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房地產管理的政策與法規及上級的有關管理規定,研究制訂和組織實施相應的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擬定房地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產業政策以及房地產業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房地產市場管理,規範房產市場行為。參與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縣本級各類房屋的轉讓、租賃、抵押、典當、贈與管理;負責房地產評估、中介、諮詢等市場服務體系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商品房預售、銷售管理及商品房標準購銷契約管理;負責房地產交易中收益金的收取與管理。
三、負責縣本級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依法保護房地產合法權益。統一對縣本級房屋進行產權登記發證和房產權屬檔案的管理,負責縣本級房產測量與房屋面積計算管理工作。
四、參與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直管公房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健全完善住房供應體系,制定並落實廉租住房制度,推動住房商品化。
五、參與住宅建設管理,組織城鎮住房解危解困,負責直管公房和危舊房屋的改造工作。
六、負責城鎮房產開發管理;培育、規範和發展住宅區物業管理,參與縣本級住宅竣工綜合驗收;負責住宅區房屋公有部分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歸集和管理。
七、負責城、鎮、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指導拆遷中的安置、補償、調處糾紛工作,依法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八、管理城鄉房屋安全工作,指導城鄉房屋維修養護和公房售後服務工作,負責危舊房屋的安全鑑定工作。
九、負責原有房屋改(擴)建與裝飾裝修管理。
十、負責縣區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負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白蟻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物業管理、白蟻防治機構、房產中介服務機構、拆遷事務和房屋經營維修等機構資質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房地產專業執業資格初審工作。
十二、負責縣本級房產行政違法行為的查處;負責全縣房產管理行政複議工作。
十三、管理房產系統國有資產,負責直管公房的經營、修繕管理,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組織調處房產糾紛和落實私房政策;負責城鄉房屋的調查統計工作。
十四、承擔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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