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郵政基礎設施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基礎規〔2018〕532號
郵政局,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適應郵政基礎設施建設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使用效率,加強項目事中事後監管,根據工作需要,我們對《郵政基礎設施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基礎規〔2016〕1369號附屬檔案5)進行了修訂。現將《郵政基礎設施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郵政基礎設施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日
辦法全文
郵政基礎設施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發揮中央資金使用效率,進一步改善郵政基礎設施條件,根據《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7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4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規範打捆切塊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2017〕1897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有使用郵政基礎設施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直接安排投資項目,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的郵政寄遞渠道安全監管“綠盾”工程等中央本級非經營性郵政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打捆下達投資項目,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通過打捆方式下達的給予投資資金補助的項目。
第四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遵循符合規劃、程式完備、進度可控、監管有效的原則,重點支持提升郵政公共服務能力的基礎設 施項目。具體支持範圍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促進快遞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十三五”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等國家相關政策和規劃。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業實際情況,按照項目輕重緩急和投資可能,及時組織開展項目前期調研評估、論證工作,並結合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做好項目儲備。
第六條 對直接安排投資項目,應納入國家批准的規劃。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 5000 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下放部分交通項目審批權和簡化審批程式的通知》(發改基礎〔2015〕2933 號)等有關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初步設計經國家郵政局審核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概算後,由國家郵政局審批。
第七條 對打捆下達投資項目,應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有關要求,制定五年工作方案,明確投資補助的目的、目標、支持範圍、建設內容、補助標準、責任分工、工作程式及有關要求等。省級發展改革委根據國家批准的規劃、五年工作方案以及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及時對項目進行備案。
第三章 資金申請
第八條 對直接安排投資項目,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時,由國家郵政局提出年度投資計畫申請,按程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確定的支持方向;(二)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審批;(三)明確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落實開工建設條件;(四)年度申報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對打捆下達投資項目,在申請中央預算內投資時,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匯總提出資金申請報告和年度投資計畫申請,按程式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一)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支持方向和五年工作方案;(二)建設資金來源和建設條件基本落實;(三)按照有關規定,項目依法合規完成備案並具備開工條件;(四)明確“捆”中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並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後,隨投資計畫申報檔案一併報送;(五)年度申報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資金申請單位應於每年 7 月底前(或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從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三年滾動計畫中提出擬申請下一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需求。
第十一條 資金申請單位應對資金申請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第四章 審核下達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和年度投資計4劃申請報告後,重點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一) 是否符合郵政基礎設施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使用方向;(二) 是否符合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安排原則;(三) 項目主要建設條件是否基本落實;(四) 提交的有關檔案是否齊備;(五) 項目已列入三年滾動投資計畫,並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完成審批(備案)。
第十三條 對直接安排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審核同意後,一次或分次下達年度投資計畫,明確年度建設目標任務,提出落實工作責任、強化監督管理等要求,明確項目單位(法人)和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責任人。國家郵政局收文後 10 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
第十四條 對打捆下達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經審核同意後,一次或分次下達年度投資計畫。中國郵政集團公司應在收文後20 個工作日內將投資計畫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對分解後的具體項目逐一落實項目(法人)單位及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經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認可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抄報國家郵政局,並在全國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相應分解至具體項目。
第五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五條 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5門的有關管理規定執行。計畫申請單位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資金撥付工作,確保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其他資金按期撥付,按規定用途使用。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工作方案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確保項目資金及時到位,實施建設和組織運營。要每月10 日前填報項目信息和進展情況等數據,加強數據審核,依託重大建設項目庫進行按月調度。通過投資計畫編報庫上報的投資計畫數據應與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上報的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相關數據銜接一致。
第十七條 項目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和籌資方式。國家下達的投資計畫原則上不得調整,如因某些原因導致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總投資等發生重大變更、一年以上未開工或無法實施,項目單位應及時向項目審批單位報告情況和原因,按照管理許可權辦理投資計畫調整。(一) 直接安排投資項目需調整的,由國家郵政局提出調整申請,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情況依法進行調整;(二) 打捆下達投資項目需調整的,如調整後項目仍屬原打捆專項且中央預算內投資不變的,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商國家郵政局調整,調整結果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如調整後項目不在原打捆專項中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三) 調整投資計畫下達後 5 個工作日內應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中進行調整更新,及時刪除原項目,對新項目開展調度。
第十八條 項目竣工後,項目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做好竣工驗收工作,按程式及時將驗收結果報備,並按要求通過重大建設項目庫載入相關信息。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任務及投資計畫是否按批覆的方案完成,是否隨意變更項目建設地點、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主要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達到規定標準;中央投資及地方投資是否按要求足額到位;項目施工質量、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運行使用情況、竣工決算和檔案資料等。
第六章 監管措施
第十九條 項目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對項目申報、建設管理、信息報送等履行日常監管直接責任。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證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實施。 第二十條 對打捆下達投資項目,省級發展改革委和省級郵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項目進展填報情況的審核把關,及時對建設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條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項目審批(備案)、資金安排、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有關規定對中央預算內投7資的項目進行檢查和考核,對發現的問題嚴格按照《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7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 45 號)、《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482號)、《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日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17〕2276 號)等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國家發展改革委責令限期整改,採取措施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中央預算內投資,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一) 提供虛假情況,騙取中央預算內投資的;(二) 違反程式未按要求完成項目前期工作的;(三) 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四) 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內容和建設標準的;(五) 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六) 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七) 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月 31 日。《郵政基礎設施項目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基礎規〔2016〕1369 號附屬檔案 5)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