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邵陽市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根據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訂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負責全區救災工作,掌握災情,管理、接收撥發救災物資和國內外救災捐贈的款物,並檢查、監督使用情況,開展救災改革,指導災區生產自救。
三、主管城鄉社會救濟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五保供養、城鄉社會困難戶最低生活保障線等制度,貫徹落實定期救濟、臨時救濟以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政策、標準。協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村貧困戶的扶持解困工作。指導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指導全區社會福利事業和社區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監督實施社會福利生產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全區城鄉社會福利企業的興辦、管理和發展。
五、主管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工作,貫徹和實施國家、省、邵陽市優撫對象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優待撫恤標準、辦法;負責區“雙擁”辦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以及部隊無軍籍職工的接收安置及其管理工作。
七、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城鄉開展村(居)民自治活動。
八、負責全區行政區劃工作,承辦鎮街辦事處、村(居)委會的設立撤銷、名稱變更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組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樹樁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九、負責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審批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組織、協調和推動全區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全區婚姻登記和婚姻管理服務工作。
十二、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配合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城市環境治理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喪葬習俗的改革。
十五、承辦區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