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縣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和財務會計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擬定全縣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改革方案;參與制定有關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縣與鄉鎮、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三)編制年度縣級財政預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匯總全縣財政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級和全縣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財政決算;管理縣級各項財政收入;管理縣級預算外資金和財政專戶,管理有關政府性基金;會同有關部門審批或申報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立項;負責彩票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根據縣級預算安排,確定財政稅收收入計畫;提出地方性稅收政策建議;負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徵收和管理。
(五)管理縣級財政公共支出和各項專款;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制定和執行需要全縣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制定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
(六)參與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辦理縣級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政性資金進行監督管理和跟蹤問效;審查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結)算和竣工決算,參與制定工程取費標準。
(七)管理縣級和中央、省、市駐鄆有關單位的財政社會保障支出;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擬定和執行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組織對社會保障資金使用的財政監督。
(八)貫徹執行政府國內外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有關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管理;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
(九)負責全縣地方各類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財務制度、會計制度;負責縣直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工作;負責有關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的資質管理,並指導和監督其業務活動;管理和指導社會審計工作。
(十)監督財政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的建議;組織協調財稅、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十一)制定本縣財政科研計畫和財政教育規劃,組織全縣財政幹部和財務會計人員的教育培訓。
(十二)管理縣級國有資產,指導監督全縣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起草和修改有關重要報告和檔案;負責財政信息、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機要通信、督查、信訪、檔案、保密、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以及後勤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管理、黨群工作和離退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
(二)預算科
研究擬定財政體制和預算管理制度及編制年度預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編制年度縣級預算草案,匯總年度各鄉鎮預決算;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投放項目庫;匯總審定各部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審查和批覆部門預算;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指導鄉鎮財政工作;統一辦理預算調整有關事宜;負責縣對下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承擔與縣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有關聯絡事宜;研究關稅、國內和涉外稅收的政策,牽頭稅收制度改革的組織實施;負責稅收法規的貫徹落實,提出地方性稅種增減、稅目稅率調整、減免稅以及對縣級財政影響較大的臨時特案減免稅等重大事項的建議;擬定縣級管理許可權內的稅收政策規定,解決稅收法規執行過程中出現的稅收政策問題;分析研究稅收政策、稅負變化對我縣的影響,研究提出調節經濟運行和國民收入分配的稅收政策及完善措施;承辦關稅稅則方面的業務工作;負責全縣財政法制工作;組織草擬有關規章制度和規範性檔案;審核上報財政、稅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草案;審核其他規章制度草案中有關財政稅收的條款;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
(三)國庫科
擬定和貫徹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政府總預算會計制度;負責縣級財政資金調度,跟蹤分析預算執行情況;匯總批覆縣級部門決算,編制縣級財政決算;統一管理縣級財政的銀行帳戶;負責國債有關事宜;擬定並執行政府債務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負責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
(四)企業科
參與全縣產業政策的研究工作;參與研究國家與國有企業分配政策,並提出調整建議;貫徹執行《企業財務通則》,研究擬定企業財務制度;協調解決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監管縣直企業的財務工作;負責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私營企業財務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參與國有企業的租賃、拍賣、兼併破產等有關政策的研究制訂實施,參與組建企業集團、實行股份制改革等工作,並制訂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辦理縣級分管企業財政補貼;負責監繳國有資產收益;負責企業財務信息與統計分析;貫徹執行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政策;研究和擬定地方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參與外債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承辦外債項目審批預決算,負責外債財政轉貸項目的對外還款。
(五)縣農業稅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縣耕地占用稅、契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提出全縣農業各稅收入計畫建議,督促稅款及時足額入庫;檢查農業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貫徹全縣農業稅收減免政策;管理農業稅收徵收經費、票證和裝具。
(六)縣國有資產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擬定縣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規章草案和改革方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研究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措施建議;執行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議、決定,組織實施國有產權界定與登記、轉讓、授權經營、資產評估;審核國有資產授權經營方案,監管資本運營機構,考核國有資產運營和保值增值狀況;管理國有股股權,收繳國有資產收益,組織編制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產權交易市場,指定公物拍賣機構,查處國有資產流失案件。
事業科室
(一)財政信息中心
承擔“金財工程”的具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維護全局計算機的穩定、維修和網路的安全與維護;負責財政信息港的建設和維護;組織財政辦公套用軟體的套用和培訓學習工作。
(二)經濟建設辦公室
掌握分管部門的基本情況,研究提出經濟、建設等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組織或參與研究擬定有關財務管理辦法;管理縣級糧食、棉花、食糖等專項儲備資金、補貼和糧食風險基金;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擬定和監督執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審查建設項目的工程預(決)算和竣工決算,參與制定工程取費標準。
(三)會計管理中心
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研究提出會計改革的政策建議;貫徹實施會計法規、準則和制度;組織、指導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和監督會計電算化工作;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指導、監督註冊會計師、會計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工作,負責會計師事務所等有關經濟鑑證類中介機構的管理工作;研究和推行會計管理制度工作。
(四)縣預算外資金管理辦公室
擬定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和規章制度;參與編制全縣中長期及年度綜合財政預算管理計畫並組織實施;管理預算外資金徵收專櫃,負責縣直部門預算外收入的收繳,指導鄉鎮預算外資金管理機構開展工作;宣傳並貫徹執行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法規制度,審批資金使用計畫;負責全縣預算外收費票據的管理;負責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督與檢查,指導部門和單位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參與全縣綜合財政與體制改革調研工作;負責預算外周轉金、“兩金”和國有土地有償出讓收入等管理工作;負責編制預算外資金收支計畫;負責全縣預算外資金年度決算工作。
(五)縣財政監督辦公室
擬定財政監督檢查的政策和制度;監督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檢查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組織協調財稅、審計監督檢查工作,依法查處重點違反財經紀律的打擊報復案件;監督局屬單位財務收支管理情況。
(六)縣會計核算中心
貫徹實施縣《關於在縣直行政事業單位集中會計核算的意見》;嚴格按照《會計法》和財政部制定的《會計制度》、《會計準則》以及《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規定,及時規範做好各部門單位會計收支的管理及資金結算、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負責填制記帳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對單位的付款要求及最終付款實行財政控制;負責審核單位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負責審核單位是否按預算規定的範圍、內容和規定辦理各項開支,有無擅自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亂髮獎金、補貼、實物等,以及鋪張浪費,虛列支出;負責單位會計檔案的保管、編目、立卷、歸檔;協助單位及財政部門做好報帳員的任用及管理工作。
(七)縣黃淮海平原開發資金管理公司
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考察、評估、論證工作;執行國家農業政策,促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負責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投放回收工作;參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實施和後期管理工作
(八)農業資金管理辦公室
掌握分管部門的基本情況,研究提出農、林、水等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組織或參與擬定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參與管理和分配財政扶貧資金和農業救災防災資金;管理扶貧等政策性支出和專項貸款貼息;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九)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公室
掌握分管部門的基本情況,研究提出社會保障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建議;參與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監督各項社會保險資金的收繳、儲存和支付,保證資金安全完整;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年度財務決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組織或參與擬定有關財務管理辦法。
(十)行政事業資金管理辦公室
掌握分管部門的基本情況,研究擬定行政性經費和事業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政法、教育、科學、文化等部門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和年度部門預算安排建議;審核分管部門和單位的年度財務決算;參與政府投資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對專項資金跟蹤問效;組織或參與擬定有關財務管理辦法。
(十一)鄆城縣國有資產運營中心
根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或委託,統一經營授權範圍內的國有資產;對國有資產進行最佳化配置,並承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逐步推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對授權範圍內國有資產收益進行收繳,並按要求及時上繳財政;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定期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送有報表的經營發展情況。
(十二)鄆城縣政府集中招標採購服務中心
負責統一組織納入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活動;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負責受其他政府採購執行機構的委託,代其採購或組織招投標事宜;負責建立政府採購信息庫,提供政府採購諮詢;辦理政府採購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政府採購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