括農業,農、林業,農、林、旅遊業,農業、旅遊、工業,旅遊、林業,工業、旅遊業,旅遊、休養業,工業、服務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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