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人秘股、水政水資源股、計畫財務股、水土保持辦公室
機構職能
1、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江西省水法實施辦法》、《江西省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江西省實施防洪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全縣性有關水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2、統一管理全縣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縣水長期供求計畫、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縣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
3、擬定節約用水有關地方性規範性檔案、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監督檢查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
4、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5、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按照縣人民政府授權調解部門間和鄉鎮間的水事糾紛。
6、擬定水利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及多種經營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7、擬定和初審小型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監督國家和部、省、市頒發的水利行業技術標準和水利工程規程、規範的實施。
8、組織、指導全縣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縣管涉河建設項目審查和河道采砂管理;組織、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
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督和質量監督。
9、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鄉鎮供水以及農村人畜飲水工作。
10、指導水利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村水電電氣化工作。
11、承擔都昌縣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全縣水土保寺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規劃,組織水上流失向監測和綜合防治。
12、負責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涉外工作,指導全縣水利隊伍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