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負責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召開規劃設計成果技術評審專家委員會會議。
(二)負責建設項目選址規劃論證工作;參與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三)負責組織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市本級城市總體規劃(含各行業專業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核、報批、審批和實施管理工作;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包括各類城市道路和市政管線)的規劃實施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擬建項目的現場踏勘;負責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和成果的規劃審核、審批;負責各類建設工程竣工的規劃驗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負責對本市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工程建設的全過程實行規劃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已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依法受理建設單位和個人對違法建設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複議申請。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案件,在作出限期改正並處罰款的行政處罰前或者責令建設單位或個人補辦規劃許可手續前,出具規划行政技術鑑定意見。
(六)負責並指導小城鎮的規劃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規劃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特色旅遊景觀名鎮(村)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負責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報批及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其它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備案;指導並參與縣(市)重要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
(八)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市城鄉規劃設計、勘察測量工作及城市規劃勘測設計單位的資質審查報批及管理;負責全市城市規劃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運用和管理;開展建設工程定位、放線、驗線工作,維護管理各類測量標誌。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雕塑管理。
(九)參與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
(十)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縣(市)規劃管理業務工作。
(十一)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市規劃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局機關日常事務、文秘、信訪、檔案、勞動工資、統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組織建設、宣傳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負責國有資產、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二)總工室。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規劃的方針、政策,擬定技術標準及有關技術規定,主持研究分析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發展中的巨觀問題;負責組織和指導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編制(修編工作);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委託、審核、報批工作;具體指導其它專業規劃的編制(修編),並按規定組織和負責評審、報批工作;參與規劃設計成果及大型、重點地區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的評審工作;負責管理全局技術資料和自動化辦公系統的管理及城市規劃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建立、更新和維護工作;負責規劃專項編制經費的使用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城市雕塑管理。
(三)政務服務科。
負責“視窗”服務的有關事項,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報建工作;核發“一書兩證’’及其附屬檔案;負責批後建設項目規劃資料的統計、收集、移交。
(四)建設用地規劃科。
參與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和選址定點;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市政管線和私人住宅除外)的用地規劃管理;辦理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土地劃撥、出讓、轉讓等有關規劃管理工作。
(五)建設工程規劃科。
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除市政管線工程和私人住宅外)的工程規劃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設計審核;負責大型、重點地段及臨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規劃評審;負責建設工程(除市政管線和私人住宅外)的實地放線定位。
(六)技術管線科。
負責初審規劃用地出讓條件、用地規劃條件、工程規劃要求等技術檔案;負責用地、工程項目審核的技術把關;負責道路工程和各類管線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形圖的測繪及管理。
(七)城鎮規劃管理科。
負責組織和指導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的編制(修編)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其它鄉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和備案工作並實施檢查、監督;負責並指導小城鎮的規劃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規劃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特色旅遊景觀名鎮(村)的規劃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設計資質審核報批和註冊等管理工作;負責縣(市)上報項目的規劃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各縣(市)涉及規划行政方面的信訪接待及回復工作;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的資料統計和規劃協會的管理。
(八)法規監察科。
負責組織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學習和貫徹執行;負責職能範圍內的違法建設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報批和下達,配合區政府完成強制拆除工作;負責應訴涉及本局規劃執法的行政訴訟案件,負責市轄各縣(市)城鄉規划行政複議和信訪複查、覆核工作,負責重要建設工程(私人住宅除外)的竣工規劃驗收工作。依法對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作出初步規划行政技術鑑定。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初審工作。
派出機構
邵陽市規劃局大祥、雙清、北塔規劃分局為市規劃局管理的正科級派出機構,並分別掛大祥、雙清、北塔規劃監察大隊牌子,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由市規劃局依法授權行使本轄區內行政執法權。
主要職責:一是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於城鄉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二是負責對各轄區內的私人住宅、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的建設申請受理,組織現場勘查;負責對所管轄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的擬訂、建設項目方案的審查和建設項目的公示工作;核發管轄項目的“一書兩證”及其附屬檔案。三是負責對管轄項目已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在建工程實行全過程巡查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四是負責管轄項目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實工作。五是負責管轄項目規劃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體系規劃
城鎮是區域經濟、社會要素集聚、運動的中心。城鎮體系是區域空間的基礎支撐和演化的動力載體,反映了區域社會、經濟及環境的運作特徵與整體情況。區域城鎮體系規劃作為一種以空間資源分配為主要調控手段的地域空間規劃,已成為政府握有為數不多而行之有效的調節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同時,在市場經濟日益成熟、政府職能逐步轉變的發展背景下,城鎮體系規劃也越來越成為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力量的雙向共同需求。
本著對城鎮體系規劃的理解和對邵陽市社會經濟、城鎮建設現狀與趨勢的把握,我們確立了本規劃關注的六大重點:
(1)區域統籌、城鄉統籌,確定適合邵陽的城鎮化發展戰略,建構組合有序城鎮體系,提升區域整體競爭力,縮小與省內外發達地區的差距。
(2)關注邵陽產業發展布局與城鎮布局、區域生態安全建設的關係,解決城鎮發展與資源利用的協調問題。
(3)關注區域與城鎮發展的支撐體系建設,保障區域與城鎮的健康持續發展。
(4)以開放和雙贏思維,加強邵陽與長株潭、懷化、婁底、永州及桂北、珠三角等相鄰、相關地區的協調,對邵陽的區域定位進行全方位解析;處理好市域內相鄰城鎮之間的有關問題(如區域交通設施的選線、區域供水等)。
(5)建立“空間準入”的理念,加強區域空間管治的研究,提出區域空間發展的三大用地分區(城鎮建設發展區、區域綠地、鄉村發展區)的管治內容及策略,保障市域空間的合理利用。
(6)制定一整套關於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的藍圖以及實施規劃的策略、行動和機制,使邵陽經濟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之路。
本規劃於2004年8月中展開現場調研,2004年9月完成初步方案,2004年12月完成綱要初稿,並通過了邵陽市政府領導和專家的審查;2005年1月綱要初稿修改後形成階段成果提交湖南省相關職能部門徵求意見;根據省直部門意見修改形成評審綱要後於2005年5月27日由省建設廳組織專家進行了評審並獲原則通過。本規劃成果是根據2005年規劃綱要專家評審的意見和2006年邵陽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的相關建議修改完善形成的。
在邵陽市城市規劃管理局的精心組織協調下,本規劃的編製得到湖南省建設廳和邵陽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發展計畫委、國土局、建設局、外經貿委、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統計局、交通局、文化局、體育局、環保局、電力局、電信局、郵政局、旅遊局、公安局、科技局、教育局、衛生局等政府職能部門以及雙清、大祥、北塔、新邵、邵陽、邵東、隆回、武岡、洞口、新寧、城步、綏寧等縣市(區)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