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為了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改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2018年8月24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0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市中心城區、各旗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各開發區(園區)建成區以外的農村牧區。

第三條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堅持政府主導、村民主體、因地制宜、規劃先行、示範引領、建設和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市、旗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市、旗區人民政府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市、旗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城鄉建設、規劃、交通、生態環境、農牧業、林業、水務、自然資源、商務、衛生健康、綜合執法等業務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的治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組織開展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的治理工作。

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村民、居民開展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區域內的機關、團體和企業等單位應當在責任範圍內開展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的治理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財政投入,將獎勵補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嘎查村民委員會和村民自籌、受益主體付費、社會資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參與人居環境治理活動的意識,形成全社會共同愛護人居環境的良好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對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進行公益宣傳、輿論監督。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把人居環境治理的法律法規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回收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等知識納入學校、幼稚園的教育和社會實踐內容。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並有權對損害村容鎮貌和污染環境衛生等行為進行勸導或者舉報。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籌指導全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規劃的編制工作,旗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畫。

編制規劃、制定計畫應當與農村牧區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與城鎮、開發區(園區)、旅遊區、工礦企業、公路鐵路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相統籌,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旗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具體包括:

(一)生活飲用水、燃氣、供熱、排水設施;

(二)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污水處理設施;

(三)道路、綠地、園林綠化設施;

(四)秸稈、農膜、糞污、屠宰廢棄物、病死畜禽處理設施;

(五)其他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履行相關審批手續。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根據需要可以跨區域共建共享,避免重複建設,降低治理成本。

第十三條旗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農村牧區使用天然氣、太陽能等清潔能源,提高農村牧區清潔能源普及率。

第十四條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的所有權人應當維護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所有權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託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機構和自然人管理。

第十五條旗區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運行、管護進行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績效考核體系,將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嘎查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召集村(居)民會議,制定人居環境治理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將下列事項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的內容:

(一)保潔費的籌集和使用、保潔員的雇用和管理;

(二)村(居)民清掃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後衛生的行為規範;

(三)生產、生活廢棄物的處理規範;

(四)維護農村牧區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範;

(五)愛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設施的行為規範;

(六)治理和保護農村牧區人居環境中的優秀典型的獎勵措施。

第三章垃圾治理

第十八條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科學確定農村牧區生活垃圾收集、分類、轉運、處置及監督管理模式,村鎮垃圾應當實施分類減量和資源化利用。

距離城鎮垃圾處理廠較近的村鎮,應當將農村牧區生活垃圾與城市生活垃圾一體處理;距離城鎮垃圾處理廠較遠、人口相對集中的村鎮,可採取戶分類、嘎查村收集、蘇木鄉鎮轉運、旗區區域處理的模式;地處偏遠、人口分散的嘎查村,可採取戶分類、嘎查村收集、嘎查村轉運的分散治理模式。

第十九條農村牧區垃圾清掃、投放實行責任人制度,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住處,村(居)民為責任人;

(二)嘎查村(社區)範圍內的道路、溝塘等公共區域,嘎查村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集鎮、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旅遊、餐飲、娛樂等經營場所,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公路、鐵路、機場、車站,經營管理單位為責任人;

(八)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布農村牧區生活垃圾的分類處理指導意見。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公布本轄區內農村牧區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農村牧區生活垃圾的運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定期清運;

(二)對已經分類的生活垃圾分裝運輸;

(三)採取密閉等措施防止運輸過程中丟棄、揚撒、遺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四)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轉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房(點)和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建築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危險廢棄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分類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納處置場。

第二十三條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廢舊物資或者再生資源集中回收點,實行集中封閉管理。

第二十四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排查、整治農村牧區非正規垃圾堆放點。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垃圾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垃圾;

(二)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等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牧區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區域傾倒、填埋;

(三)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牧區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

(四)其他影響垃圾治理的行為。

第四章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六條旗區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農村牧區的人口密度、自然環境和經濟條件,科學確定農村牧區生活污水處理模式,鼓勵支持套用新技術、新工藝處理生活污水,推進農村牧區生活污水治理。

距離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較近的村鎮,應當將生活污水排入其管網集中處理;人口比較集中、經濟條件較好的村鎮,應當建設集中污水處理設施;居住分散、地形條件複雜、人口較少或者不具備管網建設條件的嘎查村,可以採用以戶或者聯戶為單位建設小型設施、拉運至就近污水處理廠、化糞池等多種形式處理。

第二十七條旗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確定農村牧區廁所建設改造標準,合理選擇改廁模式。根據人口規模,按照技術規範合理建設公共廁所,推廣戶用無害化衛生廁所。在污水管網設施不完善的區域,應當以戶或者聯戶為單位建設化糞池和衛生廁所設施。農村牧區廁所化糞池的設定應當便於清理和運輸。

第二十八條農村牧區污水實行集中處理的,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第二十九條旗區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村鎮飲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劃定村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水質監測和衛生防護規範管理;開展村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築、排污口、工業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隱患。

第三十條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設農村牧區集中式供水工程,促進城市供水系統向農村牧區延伸,在有條件的農村牧區逐步推進城鄉供水一體化。

新建、改建、擴建的農村牧區飲水工程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保證建成後的飲用水水質衛生安全。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生活污水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向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直接排放糞便、污水以及丟棄畜禽屍體,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二)向公共場所、村莊街道傾倒生活污水;

(三)損毀污水管網或者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四)其他影響生活污水治理的行為。

第五章農業面源污染治理

第三十二條旗區以上人民政府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牧區面源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推廣高效生態循環農業模式,推進科學施肥技術、農作物病蟲害統防統治方式,推動可降解農膜和標準農膜使用以及廢舊地膜回收利用,實現農牧業綠色發展。

第三十三條鼓勵支持農作物秸稈回收利用,培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企業運用市場化模式處理秸稈。鼓勵秸稈打捆或者青貯(黃貯)進入養殖場、養殖戶。棄用秸稈應當就地還田。

第三十四條鼓勵集中建設堆肥場,有效處理農村牧區養殖糞污、過剩秸稈、蔬果菜葉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實現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條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組織建設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公共設施,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為:

(一)亂堆亂放和露天焚燒秸稈;

(二)隨意堆放畜禽糞便;

(三)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農膜等生產廢棄物;

(四)隨意丟棄、掩埋、焚燒病死畜禽;

(五)其他影響農業面源污染治理的行為。

第六章村容鎮貌管理

第三十七條旗區人民政府指導村容鎮貌管理相關工作,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村容鎮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村容鎮貌建設應當突出鄉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點,保護傳統村落、古建築、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和文物。

第三十九條村容鎮貌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蘇木鄉鎮、嘎查村臨街、迎路建築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建築立面應當相對統一,保持乾淨整潔,破損牆體及時維修;

(二)加強集貿市場管理,合理設定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環境清潔;

(三)施工現場應當封閉管理,安全圍擋應當堅固美觀;

(四)新建鎮區道路和村內道路時,應當保證雨水排放,同步建設各類管網和路燈等設施,或者預留空間。

第四十條旗區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在村莊內部和周邊、道路兩旁、房前屋後開展植樹綠化活動,保護和美化自然景觀與田園景觀。

第四十一條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一划定公路兩側汽車修理、餐飲住宿等場所的車輛停放區域,保障道路暢通、環境整潔。

第四十二條戶外廣告設施、招牌、標牌的設定以及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範。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定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戶外廣告、招牌、標牌外觀應當圖案清晰、完整美觀、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隱患的,及時加固或者拆除;殘缺破損的,及時修復。

第四十三條畜禽養殖設施應當保證整潔、衛生。有條件的村鎮棚圈應當與生活區分設,不得臨街臨路搭建缺少有效遮擋的棚圈。

第四十四條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滅鼠、滅蚊、滅蠅、滅蟑活動,消滅病媒生物孳生條件。

第四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影響村容鎮貌的下列行為:

(一)隨便便溺、亂扔雜物;

(二)隨處張貼和噴塗小廣告;

(三)在公共場所、鄉村道路打場曬糧;

(四)亂停亂放車輛;

(五)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

(六)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七)其他影響村容鎮貌的行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地方性法規已經做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非指定地點堆放、棄置、傾倒垃圾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反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並處單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個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將城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工業廢棄物向指定場所以外的農村牧區轉移、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區域傾倒、填埋的,由生態環境業務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牧區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改變其用途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恢復原狀,對單位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1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公共場所、村莊街道傾倒生活污水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損毀污水管網或處理設施,向其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的,由旗區以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亂堆亂放秸稈;

(二)隨意堆放畜禽糞便;

(三)隨意丟棄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袋、農膜等生產廢棄物。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隨便便溺、亂扔雜物;

(二)隨處張貼和噴塗小廣告;

(三)在公共場所打場曬糧;

(四)侵占、損毀公共綠地、廣場、道路及其配套設施。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五項規定,違規搭建生產生活用房和畜禽養殖棚圈的,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市、旗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委託,就《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持續改善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一項重要任務,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事關廣大農牧民的根本福祉,事關農村牧區文明和諧。黨的十九大提出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今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又印發了《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三年行動方案》,對農村人居環境整治工作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近年來,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整治取得了顯著成效,但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要求和廣大農牧民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仍然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短板。為進一步鞏固和提升全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成果,急需制定以農村牧區垃圾、生活污水、面源污染治理,村容鎮貌管理為主要內容的地方性法規,切實為打造美麗宜居鄉村提供法制保障。

二、制定《條例》的過程

按照市委的工作部署,市人大常委會結合鄂爾多斯實際,將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列為2018年立法計畫。報請市委批准後,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提前介入,認真謀劃,制定了起草工作方案,組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條例的起草工作,經過外出學習考察,實地調研、立法論證、廣泛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建議,《條例》於5月份起草完畢。6月6日,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條例》,並將《條例》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6月30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初審之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認真修改。期間,在《鄂爾多斯日報》、微信公眾號和鄂爾多斯人大網站等媒介進行發布,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又通過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向旗區人大常委會、旗區有關部門、蘇木鄉鎮、嘎查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徵求意見;還徵求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立法諮詢顧問的意見。在修改過程中,多次請示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環資委,在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相關委員會的指導和幫助下,對《條例》草案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8月24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了該《條例》,現報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責任體系。為保證《條例》的實施,根據實際,在總則中明確了各方面的責任。《條例》原則部分明確了政府主導,村民主體;在具體的責任體系中,對各級政府、各業務主管部門、村(居)民委員會、團體和企業的職責分別作了規定。(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

(二)關於規劃建設和管理。為了強化農村牧區人居環境的規劃,推進新農村新牧區建設,提高人居環境質量,《條例》規定了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規劃和計畫的編制要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基礎設施的建設內容、區域共享、對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和績效考核等內容,特別規定將人居環境治理納入村規民約,通過村規民約對村民產生一定的約束力,在基層依法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三)關於垃圾治理。垃圾治理是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的關鍵。通過對我市農村牧區垃圾現狀的了解,《條例》規定了三種因地制宜的垃圾處理模式,同時規定了垃圾清掃投放責任人、生活垃圾的運輸、特殊垃圾的處置和各類影響垃圾治理的禁止性行為。(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

(四)關於生活污水治理。生活污水治理是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的難點,農村牧區生活污水收集率低是大部分地區普遍存在的問題,解決農村牧區生活污水收集處理問題是治理農村牧區水環境的重要環節。《條例》規定了生活污水的收集處理方式。同時,規定了廁所改造工作、安全飲用水和各類影響生活污水治理的禁止性行為等內容。(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五)關於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是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任務。為有效推進農牧業綠色發展,《條例》規定了秸稈回收利用、堆肥場建設、病死動物的處理和各類影響農業面源污染的禁止性行為等內容。(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六)關於村容鎮貌管理。村容鎮貌管理是推進生態文明鄉村建設的基礎性工作,是惠及千家萬戶的民心工程,《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的管理責任、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村莊綠化、戶外廣告設定、畜禽養殖設施和各類影響村容鎮貌管理的禁止性行為等內容。(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予以審查。

審查情況的報告

主任會議:

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於2018年10月10日,分組審查了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建設美麗宜居鄉村,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和社會文明進步,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意本次會議批准該《條例》。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根據組成人員審查意見和各方面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與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座談研究。10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常委會會議及法制工作委員會審查意見,對《條例》進行了統一審查。法制工作委員會和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我受法制委員會的委託,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組成人員提出的修改意見,有的上位法已有明確規定,有的《條例》中其他條款已有表述,有的屬於法規實施中的具體問題,法制委員會建議不作修改。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形成了《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鄂爾多斯市農村牧區人居環境治理條例〉的決議(草案)》,建議主任會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以上審查情況的報告,連同決議(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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