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七)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四)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 (六)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

部門概況

;負責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監、監督建設工程項目的實體質量和參建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受理工程項目質量缺陷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在委託許可權內,依法查處施工現場建設各方主體違反質量行政法規的行為;負責全縣的城市衛生監察及市容市貌監察管理工作;負責做好城區日常環境清掃、垃圾清運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設信息、報表報送、辦理房屋產權證辦理住房公積金抵押工作;負責指導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各類開發區的規劃,負責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縣域體系規劃的編制報批以及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全縣城市供水、排水、城市道路、城市燃氣規劃編制工作。

機構設定

根據《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鄉委發〔2010〕79號)、《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 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轉發鄉城縣機構編制委員的通知》和《中共鄉城縣委辦公室鄉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鄉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鄉委辦發〔2011〕2號)檔案要求,設立鄉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規劃和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局承擔的城鄉規劃建設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
(二)將城鄉供水、排水的行政管理職責以及對相關企事業單位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等職責劃給縣水務局。
(三)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著力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
(四)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職責。
(五)加強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職責。
(六)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七)加強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測繪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擬訂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事業的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組織、參與擬訂全縣住房及住房保障相關措施並指導實施。組織參與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及政策。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危房鑑定、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四)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組織、參與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及裝飾裝修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組織參與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參與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負責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
(六)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城鎮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鎮燃氣、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城鎮防汛排澇工作,指導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申報、保護和管理工作。
(七)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參與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管理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組織參與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八)組織參與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區內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指導城鎮園林綠化工作。
(九)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組織實施重點科技項目的研究開發及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責任。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
(十)指導城市節水工作,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規劃、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節水制度、辦法和具體標準,落實節水工作的要求。
(十一)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鄉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會議組織、文秘事務、史志編寫,信息綜合新聞宣傳、信訪、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回復、目標管理、資產管理、後勤保障及局長交付其他工作。
(二)房管股(鄉城縣“安心工程”辦公室)
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縣住房保障工作,規範和監督管理住房建設、房地產業、城鎮房屋拆遷、物業管理工作;承辦縣政府交辦房屋產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全縣房地產開發、房屋拆遷、物業管理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資質認證工作。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及房改、安心工程具體工作。
(三)規劃施管股。(招標概算、行政審批)
組織、參與編寫全縣城鄉規劃,組織參與編制、依法報批縣域和區域城鄉體系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審核縣級建設項目、標誌性建築規劃設計和選址定點;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核工作,指導參與全縣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和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發展;參與城鄉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專業規劃;監督管理城鎮燃氣、熱力、市政設施(道路、橋樑、河道、路燈等)、市容環境衛生、垃圾處理、防汛排澇;負責城鎮重點項目、縣屬國有投資市政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參與城鎮建設重點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組織申報、實施城鄉重大科技項目試點及成果套用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鎮(村)申報、保護和管理工作。
貫徹執行風景名勝區管理的法律、法規;組織參與風景名勝區的申報工作,組織城市規劃區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和實施;參與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審批;負責城市雕塑企業和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風景園林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負責綠地廣場、公園、城市雕塑及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的綠化配套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批和工程建設的組織協調工作。
通過對房屋的結構進行檢測,對房屋結構和使用功能改變的可行性做出評價。通過對房屋建築、結構、裝修材料、設備等進行全面檢測,建立和完善房屋檔案,全面評價房屋質量。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和農村建設抗震工作。
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工程概預算的管理。包括工程概算核實,施工結算的審核及送審、定案及審計等工作;綜合管理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建設局對外契約的審核管理工作。
對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管理和房屋建築及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工程概預算的管理。包括工程概算核實,施工結算的審核及送審、定案及審計等工作;綜合管理行業統計工作;負責建設局對外契約的審核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行政編制6名(含紀檢組長1名),其中局長1名,紀檢組長1名;副局長3名,工程師1名。
縣紀委紀委、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及人員編制按鄉委辦發〔2010〕92號檔案規定執行。
機關後勤工人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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