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經過
2006年初,在蔡某購買浙江台州路橋區某鎮土地用於擴建廠房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時任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副局長的被告人郭炳濤與下屬打招呼要求抓緊辦理相關手續。後與蔡某約定以30萬元作為投資款投資於該廠所購得的土地5畝,而按照該土地實際取得價計算,該5畝土地應支付投資款為67萬元。 2006年5月,蔡某又支付其部分利息,同時送給其1萬元人民幣作為對其在辦理土地手續過程中給予關照的感謝。至此,被告人郭炳濤從中獲取非法所得總計約39.2萬元。 2007年下半年,陳某為能與路橋區某鎮政府順利簽訂租賃岩場契約,找到被告人郭炳濤幫忙,後郭向該鎮政府的有關人員打招呼要求給予陳某關照。 2008年1、2月份陳某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送給郭5萬元人民幣,同年4月陳某的公司與該鎮政府最終簽訂了就該岩場的長期土地租賃契約。 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郭炳濤還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為搞好關係或感謝其關照而送的購物卡、現金等總計4萬餘元。
一審判決
浙江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2009年10月10日開庭審理原台州市國土資源局路橋分局副局長郭炳濤受賄一案,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郭炳濤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43萬餘元,為他人謀取利益,且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了受賄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