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有明[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黨組成員]

郭有明[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黨組成員]
郭有明[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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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有明,男,漢族,1956年12月生,湖北隨州人,1982年1月參加工作,1985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工程學學士學位,高級工程師。曾任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15年12月9日,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基本信息

人物履歷

1978年02月至1982年01月,武漢水利電力學院農田水利系農田水利工程專業學習

1982年01月至1984年10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三團技術員

1984年10月至1989年05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三團副團長、黨委委員

1989年05月至1993年02月,湖北省水利工程二團團長、黨委書記

1993年02月至1996年08月,湖北省水利廳政治處主任、人事勞動處處長(期間:1993年02月至1993年07月,湖北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6年08月至2000年06月,湖北省水利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0年06月至2003年07月,宜昌市委副書記

2003年07月至2004年02月,宜昌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代市長、黨組書記

2004年02月至2008年02月,宜昌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黨組書記(其間:2004年10月至2004年11月,中國浦東幹部學院市長發展研究班學習;2006年03月至2007年01月,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2007年06月當選為第九屆省委委員,2007年11月至2007年12月,中組部在加拿大多倫多大學舉辦的“小康社會領導者培訓項目”現代化工業發展道路與傳統工業改造專題研究班學習)

2008年02月至2008年03月,宜昌市委書記、市人民政府市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

2008年03月至2011年08月,宜昌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其間:2008年09月中央黨校秋季第2期市地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進修班學習;2010年09月中國井岡山幹部學院中青年幹部黨性教育專題培訓班學習)

2011年08月至2012年07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宜昌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黨組書記;

2012年07月至2013年11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3年11月2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湖北省副省長郭有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3年11月30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湖北省副省長郭有明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2014年1月9日,湖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有關人事任免事項,決定免去郭有明副省長職務。

開除黨籍

2014年4月22日,中共中央紀委對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

經查,郭有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巨額賄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親屬收受巨額錢物;道德敗壞。

郭有明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已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郭有明開除黨籍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湖北省政府原副省長郭有明涉嫌受賄犯罪,依法決定對其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5年2月16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郭有明涉嫌受賄一案,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有明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郭有明,聽取了指定辯護人的意見。河南省南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郭有明利用其擔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書記、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宜昌市委書記、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5年6月30日上午8點30分,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郭有明涉嫌受賄一案。

一審宣判

2015年12月9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受賄案作出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郭有明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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