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舊房

危舊房

2010年1月29日正式徵求公眾意見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徵求意見稿)》對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別的要求,未達到90%被徵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主要內容

雖然還是徵求意見稿,但是從這徵求意見稿中讓人看到了一些亮點,這些亮點很多是有關部門吸取了民眾意見的結果,如對因危舊房改造需要徵收房屋的,就要求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否則不得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這樣做可以保護更多的徵收人人利益,使政府的危舊房改造工程得到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擁護。

但是,我們在支持這樣的特別要求的同時,也要預防一些地方借改造危舊房的名義搞強制徵收。從徵求意見稿來看,危舊房改造屬“公共利益需要”的一種,90%以上被徵收人同意進行危舊房改造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這對一些地方政府和開發商來說,比商業拆遷可能更容易些,他們會不會在這方面做文章呢?

因為根據物權法等法律,不屬“公共利益需要”的,恐怕就是99%以上被徵收人同意拆遷,恐怕剩下的1%的住戶不同意,政府也不能作出征收決定。一些地方會不會利用這樣的便利,明明這樣的房子拆遷不是危舊房改造,一些地方為了減少阻力,也說是改造危舊房。

從改造危舊房的角度來說,對危舊房的住戶可以採取就地回遷和外遷兩種方法處理,因而一些地方明明是商業的需要,打的卻是“危舊房”改造的名義,把一些住房“危舊房”拆遷掉,讓居民外遷,恐怕居民也很難找出理由反對這不是“危舊房”改造。

因此,我們很有必要對什麼是“危舊房”作出統一的規定,可是到現在我們沒有看到一個統一的“危舊房”規定,很多的只是地方作出規定,如常州,危舊房是指市區內地勢低洼易澇區域、建築年代久遠、房屋結構陳舊、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重慶巴南,危房是指2007年底前經危房鑑定機構確認,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結構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舊房是指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

影響

“危舊房”任由地方作出規定,恐怕危舊房改造的特別要求在執行的時候可能就會打折,很多地方的強制拆遷不就是以城市改造的名義進行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房屋建築壽命較短,北京尤其明顯,平均下來還不到30年,僅為設計壽命(50年到70年)的一半。歐美房屋壽命長得多。美國房產壽命約為80年,瑞士、挪威等約為70——90年,英國房屋平均壽命在西方已開發國家中居首位,達到132年,為什麼中國房產壽命這么短,恐怕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任意的把房屋當作“危舊房”來拆遷,現在城市改造已經成為很多地方的一個熱潮。

為切實增強我縣農村危舊房改造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和安全意識,提高農村住宅質量和安全水平,根據縣農房改辦《關於加強農村危舊房改造安全質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檔案精神,12月11日至14日,縣建設局組織專業人員,先後深入東坑、沙灣、鸕鶿、毛洋、大均等鄉鎮開展農村危舊房改造工程質量安全大檢查。

在檢查當中發現的問題,檢查組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相關施工規範、操作規程等進行詳細反饋,並要求鄉鎮、村委負責人和施工班組負責人及時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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