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鄂發[2009]13號)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梁子湖區區級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州辦文[2010]66號)精神,設立梁子湖區農林水產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農林局職責劃入;(二)將原水利水產局的漁業漁政管理職責劃入。
(三)將原區政府辦扶貧開發職責劃入。
(四)將原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劃入。
(五)將原區防治重大動物疫病辦公室職責劃入。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發展農業、林業、水產、扶貧開發和農村經濟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全區農業、林業、水產、扶貧開發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農業、林業、水產、扶貧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二)貫徹執行國家制定的農業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農業資源有效配置和產品品質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各產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監督有關農業法規的貫徹執行。
(三)研究提出全區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意見,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按照中央要求,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
(四)研究制定全區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
(五)組織農業資源開發與利用工作和生態農業與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草場、宜農灘涂、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農業生態環境,負責全區農村能源技術推廣工作,管理全區農村能源工作。
(六)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組織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
(七)負責全區畜牧業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畫;指導全區畜牧業生產發展,調整畜牧業產業結構,合理開發利用畜牧業資源;負責全區畜禽防疫、檢疫工作。
(八)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市有關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九)研究和擬定全區林業發展規劃和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依法監督檢查。
(十)組織、指導開展全區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植樹種草等防治沙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全區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竹林等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和林木種苗管理。
(十一)組織編制、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檢查執行;監督木材憑證採伐、運輸和市場管理及林業行政處罰等林政管理工作。依據《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負責林地、林權管理,初審徵用、占用林地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指導全區森林資源管理。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和情況通報;承辦區護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林業產業經營的實施規劃;研究提出全區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負責全區林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預審和申報,指導管理全區林業基本建設。
(十四)負責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的法規、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和意見、措施和辦法,指導全區農村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制度,做好穩定完善農村雙層經營體制的各項工作。
(十五)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減輕農民負擔政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減輕農民負擔、保護農民利益,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意見和措施;審批鄉鎮農民負擔預算方案,審批全區各村稅費改革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辦法,切實加強農民負擔管理。
(十六)指導督促全區農村建立健全和落實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管理制度,切實加強農村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
(十七)根據中央關於深化農村改革的要求,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建立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農村經濟運行機制和管理體制。
(十八)指導各地建立健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建立健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章程和制度,加強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登記、發證工作,充分發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發展市場中的地位與作用。
(十九)負責組織開展以雙層經營收入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經濟統計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最佳化資源配置,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為依法核定農民負擔和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二十)負責管理淡水養殖、淡水捕撈漁業工作;組織指導淡水養殖產業結構的調整;提出淡水漁業的產業政策建議、技術進步措施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區水產技術推廣的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水產技術推廣隊伍建設;負責監督實施漁業捕撈生產和種苗生產許可證制度;負責全區漁藥和漁用飼料質量檢測;負責江河增殖放流工作;依照國家法律授權,負責漁政漁船監督管理;負責國家分工的漁業水域資源環境的增殖、保護、管理;負責珍稀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承辦全區水產養殖的疫情預報、水生動物防疫、檢疫及病害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區內漁業水域的巡查監護,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負責漁業船舶登記和漁船的安全監督管理及有關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
(二十一)宣傳執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區委、區政府對扶貧開發工作的政策措施;提出扶貧開發工作的年度計畫和中、長期規劃,負責全區扶貧開發的安排、指導、檢查、評比、總結等工作;積極爭取扶貧資金,會同有關部門抓好項目的申報工作,確定扶貧資金的分配方案,檢查扶貧資金的使用,管理好扶貧開發項目和扶貧開發資金;抓好科技扶貧和技術培訓工作,進一步提高貧困地區幹部和農民的綜合素質;負責全區貧困狀況監測與扶貧開發統計及宣傳、信息、調研等工作。
(二十二)承辦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農林水產局設5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領導處理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承辦重大會議組織、文電、政務信息、新聞宣傳保密、信訪、檔案和保衛等工作;組織有關綜合性報告,起草檔案,擬定局機關有關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農業股
出全區種植業發展的技術措施,引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提出耕地保護、補償與改良的政策;發布農情信息,負責救災備荒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的組織;指導全區特產作物生產;研究擬定特產作物生產規劃和生產技術措施;負責特產示範區的建設和經濟作物的種子、種苗的繁育管理工作。
研究提出全區蔬菜生產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引導蔬菜生產結構和基地布局的調整;提出基地保護、改良、開發利用措施;組織種子繁育工作;承辦科技試驗示範、科技推廣的實施工作;組織農民技術培訓工作。
區畜牧業生產調查,制定畜牧業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擬定新技術試驗示範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做好畜禽品種資源開發、利用改良工作,組織推進畜牧業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負責擬訂動物疫病防、檢、查、治等技術推廣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監督對全區動物的防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
負責全區農村能源技術推廣工作,制定全區農村能源技術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參與全區農村環境保護、監督,不斷改善農業環境;負責全區能源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做好沼氣的綜合利用和太陽能的開發利用工作。
全區農業機械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區農業新機械推廣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三)林業股
導全區造林綠化、林木種苗、用材林基地、防護林體系、治沙工程和各類林業基地項目的建設與管理;組織指導全區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和預報工作;指導全區林業花卉的生產經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審核和監督全區執行森林限額採伐制度,監督管理全區木材運輸、竹木經營和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指導基層林業站建設與管理;負責林業行業行政案件的複議和應訴;協調和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珍惜植物資源案件;指導全區林業防火工作。
(四)水產股
宣傳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水產行業的方針、政策;制定全區水產技術推廣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上級部門下達的各項技術推廣任務;引進新成果、新技術、新品種,並組織推廣普及;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搞好產前、產中、產後服務,興辦技術經濟服務實體;開展養殖對象病害的調查、分析、化驗診斷,提出監測預報和防治措施;提供信息服務,總結交流技術經驗,指導各類水產技術推廣服務組織開展技術推廣和社會化服務;監督和檢查漁業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查處違法案件;負責漁業養殖的水面使用證審核、發放、註銷等工作;維護漁業生產秩序,調查和調解漁業糾紛;負責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保護,查處漁業水域污染案件;負責指導民眾性護漁組織工作。
(五)農經股(扶貧股)
負責貫徹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指導全區農村建立健全土地制度,做好農村雙層經營體制工作;負責宣傳貫徹農民負擔政策,研究提出減輕農民負擔的意見和措施;指導、督促、落實全區農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農村經濟統計工作。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扶貧開發和老區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擬定開發和老區建設中長期規劃、年度實施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老區、貧困地區的扶貧開發工作,協調解決全區扶貧開發和老區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結推廣扶貧開發工作典型經驗;會同有關部門考察、論證、審定全區老區建設項目、財政扶貧項目,並做好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檢查驗收工作;負責全區扶貧開發和老區建設獎金的籌措、計畫分配和項目的安排工作,組織全區貧困地區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和勞動力轉移培訓;組織全區開展扶貧濟困活動,負責全區貧困村的對口幫扶和整村推進工作;負責全區貧困狀況監測和統計工作,分析貧困地區經濟發展和貧困狀況,向區委、區政府提供扶貧開發決策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