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和參與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退役士兵、復員幹部和軍隊移交地方管理的離休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烈士審核申報、褒揚工作,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
(三)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城鄉救災工作,負責組織災情的核查和報送,承辦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四)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流浪乞討及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五)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實施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社區建設,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表彰工作。
(八)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九)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
(十)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一)負責管理福利彩票銷售工作,負責管理、使用福利資金和民政事業費。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集體、先進個人評比表彰活動;協調組織民政複議及仲裁工作;負責局機關督察督辦、新聞宣傳、政務信息、公文運轉、建議提案辦理、檔案管理、機要保密、信訪、辦公自動化、安全保衛和機關行政管理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
(二)民間組織管理局(科)
負責全市性社團及其分支機構、市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監督管理和年度檢查;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以及未登記註冊的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指導和監督各縣(市、區)社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三)優撫科
組織實施國家優撫、雙擁工作法律法規及政策,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軍屬、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的優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對象的傷殘評定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審報褒揚革命烈士;管理優恤事業經費;指導全市烈士紀念建築物和寶慶精神病醫院、光榮院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辦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領導小組辦公室及軍屬維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安置科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軍隊(含武警)移交地方的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職工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負責全市和途徑邵陽市的退伍軍人接收轉運工作;指導各縣(市、區)退伍兵和軍隊離退休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市轄三區城鎮退伍軍人、轉業士官和復員幹部的接收、培訓、安置工作;負責指導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和散居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農村退伍軍人的技術培訓的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承辦市“雙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救災救濟科
監督實施救災救濟工作法規、規章及政策,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核查、統計、上報並發布災情,慰問災民,申請、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和對政府的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負責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全市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管理市救災物資儲備中心,積極開展救災募捐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和農村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
(六)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加掛區劃地名科牌子)
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市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實施基層政權、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法規、政策;指導鄉鎮(街道)政務公開和規範化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負責社區服務業的規劃、協調、指導、管理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推動社區建設;負責全市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記服務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全市行政區劃工作,承辦鄉以上行政區域變動以及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上級下達的邊界勘定工作;協調處理邊界爭議的糾紛工作,並提出仲裁建議;承辦規定許可權內的地名命名、更名事項,組織並檢查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管理行政區劃和地名檔案資料。
(七)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
擬定全市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府對福利單位的資助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涉外、涉港澳台、涉僑社會福利機構和全市新辦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市社會福利企業年檢認證工作;指導殘疾人的康復工作;監督落實有關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政策;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市經營性公墓的規劃、報批和管理工作以及指導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設;監督實施收養法律、法規,指導各縣(市、區)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全市涉外收養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院、福利玻璃鋼廠、福利棉織廠、民政工業公司、殯葬管理所、收容遣送站等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承辦市殯葬改革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八)計畫財務科(加掛審計科牌子)
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的直屬單位的基本建設工作;制訂民政事業費管理細則,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監督和審計;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編制民政事業統計報表;承辦機關財務工作。
(九)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群工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擔局機關公務員、工勤人員的考核、考評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各縣(市、區)民政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市民政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專業技術職稱的考評、晉升、評聘審核上報和模範先進人物的表彰工作;負責全局人事檔案、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的計畫生育工作。
(十)監察室
負責局系統黨風黨紀教育,黨風廉政建設;實施行政監察,受理民眾的檢舉、控告和申訴,按職權查處違紀案件;處理黨員投訴和民眾來信來訪。
(十一)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做好維護老年人權益的保障工作;協調和推動有關部門加強對老齡工作的巨觀指導和綜合管理,推動開展有利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指導、督促和檢查各縣、市、區的老齡工作。
(十二)市社會救助管理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和地方規章;會同有關部門,擬定、調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大病醫療救助、農村特困戶救助標準,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負責指導、監督、檢查縣市區最低生活保障、大病醫療救助、農村特困戶救助的實施;負責制定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大病醫療救助、農村特困戶救助資金需求計畫,負責全市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分配和管理,並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負責建立和管理全市性的最低生活保障、大病醫療救助、農村特困戶救助檔案;負責組織和接收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大病醫療救助和農村特困戶提供的捐贈、資助;負責受理全市有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諮詢和投訴工作,負責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政複議,查處違規違紀行為;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民政局交辦的其他的工作。
(十三)市革命老根據地工作辦公室
代表政府對革命老根據地進行調查、摸底,擬定革命老根據地的扶貧開發方案;加強對革命老根據地的宣傳;負責對革命老根據地每年扶貧開發項目的申報和扶貧開發項目資金的管理;代表政府對革命老根據地的民眾進行無償培訓,幫助老區人民脫貧致富掌握一技之長。
(十四)市慈善總會辦公室
組織指導全市慈善募捐活動,負責慈善項目的申報,負責管理本級慈善資金,指導監督全市慈善資金的管理使用。
(十五)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制定發行計畫,發行社會福利彩票,籌集福利資金,實施彩票調撥、倉儲、資金回收;負責市即開型福利彩票發行和指導縣市區彩票發行活動;負責全市電腦型福利彩票的發行和管理;按規定上繳、儲存和管理彩票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