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衛平[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

郝衛平[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

郝衛平,男,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曾長期在發改委從事電力管理工作。 2016年10月19日,一中院已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郝衛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百萬元。

基本信息

個人履歷

郝衛平,53歲,研究生文化。他長期在發改委從事電力管理工作,2004年成為電力處處長,2008年國家能源局成立時升為電力司副司長,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任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2013年3月國家能源局與電監會合併成立新能源局,2013年5月郝衛平改任新能源局核電司司長。2014年被免去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因主管全國電力項目的審批,郝衛平被外界稱為“核電一哥”。

2004年,任發改委電力處處長。

2008年,任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副司長。

2013年5月,任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

任務分工

核電司的主要職責是擬訂核電發展規劃、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

涉嫌違紀

2014年4月15日晚間,國家能源局核電司司長郝衛平被帶走調查。

郝衛平長期在發改委從事電力管理工作,2004年成為電力處處長,2008年國家能源局成立時升為電力司副司長,2013年3月國家能源局與電監會合併成立新能源局,2013年5月郝衛平改任新能源局核電司司長。

2004年到2012年間,郝衛平利用其擔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局電力處處長、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副司長職務上的便利,為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等單位在電力項目審批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妻劉某,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934萬元,美元3.5萬元,以及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房屋兩套,總計折合人民幣1240餘萬元。

案發後,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郝衛平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折合人民幣800萬餘元的受賄犯罪事實。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郝衛平於2004年至2012年間,利用其擔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改委)能源局電力處處長、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副司長的職務便利,在經手審批電力項目過程中,為北京三吉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公司、中國華能集團公司、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等公司及其下屬單位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劉某(另案處理)非法收受上述單位負責人給予的人民幣934萬元、美元3.5萬元、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房屋兩套,總計折合人民幣1240萬餘元。

法院認為,郝衛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郝衛平所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依法應予懲處。郝衛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於郝衛平到案後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系立功;受賄所得贓款已全部追繳、退繳在案;在偵查階段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郝衛平的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酌予採納。據此,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郝衛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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